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阅读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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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培训心得(3篇)

刑事案件法律培训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一名刑事案件的从业者,我有幸参加了最近的一次刑事法律培训,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刑事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刑事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

刑事法律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作为一名刑事案件的从业者,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办理案件时,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1. 刑法基础知识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通过培训,我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例如,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这些基础知识对于我们正确判断案件性质、依法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2. 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培训中,我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这些知识对于我们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刑事证据法基础知识刑事证据法是规定证据制度、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法律。

培训中,我了解了证据的分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这些知识对于我们正确运用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办理技巧的提升在培训过程中,专家们结合实际案例,分享了案件办理的技巧。

以下是我总结的几点:1. 深入了解案情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深入了解案情。

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只有深入了解案情,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 合理运用证据证据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对于有利证据,要充分运用;对于不利证据,要妥善处理。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一: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当中。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

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如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分则的具体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讯逼供。

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也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七条规则:
1. 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得通过违法手段获取。

违法获得的证据无效,且可能导致违法所得证据的间接排除。

2. 证据规则。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不能随意捏造或编造。

同时,证据应当真实、可信、完整,确保其所代表的意义和价值得以准确传达。

3. 证据原则。

证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直接证据,而不是推定证据。

证据必须能够明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不能由一些假设、推理、虚构构成。

4. 证据来源原则。

证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可靠的来源,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证据来源必须是可以被调查人知道的,不得捏造,证人应提供知晓证据来源的详情。

5. 客观性原则。

法庭对证据的评估应尽量避免主观臆断,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证据进行评估,严禁根据性别、种族、财富等方面轻视被告人权益。

6. 确信能力原则。

证据必须具备确信力,即符合事实和证据的证明能力,而推论、见解、意见和猜测等并不具备确信能力。

7. 累证规则。

证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相互印证、互为支持的。

证据在证明一件事实时,应在尽可能多的方面互相印证证明,保证证据的可信度。

以上是刑事证据规则中的七大规则,这些规则是刑事审判中严格遵循的,以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学习调取证据后心得体会

学习调取证据后心得体会

学习调取证据后心得体会调取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它涉及到在一个案件中寻找和分析可用的证据以支持或反驳一个观点或论点。

通过学习和实践调取证据,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点:首先,调取证据需要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耐心。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细节,并且对任何潜在的线索保持开放的心态。

有时候,证据可能隐藏在不太明显或不可思议的地方,只有经过仔细观察和不断的探索,才能找到关键的证据。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可能会留下一串看似无意义的数字,在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后,这些数字可能揭示了一个新的线索,帮助我们解决案件。

其次,调取证据需要良好的信息筛选能力。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经常面临着大量的信息来源,有些是真实可靠的,而其他一些则是虚假误导的。

因此,我们需要学会如何筛选和鉴别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进行证据调取时,我们需要寻找可靠的、有用的信息,并且要对所采用的证据进行验证和确认。

这需要我们具备批判性思维的能力,能够从各种信息来源中识别并选择那些最为可靠和有说服力的证据。

此外,调取证据也需要灵活性和创造力。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困境,而这些问题可能无法通过传统的方法和途径来解决。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运用创造性的思维,尝试新的方法和技巧,以便找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例如,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传统的调取证据方法可能无法给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某一方的欺诈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运用科技手段,例如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来寻找和分析更多的证据。

最后,调取证据也需要坚持和坚定的决心。

在证据调取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挑战和困难,例如,证据可能被隐藏或销毁,相关的人员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掩盖真相。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坚定的信念,坚持寻找和分析可用的证据,并尽可能地还原真实情况。

这需要我们具备坚毅的品质和执着的精神,以确保我们能够达到调取证据的目标。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探析

