产品责任法相关问题比较及我国立法的完善
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制度的几点探讨

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制度的几点探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影响,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
产品责任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消费者的反映,适当调整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可用性等,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全面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环境。
首先,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确保产品责任立法制度的执行。
各级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和监督不同产品生产商的行为,以防止欺诈性行为和违法行为。
同时,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惩罚,使相关生产商重视产品责任法的执行。
其次,应该严格监督产品质量。
在消费者购买前,生产商应履行其职责,实行严格的产品检测、检验。
另外,政府应该加大对零售市场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以防止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三,应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法律素养,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通过不同的渠道,通过新闻、电影、网络、广播等媒介,向消费者介绍和普及产品责任法,使消费者能够了解和掌握有关知识。
最后,要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督,以及对技术和产品变化的研究和跟踪。
政府应该建立更有效的监管体系,监督市场的运作,并通过实施竞争政策,以更好的方式体现消费者的受益情况。
同时,政府应该继续加强对技术和产品变化的研究,定期核查技术产品,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以及符合国家标准。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制度,需要从法律实施、产品质量检测、教育和宣传、以及市场环境和技术变化来考虑。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改善市场竞争,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改革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心,有利于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竞争的加剧,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立法法规,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以1000字左右探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标准、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立法体系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相对较好。
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权方式,明确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立法也有所完善。
我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
强制性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并通过法律进行强制执行,行业标准则由各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制定,作为行业内的自律规范。
我国的质量监督检验立法正在不断完善。
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明确了质量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和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权限。
我国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包括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监督抽查等。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强。
当前,对于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相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仍然不够;立法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紧密。
由于立法与执行相分离,导致立法部门难以掌握监管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而影响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于一些新兴行业和新型产品,法律的跟进步伐较慢,导致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完全覆盖这些新兴领域的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完善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
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
应对于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方式,使其付出重大代价,起到威慑效果。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旳局限性与完善——简述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旳局限性[摘要]改革开放后旳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产品责任为中心旳产品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尚存在有缺乏独立完善旳产品责任法,有关缺陷旳规定不够科学,损害赔偿旳范围不够明确、合理,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上存在冲突等等问题,需要采用措施深入完善。
本文着重讨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旳局限性之处。
[关键词]产品责任、责任归责一、产品责任旳概述(一)产品责任旳概念产品责任指投入市场流通旳缺陷产品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旳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旳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既产品致人损害旳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旳特点产品责任是一种与一般旳侵权民事责任有所不一样旳特殊旳民事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其一,一般旳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而按照产品质量法旳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旳,除了法定可以免责旳事由外,不管缺陷产品旳生产者主观上与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责任旳规定,与国际上有关产品责任旳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旳分派上看也是公平旳,生产者因生产、发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给他人导致损害旳风险责任。
这也有助于促使生产者在产品旳设计、生产过程中,愈加旳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导致损害,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旳利益。
另一方面,按照一般旳民事侵权责任中旳过错责任,受害人规定赔偿旳,应当对负责人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旳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规定赔偿时不必证明生产者与否有过错,而是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生产旳产品与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旳免责事由、自己与否具有法定旳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于伴随科学技术旳发展,产品旳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规定处在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有产品生产专业知识旳消费者对生产者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和贸易大国地位,但与此中国也面临着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等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水平,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不断完善,下面将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进行分析。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
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该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监督检验、产品召回等内容,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2.《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保障我国人民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对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监管措施。
3.《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措施,保障了我国药品的质量安全。
4.《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商品交易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商品质量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进行鉴定、质量问题解决的相关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提供了基础,但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滞后等问题。
建议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作为立法的重点。
2.法律责任的明确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法律责任的明确非常重要。
建议对于质量问题严重、危害用户生命健康的产品要加大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3.质检监管的加强质量检验监管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机构,提高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加强行业自律除了政府监管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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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相关问题比较及我国立法的完善本文写作从比较法所具有的特殊性出发,选择产品责任制度这一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认识和完善这一制度有所帮助。
选择产品责任问题进行比较,有两个方面原因。
一方面,我国产品质量问题非常严重,另一方面,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无法有效地提供司法救济。
相比之下,国外的产品责任立法与实践则较为成熟,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值得借鉴。
