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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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为了加强和维护四川省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进步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融合的原则,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多民族省份。

该条例的第一章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原则。

其中,强调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融合的原则,并明确了国家对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视,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民族平等和和谐共处的义务等。

第二章则对民族团结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该章节首先明确了各民族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排斥。

其次,该章节还强调了各级政府应加强民族团结工作的责任,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民族平等政策、促进民族交流互动等方式,推动各民族的和谐共处。

此外,本章节还提出了对民族社团和宗教事务的管理规范,保障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则重点阐述了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和保障措施。

该章节规定了相关的政府机构和民族工作机构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统筹协调各项事务。

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济投入和物资保障,推动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最后一章是对该条例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该章节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并规定了相关的违法行为及其惩处措施。

总之,《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为加强和维护该省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的原则、具体的内容和有效的措施,该条例有望为四川省的民族团结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为了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多民族省份,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进步而制定的法规,对于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条例在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原则上明确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多民族和谐共处的基础,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关键。

【实用文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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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各族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内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促进各民族交
流合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自治区政府为
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进行协调、引导、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行“统一对内、自治对外”的方针,尊重各民族的宗
教信仰、历史文化和习俗习惯,维护各民族各自的特色和个性;积极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交流,挖掘并发挥各民族的优势。

第四条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互动,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艺术展览和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感情。

第五条注重对部分民族和青年、妇女等薄弱群体的帮扶和引导,提高薄弱群体的自尊、自信、自立能力,让其融入社会,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传
承和发展,建立均衡发展的民族教育体系,保证各民族受到公平、优质、多元的教育服务。

第七条充分保障各民族的民族权利,防止任何人、组织和机
构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以务实的态度,切实把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群体的真实需要,建立健全指导。

第九条在全社会弘扬“少数服从多数,上下互动、平等互助”的民族文化理念,不断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和对话,协同推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践。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自己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该项工作。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一、总则。

民族团结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的生命线。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

二、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挖掘和宣传各民族的光荣历史和优秀文化,增强各族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

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改善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要积极推动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合作和交流,促进各民族地区的互利共赢,增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依存关系。

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举措。

各级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意识,增强他们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五、维护民族团结稳定。

维护民族团结稳定,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严厉打击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各民族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机构建设。

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机构建设,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团结工作机构的领导和支持,健全民族团结工作体系,完善民族团结工作制度,提高民族团结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9年)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9年)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30•【字号】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2年3月26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权利第三章基本义务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障民族团结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三个离不开”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本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设定每年9月为本市民族团结进步月、9月17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是为了加强新疆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团
结合作,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明确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基本原则。

这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各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有利于构建一个多民族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

通过加强对各
民族文化、历史、习俗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减少误解和偏见,有利于消除民族间的隔阂,促进民族融合和交流。

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加强民族经济发展和
民生改善的政策。

通过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利于增强各民族的共同体意识和认同感,减少民族间的经济差距,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最后,该条例还规定了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措施。

通过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减少宗教因素对民族关系的影响,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总的来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疆地区
的民族团结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一个多民族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切实贯彻执行该条例,共同努力,促进新疆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措施,统筹研究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鼓励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部队等创建活动。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八条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第九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应当将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有关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研究。

学校应当将民族基本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民族团结制度

民族团结制度

民族团结制度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为了促进各个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中国推行了一系列的民族团结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保护不同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确保多民族共同繁荣。

一、宪法和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族人民享有维护本民族团结和发展的权利。

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了民族自治、民族语言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等权益的保护。

这些法律保障为各民族和谐共处奠定了基础。

二、民族自治制度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民族自治县。

这些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代表着不同民族的自治权利,有权制定和执行自治事务、管理本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设立了自己的行政、司法和军事机构,使各民族能够自主管理和发展各自的事务。

三、民族团结教育中国致力于推进民族团结教育,旨在加强全民族的团结和认同感。

各级政府和学校开设了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培养学生对各民族文化的尊重和理解,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融。

同时,中国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教育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四、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为了保护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使用自治区域内的民族语言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并可采用汉族文字。

各级政府还积极推广少数民族语言的普及和教育,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字。

五、民族地区经济支持为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国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对于民族地区,政府给予税收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鼓励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同时,政府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投入,提高民族地区的发展水平。

六、民族文化保护为了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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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第十四条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

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当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条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第二十一条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十三条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第二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 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第二十八条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第二十九条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章社会责任第三十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三十一条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

第三十二条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

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涉疆社科理论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地批驳“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等错误观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

第三十七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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