何 , 了凋 查研 究 证 据之 外 , 没 有其 他 办 法 。南此 可见 , 事 诉 讼 证据 是 正 确认 识 案 情 的基 础 ; 除 再 刑
是 正 确定 罪 量 刑 的依 据 ; 迫使 犯 罪 分 子坦 白交 代 、 罪 悔 罪 的有 力 武器 ; 是 认 是保 护 公 民合 法 权 益
内容摘 要 : 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 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与完善
我 国刑 事 诉 讼 证 据 制 度 的 重 大成 就 。 将 在我 国 民主 与 法 治 的 历 史 上记 下重 重 的 一 笔 。司 法人 员 必须 严 必
格 遵 守 法律 的 规 定 , 重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 主 观 臆 断 , 搞 逼 供信 。 不 不 才能 弄 清案 件 的事 实真 相 , 出正 确 做
机 关 办案 质 量 、 维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必 将发 挥 重要 作 用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证据; 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
中圈分类号 : 7 DF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5 1 2 1 )6 0 9 — 5 1 7 - 6 2(0 10 — 0 7 0
的处理, 实现 司 法公 正 , 护 国 家和 人 民的 利 益 。2 1 年7 1 维 0 0 月 日起 实施 的 《 于 办理 死 刑 案 件 审 查判 断 证 关
据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关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以 下 简称 两 个《 定 》, 于 与《 ( 规 )对
在这十五年问, 一些相关的制度有所突破 。比如 ,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 、律师法》 《 的修改以
及 2 1年 两 个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出 台 , 00 都在 一 步 步 推 动 着 刑 事诉 讼制 度 改 进 。本 文 试 图 探讨 l 年 间两 次 刑 事诉 讼 法修 改 过 程 中刑 事 诉讼 证 据 运 用 的 问题 。 5

完善刑事证据规则的思考


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 的范 围和调整约束证 明行 为 允许进入诉 讼程序 的可采性与有效性 ,以证 明案件 中 的法律规范 。刑事证据规则是规范刑事诉讼 中的证 明 的待证事实。如果证据在其取证方式上违反 司法程序
活动 , 即收集 、 采用 、 核实、 判断证据时所必须遵循 的基 或者侵害了公共 利益 , 即使其具有证 明力 , 也应 当视为
刑事诉讼改革 的深入 ,庭 审方式 出现从 职权主义 向当 或者侵害公民权益而获取的证据,法庭有权确 定其为 事人主义 的漂移 ,控辩式 ”庭审需要严 密的刑事证据 “ “ 非法证据” , 否定其证据能力并且将其排 除。在美 国刑
规则 ; 而把握证据规则 的发展方 向 , 也有 助于公安侦查 事 司法 中, 这一排 除规则的力度更大 ; 即所谓 “ 毒树之果 工作 的有效运行。因此 , 完善刑 事证据 规则 , 对于规范 必有毒 ”警方 、 , 公诉方一旦违反 了司法 程序 , 么所 提 那 诉讼过程 , 提高诉 讼效率 , 具有 十分重要 的意义 。

法学研 究 ・
完 善 刑 事 证 据 规 则 的 思 考
刘 文 成 , 丛 华
(. 1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教育科研处 , 天津 3 0 8 ; . 032 2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 北京 1 0 8 0 3) 0