下文将从立法体例、产品范围、缺陷认定、归类原……一、产品责任法概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法就是调整上述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体,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约束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并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产品责任法是本世纪以来在各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的法律部门。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品种稀少,结构简单,人们对所需商品的选择凭其经验即可,不易发生错误。
因此当时的法律只强调买者注意,若买者未尽注意选择不当受到损害,则应自负其责。
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产品种类增多,复杂性增强,使人仅凭一般经验和知识水平难以作出恰当的选择。
而以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营者,又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可能不惜违反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而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此背景下,卖者注意的信条逐渐取代了买者注意。
各国也相继开始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以更有效地解决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87年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1989年联邦德国的《产品责任法》等。
注本文涉及的国外法规除特别指明外,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编。
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222

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中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问题受到了各国的重视,近年来,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事件屡见不鲜,强调了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产品责任、立法、不足自建国至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指令的干预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问题是经济品的短缺,而正因消费品的短缺。
恰恰将产品责任问题的重要性隐藏起来,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也因此尚未引起重视。
至20世纪80年代,产品自由流通得以实现,产品致害事件也愈演愈烈。
我国初建产品责任立法,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条例》。
《工业产品质量条例》是体现我国设立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的综合性的法规,于1986年4月发布,同年7月1日得以施行。
对产品责任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的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2月、10月相继出台。
标志着我国以产品质量责任为中心的产品责任制度已经形成。
尽管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与2000年进行了修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工作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受到重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参考了欧美的产品责任立法经验,专设122条作为产品责任条款,并在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这两条规定为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奠定了基础。
20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并首次专设一章对产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体系。
我国并未制定形式上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是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为主,以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的产品责任立法体系。
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存在于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及一九九三年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及其完善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及其完善摘要:随着现代生产发展与科技进步,使越来越多的新产品进入市场,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由于产品种类日益丰富,结构日趋复杂,其危险程度也随之提高,因为产品的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的事件也不断增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为顺应时代之潮流,在陆续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作出了对产品责任问题的规定,但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许多地方亟待完善。
为此对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问题作一浅显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主体;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所谓的产品责任是指经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与制造者责任相比,产品责任侧重于对产品欠缺安全性的认定上,即在于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其责任形式上是一种客观责任,而制造者责任是强调制造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理的注意,其责任形式是一种主观责任。
与产品质量责任相比,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全国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内涵不同于产品责任,在外延上,前者大于后者。
一、关于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
归责原则作为“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1]是任何一种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必然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的体现。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同样应该体现法律的某种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一)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产品质量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产品质量监管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 法律法规体系繁杂,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众多,且分散在不同的立法文件中,导致法律体系繁杂、相互交叉、不统一,缺乏完整的整体性。
2. 监管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
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监管措施常常不到位,导致一些产品质量问题屡禁不止。
3.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忽视产品质量,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加强。
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普遍,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5. 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衔接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产品质量标准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以提升国内产品质量的竞争力。
以上问题表明,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在体系完善、监管责任、执行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际标准衔接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亟需加强和完善。
1. 统一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
建议对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整合,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明确各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监管责任,避免交叉和重复,提高立法效率和监管效果。
2. 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责任。
建议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和协作机制,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执法权限,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产品质量监管措施的到位。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产品质量立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虽然有一定基础,但整体来看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在理论上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监管,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导致了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不够重视。
2.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相对比较分散,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分布在各个部门和层级中,缺乏整体协调和统一管理,导致了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这种分散的监管体制也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给一些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在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并不够明确。
虽然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比如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责任主体的界定、责任范围的划定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文本表述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导致了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判定不清,责任范围不明的情况不少。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方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规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产品质量问题。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需要建立更加统一和完善的监管体制。
