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汇总
非寿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与审计

要是从报案 到结案整个理赔的全流程管控效果 ,包括人力 、培训 、激励 、监督 等方面 。如机构在理赔政策与实务 的执行情况及执行的效果方面 ,是否存在大 量的外勤代查勘 、查勘定损分离 ( 根据查勘人员报告来定损 )、缺乏对公估公
非寿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与审计
非寿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与审计
沈 璜’ 凌 云 刘 小 书 。
深圳 5 1 8 0 0 0 ; ( 1 . 太平保险集 团稽核 中心 ,广东
2 . 亚太财产保 险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 1 8 0 0 0 ;
3 . 泰康保险集 团稽核 中心成都办 ,四川
[ 作者 简介 ] 沈璜 ,经济学硕士 , 太 平保险集 团稽 核中心规划 管理部总经理 ;凌云 ,财 务会计硕 士 ,北 美精算师 ,亚太 财产保险有 限公 司精算部总经 理 ,精算责任人 ;刘小书 ,经 济学硕士 ,国际注册 内部审计 师 ( C I A),现任职于泰康保 险集 团稽核 中心。
61经营管理表2未决赔款准备金偏差分布情况偏差分布风险评估绝对差大相对差大且均为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失控管理和专业技能明显不足同时还存在严正值重的人为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水平以及偿付能力将造成严重影响绝对差大且为正值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和专业技能明显不足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水相对差小平以及偿付能力将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绝对差小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存在严重的人为调整的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相对差大且为正值盈利水平以及偿付能力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绝对差大负相对差大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存在严重的人为调整的情况正负相抵短期内对正公司财务状况盈利水平以及偿付能力无较大影响但大量的人为调且正负相抵整可能会使经验数据失真绝对差小相对差小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风险可控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是为了保障其准备金合理性充足性避免准备金预提不足的风险这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保险公司面临着众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屏障。
保险业务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复杂的合同条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
通过完善的内控管理,可以提前识别和评估这些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财务稳定。
同时,良好的内控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明确的职责分工、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减少内部的沟通成本和决策失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合规水平。
保险行业受到严格的监管,合规经营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内控管理可以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因违规行为而遭受处罚,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
二、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保险公司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例如,核保部门负责审核保险申请的风险,理赔部门负责处理保险赔付事务,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业务流程控制对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如销售、核保、理赔、资金运用等,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标准。
例如,在销售环节,要对销售人员的资质和销售行为进行规范,防止误导销售;在核保环节,要严格审核投保人的风险状况,确保保费定价合理;在理赔环节,要建立公正、透明的理赔流程,防范欺诈和不当赔付。
(三)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测。
根据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如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接受等。
(四)财务控制加强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评估方法

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评估方法作者:蒋青松,李保东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1期摘要:对于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非寿险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上最大的负债项目,因此,非寿险准备金的合理分类、科学评估就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通过给出非寿险准备金的概念和分类,并讨论非寿险准备金科学评估的必要性,对保险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些评估非寿险准备金的常用方法作出了简单的描述和总结。
关键词:非寿险准备金;准备金评估;链梯法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084-02一、非寿险准备金的含义和分类准备金在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在不同的领域,准备金的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2004年 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1月15日实行。
按照其规定,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非寿险准备金”就是指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用于支付未来赔付而预留或准备的基金。
一般而言,非寿险准备金包括保费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三部分,反映了非寿险保险人在评估日之后应当承担的所有保单赔付责任以及这期间发生的费用。
保费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评估日之后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的赔付责任,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对所有在评估日之前已经发生索赔事故、但没有完全赔付、应当在评估日之后承担的赔付责任。
理赔费用准备金则是指对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9〕1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19〕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19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19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
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编辑本段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19〕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一)企业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三)工程保险(四)责任保险(五)信用保险(六)保证保险(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八)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九)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十)机动车辆其他保险(十一)船舶保险(十二)货物运输保险(十三)特殊风险保险(十四)农业保险(十五)短期健康保险(十六)意外伤害保险(十七)投资型非寿险(十八)其它类保险第三条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保险公司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客户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健运营,建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内控管理制度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能够有效防范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营效率,确保保险公司在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前行。
一、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防范风险保险行业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风险承担,内部管理的疏漏可能导致风险失控。
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及时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降低公司面临的损失。
2、保障合规经营保险行业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违反规定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
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3、提高经营效率通过规范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内控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内部的混乱和冲突,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使公司能够更迅速地响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
4、保护客户利益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和良好信誉是客户信任的基础。
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客户的保险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促进公司业务的长期发展。
二、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合理的组织架构是内控管理的基础。
