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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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是国家为贫困农村家庭提供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
基本维持生活所需。

但是,不是所有的贫困农村家庭都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下面给大家
详细介绍一下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

1. 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是国家根据不同地区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的收入必须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

一般来说,低保户家庭的人均收入不得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2. 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低保户的家庭财产应低于规定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标准。

3. 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等
农村低保一般是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和无法劳动的家庭。

因此,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等都是影响申请的重要因素。

4. 家庭人口
农村低保一般是针对人口较少的家庭,因为需要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需求。

一般来说,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口不超过正常家庭的人口数量。

总之,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比较严格,一般只限于贫困家庭申请。

如果家庭不满足以上
条件,申请低保就会遇到困难。

因此,需要提醒家庭要尽快解决贫困问题,并通过努力提
高收入和改善生活状况,减少申请低保的需求。

农村低保一二三类,启东农村低保户规定

农村低保一二三类,启东农村低保户规定

农村低保一二三类,启东农村低保户规定农村低保具体规定要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一般为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农村低保分为三类A代表一类,B代表二类,C代表三类。

A类:为低保常保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属长期重点保障户,按照常保标准全额补助并发放爱心救助卡。

B类:为低保非常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即家庭主要成员为老、弱、病、残等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需要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非常保标准差额补助,高于平均补助水平,也是每次提标的重点。

C类:对象为非常保对象中的短期保障户,即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比较年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各类待岗失业人员,属隐性就业问题突出、就业几率大的家庭,按照非常保标准差额补助,低于平均补助水平,也是每次审查的重点。

这三类低保家庭困难程度不一样,第一类最困难,第二类次之,第三类属于一般性困难的,家庭度过困难之后就可以回归正常生活。

至于低保标准,每个省市地区都不一样,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标准每月应该是几百元。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低保范围: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但不满足农村贫困线的家庭;
2、按照市、县农村低保标准,满足条件的家庭。

1、是常住城镇居民的家庭。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约定的家消费支出标准以下,但不满足农村贫困
线的家庭。

3、低保家庭应报告当地政府关于低保条件的准确情况,如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
时上报备案。

三、农村低保标准:
1、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贫困线的家庭,具体根据户口所在地、人口数
量等情况确定。

2、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前提下,农村低保每月投入标准至少为:不低于当地
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并为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消费。

3、当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持续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可单独或区市统一申请投入60%以上的补贴;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后,可以逐步减少投入补贴,也可以降低或取消该家庭的
低保资格;
五、申请流程:
1、家庭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低保材料,包括身份证、低保材料等;
2、政府应邀请当地社区街道会计、当地村民代表进行审核拟定;
3、审核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材料经街道会计审核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核意见转交地方县级人民政府;
4、县级人民政府对转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如果材料满足条件,可以认定为
农村低保家庭,并签发低保证书;
5、办理完成后,家庭应随时报告乡镇政府变动情况,乡镇政府承担审核与监督责任;
6、家庭每年申报和确认低保资格应跟据材料情况检查随时报告,对于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上报,将被取消低保资格。

低保户的标准

低保户的标准

低保户的标准低保户是指因生活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需要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救助对象。

我国对低保户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低保户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庭收入是认定低保户的重要指标之一。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认定为低保户。

在城市地区,一般来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分之一即可申请认定。

而在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分之一即可申请认定。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家庭的经济困难程度。

其次,家庭生活水平也是认定低保户的重要考量因素。

除了家庭收入外,政府还会考虑家庭的生活水平。

如果家庭的生活水平远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也会成为低保户认定的依据之一。

例如,家庭居住条件差、饮食营养不良、子女教育无法得到保障等情况,都会成为政府认定低保户的依据。

此外,基本生活保障需要也是认定低保户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政府会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其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包括基本的居住、饮食、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如果家庭无法自行满足这些基本需求,也会成为低保户认定的依据之一。

总的来说,低保户的认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家庭收入、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来确定的。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政策,合理确定低保户的认定标准,以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低保户的生活状况,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
一、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 农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月统计收入水平(当地月统计收入水平,指
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家庭月平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2. 农村低保资格家庭成员拥有或者正常使用居住证,并有可供居住的
住房条件;
3. 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确示其需要接受低保救助。

