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称范文的辩护词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今天,我作为被告[被告姓名]的辩护人,依法出席庭审,为被告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对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被告的刑事责任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之间的[具体纠纷类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在[具体事件]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下是案件事实的详细陈述:1. 事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等]2. 事件经过:[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3. 事件后果:[描述事件发生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二、被告的辩护理由1. 事实上的辩解(1)关于事件起因:[针对原告指控的起因,提出反驳意见,说明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2)关于事件经过:[对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进行澄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并非原告所述](3)关于事件后果:[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失及影响,提出反驳意见,说明损失及影响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2. 法律上的辩解(1)关于法律适用:[针对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提出不同意见,说明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为何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2)关于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论证,提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3)关于责任承担:[若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提出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和范围,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三、辩护意见1. 事实上的辩护意见(1)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所述的事件经过存在误导,与事实不符。
(3)事件后果并非由被告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2. 法律上的辩护意见(1)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非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若被告需承担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原告主张的全部责任。
法庭辩护词范文(实用30篇)

法庭辩护词范文篇1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受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父亲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放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职责,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因琐事故意放火,涉嫌放火罪,辩护人认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公诉机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主观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否有法庭辩护词范文篇2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
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12)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优秀辩护词案例

优秀辩护词案例# 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这可是个不小的罪名,但我想请各位在听完我的辩护后,能够对这个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公正的认识。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这个所谓的盗窃行为。
没错,我的当事人是拿了别人的东西,这一点咱不否认。
但是,这里面是有特殊情况的。
我的当事人他不是那种穷凶极恶、专门以盗窃为生的坏蛋。
他那天就是一时鬼迷心窍,看到那个东西就走不动道儿了。
为啥呢?他最近生活实在是太困难了。
家里孩子生病,钱都花得差不多了,工作也丢了,整个人处于一种极度焦虑和混乱的状态。
就像一个饿急了的人看到一块面包,可能就顾不上这面包是不是自己的了,他当时就是这么个心态。
再说说他拿的这个东西的价值。
检察官说这东西值不少钱,可咱们仔细分析分析。
这个东西的实际价值其实没有那么高,因为它已经有些旧了,还有些小毛病。
而且,我的当事人他拿走之后,并没有把这个东西变卖或者怎么处理,而是一直放在家里。
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不是为了获取财物去盗窃的,他可能就是脑子一热,觉得这个东西好像能给他带来一点安慰或者希望之类的。
这就好比一个小孩,看到一个漂亮的小玩具,虽然知道不是自己的,但就是想拿在手里把玩一下,我的当事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点像这个小孩,很幼稚,很不理智,但绝不是那种有预谋、有计划的盗窃行为。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我的当事人他的认错态度非常好。