保险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例如,承保部门负责风险评估和核保,理赔部门负责审核赔付申请,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核算等。
同时,要建立清晰的汇报路线和决策流程,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决策的科学性。
2、风险评估与控制保险公司需要对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包括风险的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
例如,对于市场风险,可以通过资产配置和套期保值等手段进行控制;对于信用风险,可以建立严格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和授信制度;对于操作风险,可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和员工培训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是怎样的

⾮寿险责任准备⾦计提标准是怎样的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介绍,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创新,原来的责任准备⾦计提⽅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寿险业务的经营情况,与国际标准相⽐,⽅法不够科学,保险公司潜含着准备⾦提取不⾜的风险。
该负责⼈介绍,《办法》主要包括四⽅⾯内容。
⼀是规范了保险公司⾮寿险业务准备⾦的种类。
⾮寿险业务准备⾦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未决赔款准备⾦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责任准备⾦。
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包括长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和短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未决赔款准备⾦包括已发⽣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已发⽣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和理赔费⽤准备⾦。
⼆是规范了各项准备⾦的提取⽅法。
保险公司应当主要采⽤⼆⼗四分之⼀法或者三百六⼗五分之⼀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采⽤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法提取已发⽣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采⽤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进展法和B-F法等⾄少两种⽅法谨慎提取已发⽣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
保险公司还应对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充⾜性进⾏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不⾜,应当提取保费不⾜准备⾦。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寿险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负责⾮寿险业务准备⾦的评估⼯作。
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保监会报送⾮寿险业务准备⾦评估报告,并规定了准备⾦评估报告的内容。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
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
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8〕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全文)_1.doc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全文)_1.doc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全文)-保险公司应当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缮制保单,采取适当校验和监控措施,确保保单内容准确,及时确实送达客户。
第十七条理赔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主动向客户提供简便、明确的理赔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复核调查制度,明确其识别标准和处理要求,防范虚假理赔或错误拒赔。
第十八条保全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保全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合同续期收费、合同内容及客户资料变更、合同复效、生存给付和退保等控制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项保全管理措施的操作流程、审查内容及标准、处理权限和作业要求等,防范侵占客户保费、冒领保险金、虚假业务和违规批单退费等侵害公司和客户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收付费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保险公司原则上实行收付费岗位与业务处理岗位人员及职责的分离。
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保险公司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并确保将相关资金汇入保险合同确定的款项所有人或其授权账户。
确有必要采取现金方式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施有效监控。
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
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1. 引言非寿险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保险,主要覆盖财产和责任风险。
非寿险保险公司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本文将介绍非寿险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流程。
2. 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概念在进行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之前,有几个基本概念需要了解。
•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费的金额。
•保险赔付: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而设置的准备金。
3. 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的主要步骤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的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核销保险合同的确认是指确认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费的金额。
保险合同的核销是指确认保险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不再需要继续确认。
3.2. 保险赔付的确认和计提保险赔付的确认是指确认保险赔付的发生,并计入相应的保险赔付费用账户。
计提是指根据尚未结算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相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3.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和摊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而设置的准备金。
根据相关法规和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计提和摊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计入相应的账户。
3.4. 保险业务成本的核算保险业务成本包括销售费用、手续费等。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核算保险业务成本,并计入相应的费用账户。
4. 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科目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涉及多个会计科目,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科目:•保险合同准备金科目:用于核算保险合同的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用于核算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的准备金。
•保险赔付凭证科目:用于核算保险赔付的金额。
•保险业务成本凭证科目:用于核算保险业务成本的金额。
5. 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的报表非寿险保险会计核算涉及多个报表,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报表:•资产负债表:用于展示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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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费用等财务方面的基础数据,参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确定,参与准备金评估流程及内控的设计。
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同时应作为准备金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将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准备金核算结果计入会计分录,并编制会计报表。
(三)承保、理赔、再保、信息、投资等有关部门作为准备金基础数据的生产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评估与核算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准备金评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可能影响准备金评估结果的业务流程变化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负责稽核监督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的监控和审计,对于发现并查实的违规行为,应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向合规部门和合规负责人进行通报。
(五)年度准备金评估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准备金评估的最终结果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提交保险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影响的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六)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在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模型与因子选取上应保持专业的独立性。