二、农村低保标准:
1. 农村低保家庭每位成员每月定额津贴:水平核定标准家庭每位成员
每月定额津贴200元;
2. 重点对象家庭每位成员每月定额津贴:重大疾病家庭每位成员月定
定额津贴按照病情每月最低400元,最高800元;困难家庭每位成员
月定额津贴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定额津贴按照困难程度每月最低400元,最高600元;
3. 重点儿童家庭和孤寡老人家庭每位成员每月定额津贴:每月200元;
4. 迁出乡镇的家庭每位成员每月定额津贴:迁出乡镇城市每年救助抚
恤一次,标准每人1000元,救助年补年次,标准每人1000元;
5. 所有家庭在农村低保期间可以申请临时救助资金,救助金额最高不
超过3000元/次。

农村低保三个基本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三个基本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三个基本认定条件农村低保是一个支持贫困人口的政策。

从2007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城乡低保制度,将失业、疾病、残疾、赡养老人等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以缓解他们的困难。

而在农村,低保的认定比城市更为复杂,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认定条件。

第一个基本认定条件是“无劳动能力”。

即家庭劳动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无法从事收入性活动,没有劳动能力。

这个条件包含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判断家庭中适龄劳动力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是否能够从事劳动活动。

如果存在适龄劳动力,但其不能参加劳动力市场,例如因病、残疾等原因则需要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另一个方面,是判断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是否有劳动能力,如果有劳动能力,则需要进一步认定为家庭是否具有劳动力支撑。

第二个基本认定条件是“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即家庭的收入不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求,家庭的收入必须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这个条件是对家庭收入的认定,包括劳动收入、退休金、财产租金、福利救助等。

对于怀孕、送子女上学等特殊情况,也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纳入家庭收入的认定范围内。

第三个基本认定条件是“无法提供住房”。

即家庭无法拥有或使用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或住房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舒适的基本标准。

这个条件与家庭收入和劳动能力有一定联系,如果家庭收入和劳动能力可以保证具备基本的住房条件,而家庭却不愿理睬或不认真维护,则不符合无法提供住房的认定条件。

以上就是农村低保三个基本认定条件。

政府对低保认定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认真落实政策、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可能准确地了解家庭情况,从全面、公正、客观的角度进行认定,确保贫困家庭得到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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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农村低保的三个基本认定条件分别是“无劳动能力”、“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提供住房”。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

当然,在认定与帮扶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实际情况的分析和判断。

农村低保一二三类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一二三类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一二三类补助标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农村低保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国将农村低保分为了一、二、三类,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了不同的补助标准。

一、一类农村低保一类农村低保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人员,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足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或者家庭人均纯收入虽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但无法满足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最低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的人员。

对于符合一类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国家规定其每人每月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400元。

在特殊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二类农村低保二类农村低保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足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对于符合二类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国家规定其每人每月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300元。

在特殊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三类农村低保三类农村低保是指因疾病、意外、残疾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人员,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足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的人员。

对于符合三类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国家规定其每人每月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200元。

在特殊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因此,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段内,补助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农村低保的申请和审核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总之,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

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低保制度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村困难群众,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建设。

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

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

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
低保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生
活保障和帮助的对象。

对于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是社会保障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下面将就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低保对象的界定是基于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低
保对象包括以下几类人群,城乡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城市无业人员、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及其家庭等。

这些人群通常因为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低保对象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一般
来说,低保标准包括生活费用、住房费用、医疗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这些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以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

在确定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差异和社会情况。

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低保对象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除了以上所述的界定和标准外,还需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帮扶措施。

因为低保对象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需要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调整其帮扶标准和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总之,低保对象的界定和标准是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需要根据当地的
实际情况来确定,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帮扶措施,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低保对象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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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
炎陵县地处湘东南边陲,是个老、少、边、穷的山区县,农村困难群众较多。

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家庭收入极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绝对贫困家庭,获得了基本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而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是做好这一工作的基础。