从被抓到现在,他一直都很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他知道自己错了,而且是真的想改过自新。
他跟我说,他在看守所里的这段时间,每天都在反省,想着出去之后一定要好好做人,找个正经工作,把孩子的病治好,把家庭重新支撑起来。
这种态度难道不值得我们给他一个机会吗?如果就这么把他重判了,他可能就真的没有希望了,家庭也彻底毁了。
咱们的法律不也是讲究教育和改造吗?我觉得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一个轻一点的处罚,加上适当的教育和引导,他一定能够重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词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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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
大家好!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现在我将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尽管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某一种罪行,但我们在法庭上应该
坚持的原则是“推定无罪”。
也就是说,直到所有的证据都充分证明了他的罪行,我
们不能对他进行指责。
在本案中,指控方尚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犯罪,因此,应该将他视为无罪。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中,关键证人的证词并
不一致,并且在审讯过程中经常感到迷惑或不肯定。
这种不可靠的证词无法成为确定
我的当事人有罪的依据。
此外,指控方提供的物证也存在争议,有可能被操纵或篡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相信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再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他提供了多个证人
证明他并非案发当时的在场人物,并且还提供了其他证据证明他在案发时间有不在场
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该被认真考虑,并且至少应该给予他无辜的可能性。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因为要追求“终局正义”,而忽视了有罪的可能性。
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公平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待遇。
在本案中,指控方没有
提供充分和可靠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罪行,因此,我们不能基于猜测或假设,
就断定他有罪。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我相信您将会坚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根据法律和证据
来做出正确的判断,将我的当事人视为无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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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的当事人,他并非大家想象中的那样十恶不赦,在这起案件中,他有着诸多被误解和被忽视的地方。
先来说说事情的经过吧。
那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夜晚,我的当事人和朋友在一家小酒馆里喝酒聊天。
酒馆的氛围温馨,灯光昏黄,人们的笑声和交谈声交织在一起。
我的当事人那天心情不错,因为他刚刚完成了一个重要的工作项目,想着放松一下。
就在这时,邻桌的几个人因为一些琐事起了争执,声音越来越大,气氛也变得紧张起来。
我的当事人本不想多管闲事,继续和朋友喝着酒。
然而,随着争执的升级,其中一人竟然拿起了一个酒瓶,作势要砸向对方。
我的当事人出于本能,起身想要去劝阻,他大声喊着:“别冲动,有话好好说!” 可就在他靠近的时候,混乱中不知是谁推了他一把,他一下子失去了平衡,撞到了那个拿着酒瓶的人。
酒瓶掉落,砸在了地上,碎片四溅。
这时候,酒馆的老板赶紧过来调解,可那几个争执的人却不依不饶,非说是我的当事人挑起了事端,还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了解了一下情况,就把我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都带回了警局。
在警局里,我的当事人如实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可那几个和他起冲突的人却一口咬定是他先动的手,导致局面失控。
我的当事人感到无比委屈,他明明是想要劝架,怎么就变成了肇事者呢?接下来的日子里,我的当事人陷入了深深的困扰之中。
他的工作受到了影响,同事们对他投来了异样的目光;他的家人也为他担心不已,每天都愁眉苦脸的。
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好心怎么就变成了这样一个糟糕的结果。
我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和证人的证词,发现了很多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细节。
首先,酒馆里的监控录像虽然不是特别清晰,但还是能够看到我的当事人在冲突发生之前,一直是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喝酒聊天,没有任何挑衅或者攻击性的行为。
其次,酒馆老板和其他一些在场的顾客的证词也能够证明,我的当事人是在看到情况危急的时候才起身去劝架的。
而且,大家想想,一个正常想要惹事的人,会在那样的情况下大声喊着让大家别冲动,有话好好说吗?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嘛!我的当事人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好心人,他看到可能会发生危险,第一反应是去阻止,而不是去添乱。
辩护词 朴实

辩护词朴实
以下是为你提供的一份辩护词范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姓名]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诚实、勤劳的人,他/她一直以来都遵纪守法,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关于本次案件,我的当事人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她的清白。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将有力地证明我的当事人与案件无关。