要: 刑事证 据规则具有 司法功能 , 国 目 的刑 事证据规 则缺乏证据规则体 系, 少证 据资格限制 , 定比较粗 我 前 缺 规
事 务所 律 师 , 主要 从 事 刑 法 学 研究 。
1 3
规范刑事司法活动 , 减少诉讼成本 , 是刑事证据规则的 事证据规则 的内容贫乏而简单 ,刑诉法关 于证据方 面 法律效能之一。 ( ) 三 维护司法公正和保 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 危险性,法律规定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时,必 须有其他证据补充说明其证明力的证据制度。 口供的补强: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 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叛国案件、伪证案件、强奸案件等案件的证据补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刑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要求对被告人的 有 罪供述用其他证据作补强证明,确认了对口供的补强规则。
六、品格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之一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性 的证据,例如,某被告人过去曾经犯过罪;某证人一贯 品行不端或者经常说谎。 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诉讼当事人和证人之品格的证 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因此,又称为品格证 据排除规则。例如,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指控的犯罪发 生之前有不良品行的证据,包括证明其犯罪前科的证 据,一般不能用做证明其是否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人的 证据。司法人员不能因为被告人曾经犯过罪或者有过不 良行为,就认为其更可能是本案中的罪犯。“一次做 贼,终生是贼“,这是一种必须排斥在司法证明之外的 错误观念。
18.下列证据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以死者身上的信用卡上的血指印证明犯罪嫌 疑人到过现场 B.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受伤后医院就其受伤情 况开出的诊断书 C.某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某精神病医院受人民法 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精神病状况作出的诊断结论 D.某盗窃案中,价格事务所受人民检察院委托 对赃物所作的价格评估书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一是传闻证据未经当事人交叉询问,难以担 保其真实性 二是传闻证据乃案外陈述,并非在裁判官前的 陈述,裁判官无从对传闻证据进行当庭调查, 以辨真伪 三是传闻证据有使真实事实发生偏差的危险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证据排 除规则 的适 用 , 仅有刑诉法第 4 条 的规定是 远远 不够的。 3
二、 自白任 意性 规 则
即反 对强 迫性 自我 规则 , 对不 适 当 的方式 取得 陈述 人 自 反 白。有疑 问的任 意性 自白也 应排除 。出于这 一理念 , 西方 国家创
设 了 “ 默 权 ” 度 。 这 与 我 国标 语 式 的政 策 “ 白从 宽 , 拒 从 沉 制 坦 抗 严 ”是格格 不入 的 , 因此我们 应 当建 立沉默 权制度 , 证犯罪 嫌 保
21年第4 00
金色
论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的证 据规 则
王 鑫
( 杭州师范 大学教育科学学 院 , 浙江 杭 州 3 0 3 ) 10 6 【 要】 摘 诉讼 的核 心 问题是证 据 问题 , 有关证据 的收集、 用和判断 的法律 准则就是证据规 则。证据规 则的确定保证 了诉讼 的客观、 运 公正和效率。鉴于我 国诉讼逐渐 由职权主 义, 当权主义过度的现状 , 向 笔者就如何 改进 自身的刑 事诉讼证据规 则提 出一些探讨 。
时候 , 当制止 。 这些 法律规定 , 应 ” 确立 了我国刑事 诉讼及证 据运
用 的 相关 性 规 则 。
六、 口供 补强 规则
这里所称补 强规则 , 是适用 于 口供的一项证据 规则 。是指禁 止 以被 告 口供 作 为 依据 而 必须 有 其他 证 据 予 以补 强 的证 据 规 则 。我 国刑诉 法规定 , 只有被告 人的供述 , “ 没有其 他证据 的 , 不 能认 定被告 人有罪 和处 以刑 罚 ” 确认 了对 口供 的补强 规则 。一 , 般说来 , 对补 强证据不要求其 达到单独使 法官确认犯罪事实 的程 度, 但也不是仅 仅要求对 口供稍 有支撑 。在理 论上和 司法实践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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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证据规则阅读体会 证据规则是规定如何搜集、核实、运用和判断证据的法律准则。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资料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性准则。为防止刑事证明活动中的主观臆断,保证法官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新研究,从而建立适应我国刑事诉讼需要的证据规则制度。 一、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一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 (一)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需要。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一个中心问题”.然而长期以来,我 2

国的证据制度发展迟缓。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方面的规定仅有8条,且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根本无法满足司法改革的需要,更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对立法和司法的要求。因此,刑事证据立法势在必行。 (二)尽快建立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是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迫切要求。 “就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条文稀少,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放,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这与证据制度在诉讼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规则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较少像英美法系从消极方面进行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被告人自白排除规则等,从而不合理性 。 (三)建立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对保证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在刑事诉讼中,追惩犯罪的客观需要要求国家权力必须积极地收集证据。然而,追惩犯罪并非现代社会的终极目的,国家权力在追惩犯罪过程中同样应当尊重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受到必要的限制。因此,刑事证据制度中,立法关于证据范围、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收集证据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不仅仅体现着公正司法的立法要求,而且还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意蕴,即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

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健全我国证据制度过程中,刑事证据立法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具有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实践价值。 (四)确立明确的取证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更有利于保护人权和其他社会利益。 中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按照公约的规定,我国有义务在刑事审判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取证规则的建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制止警察滥用权力非法获得被告人口供等证据,对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具有重大意义。 二、确立刑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刑事证明是否需要有证据规则的限制问题,理论界已讨论已久。人们在回顾人类历史在诉讼证明领域的发展经历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基于普遍认知能力的基本原理,诉讼的证明应当是自由的,这是首先应当遵守的原则;但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也可以对证明进行一定限度的规制。 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中,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是由陪审团自由进行,但对于证据能力则由法律加以严格规定,以便于诉讼能够遵循一定的规则,使诉争的事实能够有所限制,防止不可靠的材料进入诉讼,威慑和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活动。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虽然赋予法官更大的决定证据的权 4