应当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建立一个更加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避免监管漏洞。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我国在产品质量立法方面还存在不少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完善。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以及一些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对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完备,部分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
法律执行不够严格,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以牟利为目的,忽视产品质量和安全,涉嫌违法行为。
法律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难以维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1. 健全法律体系应当修订和完善《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使其更加完备和系统。
在修订时,要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更新法律内容,提高法律适应性和针对性。
可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以填补法律盲区和完善法律体系。
2. 加强法律执行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可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溯源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要严惩违法企业和个人,从而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提高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3. 增强法律保护要增强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效率。
可以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和产品质量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帮助。
还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从而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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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相关问题比较及我国立法的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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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从比较法所具有的特殊性出发,选择产品责任制度这一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认识和完善这一制度有所帮助。
选择产品责任问题进行比较,有两个方面原因。
一方面,我国产品质量问题非常严重,另一方面,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无法有效地提供司法救济。
相比之下,国外的产品责任立法与实践则较为成熟,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值得借鉴。
下文将从立法体例、产品范围、缺陷认定、归类原……
一、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法就是调整上述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体,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约束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并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产品责任法是本世纪以来在各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的法律部门。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品种稀少,结构简单,
人们对所需商品的选择凭其经验即可,不易发生错误。
因此当时的法律只强调“买者注意”,若买者未尽注意选择不当受到损害,则应自负其责。
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产品种类增多,复杂性增强,使人仅凭一般经验和知识水平难以作出恰当的选择。
而以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营者,又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可能不惜违反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而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此背景下,“卖者注意”的信条逐渐取代了“买者注意”。
各国也相继开始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以更有效地解决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87年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1989年联邦德国的《产品责任法》等。
(注:本文涉及的国外法规除特别指明外,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编《国外产品质量与产品责任法规选编》,中国计量出版社1992年版。
)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晚。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品种少,复杂的高档产品更少,即使出现产品致人损害的问题,也是极个别现象,按一般损害赔偿关系处理即可。
但是80年代以后,随着产品种类的丰富、构造的复杂,产品致人损害的现象日益突出,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和产品责任问题,需要立法加以调整。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责任,产品也只限于工业产品,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则包含了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此外,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还散见于各有关法律法规中,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
二、立法体例比较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内容存在于1993年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这是一部综合型的法律文件。
除了产品责任的内容外,还包括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尽的产品质量义务,甚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如质量认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查制度以及违反这些制度的罚则等。
而就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体例看,无一例外地采取了产品责任单独立法的做法。
如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加拿大、欧共体等。
以1989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为例,共19条,对产品责任所涉及的主要概念都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如责任的认定及免责(第1条),产品范围(第2条),缺陷含义(第3条)、生产者范围(第4条)、责任范围及赔偿方式(第7—10条)等。
这两种立法体例谁更合理呢?笔者的看法是我国的大杂烩式的立法体例是不可取的。
它至少存在下面两个问题:
1.公私不分。
从立法内容的性质上看,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因此产品责任法为私法,适用民法原则;而该法的其它内容则多数是行政法范畴,甚至还有刑法内容,因而为公法。
两者在行为后果、责任认定、处理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硬是将两种具有独立内容、
性质不同的规范揉合在一起是不合适的。
2.重点不明。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大而全的偏好,反映在立法上,可能就认为产品责任法条文较少,似乎够不上“一个法”。
但事实上,它所包含的实际内容和理论价值却远远大于和它并列的其它部分。
象占很大篇幅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只能算是一种质量标准的制定,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将这两部分绑在一起,显然忽视了产品责任法的独立价值和重要意义。
这对理论上的探讨和立法上的改进制造了困难。
(注:1993年以后出版的大部分经济法教科书都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文本格式来阐述产品责任法的有关内容,使其淹没于一大堆的行政法规的引述之中,完全打乱了其内在的逻辑结构,但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则把《产品质量法》的内容一分为二,抛开了立法结构,按产品责任法和质量管理法来讲述,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八章第一节和第二节。
)基于上述理由,在以后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时,应参考国外立法的经验,将产品责任法体系独立出来。
这种独立一方面是理论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蕴示了我国对产品责任问题危害性和迫切性的重视,因为它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权益的最后的法律屏障。
三、产品范围比较
产品是导致产品责任产生的客观物质对象,它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点。
因此,各国立法虽都采用产品一词作为产品责任客体的代用语,但在认定何为产品时则存在不同。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
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
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们的态度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
例如:1987年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将天然品纳入产品范围。
同年,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中裁定,血液应视为产品。
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产品,学者们认为,普通软件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生产者处于控制危险较有利的地位,故有必要将普通软件列为产品。
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确定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
(注:参见程信和、赵湘英:《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6期。
)英国1987年通过的《消费者保护法》认为产品是指“任何产品或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
但未经加工的捕获物和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之列。
”
联邦德国1989年《产品责任法》认为,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的部分。
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业品(天然农业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规定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
”
从以上各国对产品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产品的涵盖范围不一致。
美国最为宽泛,这一方面和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有关,另
一方面,和美国强大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