一、农村低保基本情况
炎陵县有15个乡镇,全县总人口20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

从2006年10月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农村低保对象从原来的1596户2948人增加到了现在的3717户7223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5%,人均补助标准从当年的每人每月15元增加到了现在的月人均68元,年发放保障金近600万元。

目前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是指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收入低于825元)的,均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具体有:
(1)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如没有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
(2)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
(3)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一时困难的农村居民;
(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居民。

办理的程序是由户主提出申请,报村民委员会,然后由村民大会或专门成立的低保评议小组,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一户一户地落实。

村组申报的户数多,符合条件的少,给调查评议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如在十都镇的调查中,太坪村村民小组申报30户,仅有8户符合条件,梅冲村从32户中筛选出了16户,低垅村从27户中筛选出了10户。

二、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存在的实际困难
尽管农村低保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暴露了一些突出问题,急需研究改进。

其中,最大问题是在农村低保对象的界定上,界定对象的困难说到底是收入难以确定。

(一)农村家庭收入难以确定。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

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要把实物一项一项计算起来很复杂,而要将各种实物收入量化到同一个量(货币单位)上来进行比较,更属不易。

何况还有各种不可测的变量:同样的土地种同样的作物,耕作人能力有差别,收获就不同;同样的农产品,出售的时间和机遇不同,得到的收入也不同等等。

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

除农作物收成外,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很难确定。

第三,农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办法不科学。

比如,农村家庭种、养殖业设定的收入是假定一个正常劳动力劳作后所获得的收入,一个弱劳动能力者通常难以达到。

同时,民政部门面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制约力,导致了家庭收入情况难以真实掌握。

因此,在入户调查和收入核定工作中,只能辅以观察法。

即通过其消费水平或生活方式的行为观察收入水平,这虽然是一个重要而又有效的方法,但对于那些处于低保临界线的家庭同样存在着界定难的现象。

以上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了对家庭收入界定的难度增大。

(二)农村家庭成员界定困难。

农村中有部分家庭把年老体弱的老人从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成为独居老人,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子女的赡养义务,甚至变相把老人赡养义务推向社会,造成新的困难群体。

(三)低保政策与实际情况有差距。

农村低保申报是以户为单位,但在实际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村民甲,40多岁,重残,生活不能自理,由父母抚养,但父母年岁已高;村民乙,30多岁,患有精神病,父母亡故,现由哥哥照料,等等。

这些人若按其所在家庭来平均计算收入,可能就不够条件,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三、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几点建议
(一)广开渠道,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低保政策深入人心。

第一是加大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媒介宣传力度,将城乡低保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申请审批程序、享受低保条件、提供哪些资料、诉求渠道等内容公之于众。

让广大困难群众充分掌握法规政策、了解办事程序。

第二是加大培训力度。

通过培训,提高村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等兼职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是加大村务公开力度。

开辟村委会低保工作宣传栏,使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申报审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探索长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新途径。

针对低保边缘家庭问题,要制订临时救助办法,以支出收入比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严格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大于收入的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临时补助,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三)制定合理的收入计算办法。

针对农村居民收入的特点,出台详细的农作物价目表,合理制定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计算办法和低保金补差标准,拉
开绝对困难家庭与一般困难家庭之间的补差档次,使低保政策更加合理化、人性化。

(四)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用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对农村家庭收入核实要因地、因人、因户制宜。

一是把农村家庭主要收入项目(种、养殖业)的评估标准设定一个浮动幅度,由乡(镇)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是在核定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时,应遵循宜粗不宜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三是在评估标准的制定上,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劳动能力、田地的管理水平等因素对收成的影响。

(五)健全制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低保。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在乡、村两级建立永久性公示栏,并将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做到一月一公开,及时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是建立月报、季报制度。

乡村两级按季将低保对象的动态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统计上报,以便及时掌握对象的动态情况,把好进出口关,更好地促进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科学性。

三是建立相关部门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部门对低保实施的相关部门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及追究制度,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其职责。

四是建立低保工作经费制度,保障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炎陵县社会救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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