利,使案件查明到实质真实的程度成为了可能,而不再是法定证据制度中要求的形式的真实。但 ,完全的自由心证会导致诉讼进行无规则可循,证据的证明能力不能得到限制,不仅可能会导致与查明实质真实的目的相反,而且为法官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说,刑事诉讼的证明应当是自由的,即审判者有权对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自由判断。但是在放弃法定证明制度后,对自由证明又存在着自由擅断的担心,因此必须作出相应的限制。 三、影响是否确立证据规则的因素 (一)社会整体利益保护与个人权利保护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在刑诉法第1条中就开宗明义地予以了规定,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而忽略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近年来,学术界讨论较为热烈的证据规则等问题,实质上都是涉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哪一个更需要保护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单一注重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观念已经得到突破,而个人权利越来越受到刑事诉讼的承认和尊重。因此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否,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利益保护观念的影响。 (二)职权主义诉讼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关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用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要求 5

证据规则既反映诉讼规律又要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我国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法官职权运用。由于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查明案情,对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较之英美等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如相关性规则,不需要如英美那样对相关性(如品格证据的相关性)限制严格。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特有的做法,这些东西既不存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也不存在于现代职权主义诉讼中。如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而负有供述义务,那么在证据规则上我们对口供自愿性的要求与国外应有较大区别,否则将和法定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相冲突。 (三)客观真实与证据规则的价值取向问题 客观真实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所极力追求的程度目标。而客观真实的要求与一些证据规则是相互冲突的。追求客观真实的要求是否应当受到证据规则的限制?如果为了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得证据,这样的证据是否要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同时,追求客观真实也可能会造成诉讼拖延,不利于人权保护和诉讼目的的实现。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采证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规则所遇问题及处理意见 问题一: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这一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法律上,证人不出庭而以书面陈述代替出庭作证,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然而,该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此,我们又有理由认为刑诉法仍然允许证人不出庭,可以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审判实践中,经常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一方对于对方宣读的证人证言提出质疑,以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违反刑诉法47条规定为由,反对采信该证言。而举证方一般会以刑诉法157条为依据,坚持此证言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吸收传闻证据规则,以防止有不真实、不可靠可能性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同时保障控辩双方能够行使法律规定的交叉询问的权利。但是,鉴于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的定义和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规定传闻证据一律没有可采性,那么可用于审判的证据范围势必大大缩小,刑事诉讼活动的进将受到极大的影响。考虑以上情况,我国可以先采取否定性列举的办法,规 7

定那些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待条件成熟后再规定完整的传闻证据规则。 问题二: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是否有悖公平原则 鉴定结论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证据之一。目前,有权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大多存在于司法机关内部。这些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往往招致辩方的怀疑。因此,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法庭重新鉴定的情形。也有的是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鉴定结论有疑问而主动重新鉴定。由于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依旧是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其结论很难对辩方具有说服力。另外一个问题是,法官主动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究竟是控方证据还是辩方证据,难以说清。 鉴于此,为避免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可能作出有利于控方的结论,建议将鉴定机构从司法机关分离出来,建立法定的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专门司法鉴定中心。同时,允许辩方经过法庭许可后,自行委托法定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出庭陈述其鉴定意见,接受交叉询问和法庭质询,以支持其意见成立。 问题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适用时常遇到的关键问题是谁来证明证据的非法性。 法庭上,经常有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公诉人列举的证据 8

的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特别是常有被告人当庭翻供,并指出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并非真实,而是被刑讯逼供所致,请求法庭核实。此时,公诉人当然不希望自己举证的证据存在违法性问题,因而对于证据的核实不可能尽力尽责。被告人由于人身受到限制, 而辩护人在行使调查权时又常常无法排除阻碍,也无力证实证据非法。只有法官最担心自己一旦采纳了非法证据将承担错案后果,所以,实际上证明证据是否非法的使命最终只有法官承担。然而,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不经济又没有实际效果。 对此,可以通过规定控辩双方自证证据合法的办法加以解决。即一方举证时,如果对方提出该证据存在合法性的疑问,举证方则要承担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否则不予采纳。 问题四:如何理解和把握刑诉法关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诉法对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统一要求,但是实践中,对这一要求的认识并不十分一致。主要表现在不同机关或者不同司法者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甚至大相径庭。这样的例子很多,每年都有相当比例的案件经过法官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而要求公诉机关撤诉。而因此造成控审之间意见分歧,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最后只好协调解决的情况也不少。 其实,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就是证据立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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