我要强调的是,法律应该是公正的,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
我相信,在这个法庭上,正义将得到伸张。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们提供的证据,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以上是一份简单的辩护词范例,你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专业的辩护词,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辩护词模板范文

辩护词模板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辩护词是法庭上被告方用来自我辩护的一种文书。
在司法程序中,被告方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通过辩护词来说明自己的立场和事实真相。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份关于辩护词的模板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姓名),今天站在这里是为了为自己进行辩护。
我对所被控告的罪名保持不认罪的立场,同时我希望通过这份辩护词向各位说明我无罪的理由和事实真相。
我要重申我的无辜。
我没有犯下法律所规定的罪行,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去犯下这样的罪行。
我十分重视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我绝不会做出违法的行为,更不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或伤害。
我要说明的是事实真相。
关于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我有一些观点和解释。
我要指出这些证据存在不完整和错误的可能性,有可能是被无心之人或有恶意之人所篡改或伪造的。
我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犯下了罪行,我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同。
我要指出的是,如果将这些证据综合考虑,会发现更多的疑点和不合理因素,这些都证明了我的无辜。
我要求法庭尊重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
我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十分重视的,我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的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只要事实清楚真相明了,我就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在此,我再次重申我的无罪和无辜,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还我清白。
谢谢各位的聆听。
第二篇示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想先对审判机关能够给予我们公正审理此案的机会表示感谢。
在司法程序中,每一位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对待,我会尽最大努力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提请各位审判者注意的是,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并没有任何故意犯罪的意图,而是在一系列不幸的事件中被牵连其中。
我要向法庭展示的证据将表明,被告方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动。
法律案例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谨代表被告人(姓名)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被告人(姓名)因涉嫌(罪名)被起诉至我院。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时间)在(地点)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
在此,我将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力求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辩护意见1.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具备犯罪故意或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无犯罪故意或过失。
具体分析如下:(1)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故意为之。
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前,与被害人(姓名)并无矛盾,且双方关系融洽。
案发时,被告人(姓名)处于极度惊慌失措的状态,无法正常思考。
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属于故意犯罪。
(2)被告人(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非过失。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姓名)在犯罪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例如,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姓名)曾试图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属于过失犯罪。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罪名)其次,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四个要素。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要素,故不构成(罪名)。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客体。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侵犯任何合法权益。