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违反监管规定与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应当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并及时知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重视与加强准备金基础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工作流程与内控制度以规范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以及业务、财务、再保、投资等不同系统间数据的传输。
承保、理赔、再保、费用、投资等经营活动过程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完整的记录与保存,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与有效性。
相关责任部门在确定或变更系统数据标准之时应通知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以便精算人员及时评估对准备金评估的影响,并确定合适的准备金评估调整方案。
第六条准备金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备金的评估应基于合理的假设并选用恰当的精算方法;(二)当准备金评估值对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偿付能力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时,保险公司及公司精算人员应保持更大的审慎性。
第七条准备金评估结果须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书面确认,评估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数据、过程及最终的结果等相关的工作底稿应加密且进行备份,并为不同级别的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
工作底稿应完整保留准备金评估结果的汇报流程轨迹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意见,具体工作底稿规范详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保监发〔2010〕54号)。
第二章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第一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第八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承保数据、再保险数据及费用数据。
第九条承保数据包括保费收入、保险起期、保险止期、批改原因、批改时间、批改保费等。
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新签单业务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同时规范批改数据的录入,不得通过批改方式进行费用支付与赔付支出的处理。
第十条再保险分出数据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等,再保险分入数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支出等。
保险公司应根据再保险合同、业务进展、再保险交易账单等及时对再保险交易进行收支处理或在系统中进行再保险预估处理。
当实际再保险收支情况与先前预估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时,再保险部门应通知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再保险部门应对每年年末的再保险数据进行系统性的跟踪与清理,防止出现再保险交易长时间未在信息系统中恰当反映的情况。
第十一条费用数据包括首日费用、维持费用和理赔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保险公司应明确首日费用与维持费用包含的范围及确定方法,保持各类费用分类口径的稳定性,费用不得在不同分类口径之间进行混用,当分类口径发生改变时应按照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应规范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对当期各项费用据实列支。
费用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求,严格预提、摊销等会计处理标准。
为保证首日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再保前的手续费与佣金应做到跟单核算。
第十二条承保数据、再保险分出分入数据及费用数据的核算应满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计量单元的评估要求。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等要求,建立相应的系统与模型对无法直接归集到计量单元的基础数据进行分摊,以保证最终归集到计量单元的基础数据准确合理。
第二节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第十三条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数据管理主要体现在未决赔案以及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管理,重点是严格控制系统外已报未立案件、随意调节案件估损、恶意注销与零赔付结案,对系统外已报未立案件、案件注销与零赔付结案进行管理的权限应上收至总公司。
为保证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未决赔案管理制度,明确未决赔案管理的岗位、职责和权限,规范理赔各环节作业操作。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
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应保持独立性,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实现全国性或区域性集中管理,不得授权省及省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在受理保单等信息不明确的案件时,不得拒绝或延迟受理客户报案,应在报案系统中记录基本报案信息,并启动理赔流程;在经过查勘过程确定相关信息后,保险公司应在理赔系统中及时补齐此类案件承保、报案等信息。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对客户报损或经初步估损确定损失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重大案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及时按该流程通报承保、再保和精算等相关部门。
各保险公司可视其业务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本公司重大案件的金额标准。
第十七条受理客户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根据现场清点情况、承保条件、过往类似损失情况等,及时对案件进行立案。
车险案件原则上应实行报案即立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在理赔信息系统进行立案处理,系统应设置超过3日尚未立案则强制自动立案功能。
非车险案件应于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损失金额较大且尚未立案的非车险案件,总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及时通报总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由其在准备金评估时予以考虑。
第十八条对没有在3日内进行立案的车险案件,没有在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的非车险案件,保险公司应通过理赔系统对案件进行强制自动立案并进行估损赋值,赋值金额参考历史同类案件的案均结案金额或其他合理统计量。
理赔人员完成案件核损后,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估损金额。
保险公司应在车险客户报案15日内对案件是否涉及人伤进行核定。
对于车险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15天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15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财产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00%。
对于车险案件中的人伤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30日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30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人伤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50%。
案件的系统赋值标准应及时更新,以反映实际赔付标准经验及趋势的变化。
系统赋值标准更新频度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估损金额调整制度,由经过授权的理赔人员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修改原估损金额,以及时反映案件的最新进展。
对于涉及人伤、诉讼的案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设立专业岗位在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系统性的跟踪与更新,以保证估损数据的及时性。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案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每季度进行复查,建立与相关分支机构的案情沟通机制,必要时派人实地核实案件最新进展,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估损金额。
保险公司应建立实施估损调整专项监控授权制度,重大案件需要调低估损金额的,其估损调整权限应上收至总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追偿、欺诈、通融赔付、共保、全损、盗抢等特殊案件的管理,完善系统功能,及时、准确地记录与调整理赔数据。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应保留每件赔案历次估损额变动的完整记录,以保证历史时点估损数据可查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对理赔流程中的报案受理、人工预估、案件重开、案件注销、零赔付结案、拒赔等环节应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并制定统一的管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未决赔案跟踪机制,对长期未决及异常未决赔案应设立清理机制,建立和健全未决赔案跟踪管理规范和流程,实现未决赔案管理的常态化、日常化,有效防止未决赔案数据的阶段性波动。
申请注销、拒赔及零赔付结案处理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案件,应作报案注销处理;(二)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案件应作立案注销处理;(三)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应作零赔付结案处理;(四)对于已立案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作拒赔处理;(五)对于上述案件发生的直接理赔费用应在原案件中列支,不得分摊到其他赔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