被害人(姓名)的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客体。
(2)犯罪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指向任何特定的犯罪对象。
被害人(姓名)并非犯罪对象,故不构成犯罪对象。
(3)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行为。
(4)犯罪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造成任何犯罪结果。
被害人(姓名)的权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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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强、张人礼等聚众斗殴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受被告人张人礼的委托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张人礼的辩护人。
首先,我对公诉人表现出的专业法律素养和法庭风度表示敬意。
对于法庭审判程序,我认为,除了个别问题上有所失误,尤其在全程播放询问证人张家敏的录像问题上我至今仍然认为不妥以外,总体上还是合法、公正的。
法庭对被告人的权利、对辩护人的权利,也给予了比较充分的尊重。
我希望法庭在本案实体问题上的处理,也能充分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其次,我要向法庭、尤其是向被告人表示歉意。
在经过四天庭审之后,我由于课务繁忙,不得不中途离开,让我的搭档钟颖律师继续坚持法庭审理,而在庭审过去五天之后,才再次于昨晚12点飞机、今天早上凌晨4点再次来到常熟。
我顺便说一下我为什么接受张人礼的委托为其辩护。
我是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律人,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感,基于一种没有因为半桶水的法学教育而丧失了基本的常识和良知的法律人,免费为本案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尽管没有参与全部庭审,但经过查阅案卷,参与法庭调查,我认为我对案件实事的把握是完整的,对案件证据也有深刻和全面的了解。
现依据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从事实、法律、公理三方面,就本案以及被告人张人礼的行为性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事实之辩(一)关于本案两个关键证据的认定经过法庭调查以及艰难的质证,辩护人认为案中两个争议事实值得强调,并对其认定方向发表意见。
1.证人徐建中的证词应当如何认定。
公诉人出示了证人徐建中的书面证言,其中提到本案被告人均不是其公司员工。
但在法庭上,徐建中否定了其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明确承认何强等六人均为其公司员工。
至于其在公安机关为何否认,他在法庭上的解释是公安机关找过他40余次,说领导对他的说法不满意,希望他给一个更满意的说法。
最后他不得已给了领导一个更满意的说法。
徐建中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对他以前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中与法庭上证言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法庭上的证言为准。
辩护人认为应当以徐建中在法庭上的证言为准。
根据《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据此规定,辩护人认为徐建中对自己在庭上的证言与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给出了合理解释,应当采信其在法庭上提供的证言。
2.被告人何强打给曾勇的电话应当如何理解。
公诉人认为何强有挑衅的言辞,对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钱在我这里,有本事你来拿”。
我也承认这句话本身具有一定的挑衅意味,但是是不是就是说你有本事过来打架,我认为证据不足。
我们自己平常说话,很多时候也具有挑衅的意味,难道只要语气不够友好,就可以认为是相约打架吗?鉴于本案曾勇曾经殴打、威胁过被告人的老板徐建中,何强对曾勇不客气完全在情理之中。
至于他说这话就是邀请打架,连证人曾勇都表示否认,公诉人又怎能替当时当地的当事人进行判断呢?公诉人的判断怎么可能比证人曾勇的判断更加准确呢?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何强的电话,不应当认定为相约打架,不应当认定为挑衅。
尤其是联系到电话挂断之后何强还感到害怕,又打电话回去想问问对方到底什么意思这一事实,更说明何强只是语气不够友好,并不能证明何强具有基于斗殴的故意而挑衅的事实。
(二)对本案起因、经过、结果的完整叙述由于公诉人在出示第二组证据时对于本案的全过程并未完整展示,对于法庭、对于公众都容易引起误导,因此,辩护人想在这里再简单地再现本案的完整过程,希望能对法庭完整、全面、真实地认定事实有所帮助。
1.起因。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曾勇等人的不法行为。
根据证人徐建中的证言,本案的最初起因,是因为徐建中欠了叶加烨赌债,委托曾勇等人进行催讨,催讨过程中对徐建中进行了殴打、辱骂。
徐建中因不希望与这种崇尚暴力完全不讲道理的黑社会打交道,曾经向常熟市公安报过警。
在没有获得警方充分重视和足够保护的情况下,徐建中想让自己的手下何强来帮着处理这个事情。
我要着重解释一下,让何强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不等于让何强通过打架斗殴来解决这个问题,辩护人对事实的理解是,由于曾勇等人殴打徐建中在先,徐建中不愿意再与曾勇等人接触,所以让何强来接手这个事件。
在案件进入第二阶段后,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中,2011年4月2日上午12:45左右,曾勇等人进入被告人所在公司,进门就将刀架在被告人张胜的脖子上,并两次将被告人何强打倒在沙发上,对本案其他被告人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殴打。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不得不奋起反击。
从上述事实来看,无论是曾永殴打辱骂徐建中的行为,还是案情发展到第二阶段后对何强等殴打的行为,都是曾勇一方肇事于前,何强等人防卫于后。
对于案件的发生,曾勇等人有明显的过错,是明显的犯罪行为。
何强等人完全是防卫的姿态。
就案件的直接起因来看,则是由于曾勇等人的上门殴打和伤害。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本案都是由曾勇等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何强等人的行为都是为了防止自身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采取的自卫行为。
2.经过。
在本案打斗的过程中,由始至终,被告人的行为都是被动防御,没有一个画面显示被告人主动出击。
从公诉人出示的现场录像来看,何强在刚开始时虽然向门边走了一下,但是其走到门边行为的目的是想看看当时的情况。
在曾勇等人进入房间之后,何强立即退回房间,并没有主动向曾勇挑衅,也没有主动击打曾勇。
之后,曾勇等人主动将匕首架在张胜的脖子上,龚军一拳将何强打倒在沙发上,何强从沙发上站起来之后,龚军第二次将何强打倒在沙发上。
何强在愤怒的情况下拔出菜刀,与对方进行打斗。
3.结果。
打斗之后,对方受轻微伤,本案被告人也各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之后对方砍刀队成员扬长而去,离开的过程中又将一行人撞倒,在交通肇事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即从容离开。
在这里我要着重指出公诉人观点中两个致命的错误:第一,公诉人说,何强谈判的行为,与敲诈勒索没有区别。
我想再次强调其他辩护人已经提到的事实:曾勇并非徐建中赌债纠纷的当事人,徐建中从未欠过曾勇赌债。
徐建中欠下叶加烨赌债,本身是受到叶加烨的蛊惑和欺骗。
其事后与叶加烨的谈判,也是基于一种事后的补救,是一种事后的反抗。
在这个过程中,本来是黑社会敲诈勒索在先,公诉人却视而不见。
我真不想说,但又不得不说,公诉人对为澳门赌博集团保驾护航的热情勇气可嘉。
第二,公诉人说,何强掌控局势,何强指挥整个过程。
之所以有这种错误认识,就是因为公诉人片面地截取了事实,从而颠倒了因果关系。
如果我们把事实推进到2011年春节之前,推进到曾勇等人到中发公司对徐建中殴打、辱骂、强迫其签下本不存在的债务欠条,我们还会认为是何强在掌控局势吗?曾勇等人打完架之后扬长而去,从容地在苏州的大街上蹓跶了三个多小时,之后又从容不迫地地到九华山烧香,其行动、其气派,多么象一个黑社会老大!了解了这些事实,我们还会认为是何强在掌控局势吗?掌控局势的人身陷囹圄,被掌控局势的人在大街上蹓跶,在九华山烧香。
世界上有这样的掌控局势吗?(三)被告人张人礼在本案中的作用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张人礼并没有参加何强与杨佳之间的谈判,其对曾勇等人到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
虽然张人礼也预料到可能会有打架,并且也准备了刀具,但是从主观上看,张人礼对于打架的事情并不希望发生。
在进入打架过程时,张一直躲在何强的后边。
虽然也挥舞了菜刀,但是没有伤到任何人,说明其并没有斗殴的故意。
尤其是,当杨佳等人试图从后门攻入继续进行不法侵害时,张人礼尽力将后门堵住,说明张人礼并不希望打架。
可见,本案被告人并不具备斗殴的故意。
其所有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二、法律之辩(一)本案曾勇等人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曾勇等人,刚开始对徐建中进行了殴打、威胁、侮辱,对徐建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在委托何强等人与曾勇的手下杨佳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徐建中的人身安全持续处于曾勇等人的威胁之下。
在何强希望曾勇等人不要继续骚扰之后,曾勇等人误认为何强是在向其挑衅,因此纠集了24人,浩浩荡荡开到何强所在的公司,进门即将匕首架在张胜等人身上,二话不说即将何强两拳打倒在沙发上。
估且不论曾勇等人是否黑社会,其案前侮辱、殴打徐建中,发案时纠集20余人浩浩荡荡来到何强公司,见面后不由分说即行打杀的行为,正是刑法所规定的典型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对曾勇等人进行打击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挑衅值得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挑衅。
所谓防卫挑衅,是指为了加害而故意以言语、行为等方式,通过侮辱、辱骂、等策略,故意激怒对方,使对方处于非理性状态,意图使对方主动对自己进行攻击,从而达到加害对方的目的。
本案当中,被告人何强并不具备挑动对方攻击自己以达到加害对方的故意。
从证据来看,何强与对方在茶楼喝茶,并没有语言挑衅对方,双方虽然不是相谈甚欢,也是语气平和。
回到公司后何强应董事长要求给曾勇打电话,也只是说了一句话,对方就将电话挂断,这时候何强并没有挑衅对方。
相反,在听到对方语气不善之后,何强再次打电话给对方,就是因为感到害怕。
可见何强并无挑衅对方的故意。
至于何强的语气,这是各人说话的习惯不一样。
即使有不恰当的地方,也是作为对方行凶的被害人有微不足道的过错。
这并不妨害对方行凶的事实和本案被告人实际上属于加害行为的被害人这一事实。
(三)被告人不构成聚众斗殴聚众斗殴,在主观方面要求有斗殴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求有斗殴的行为。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各被告人均无斗殴的故意。
各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均表示,何强曾经告诉大家,不要主动打人。
被告人张人礼明确表示,他不想打架。
如果是有斗殴的故意,各被告人在对方上门时应当表现出很兴奋,但本案被告人都是感到害怕,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打架。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各被告人也都是在被人殴打行凶的时候奋起反击,并没有主动打人。
很多被告人是在被刀架在脖子上的时候不得已采取的防卫行为。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张人礼主观上并无斗殴的故意。
一是张人礼并不知道究竟要发生什么事情。
二是张人礼虽然准备了刀具,但是公诉人自己也承认,本案关键并非是否有准备,二是准备做什么。
公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据证明张人礼准备刀具的目的是斗殴。
关于张人礼有斗殴故意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相反,张人礼没有斗殴故意的事实,反而昭然若揭。
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三点:在具体得打架过程中,张人礼躲在何强身后,并未与对方有过任何直接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