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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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27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厦府[2006]279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2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6﹞244号文,决定征收位于集美区厦门第二农场国有土地142646平方米、后溪镇新村村集体土地116706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25935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征收单位│项目名称│ 用途│征收面积(│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平方米)│││├──────┼───────┼───┼─────┼─────────┼───────┤│集美台商投资│集美区国有资产│ 工业│116706│新村村│集美区后溪镇人││区管理委员会│投资有限公司通│├─────┼─────────┤民政府│││用厂房││133404│厦门第二农场│││││├─────┼─────────┤│││││ 9242│国有建设用地││└──────┴───────┴───┴─────┴─────────┴───────┘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厦府[1992]综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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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2年5月20日厦府〔1992〕综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第五条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审核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工作人员证件;(四)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城建等各有关部门和区、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经拆迁人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批宅基地自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补贴。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享有以上补贴的基础上。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奖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偿。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对人均60平方米减去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余额部分,已建成的,被拆迁人能按规定期限搬迁,对已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40%的搬迁补助;对未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20%的搬迁补助。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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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8•【字号】厦府办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8日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三农”工作部署,支持补齐“三农”领域发展短板,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含海域退养,下同)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发展用地,是指属地区人民政府为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久、稳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
发展用地可用于除商品住房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
第三条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应坚持下列原则:㈠体现以民为先。
着眼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远生计,发展用地选址应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增收。
㈡坚持规划先行。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优化发展用地选址和土地用途,鼓励集中连片开发,集约节约用地。
㈢保证有序可控。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辖区内选择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
㈣尊重集体意愿。
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发展用地项目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
㈤注重全程监管。
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建设、销售和以租代售“小产权房”、违法违规商办类房产等,严格防范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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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1999年5月14日)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㈠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㈡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含耕地改鱼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㈢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㈣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㈤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㈠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㈡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㈢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连梅荣、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6140二审行政判决书

连梅荣、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614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闽02行终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连梅荣【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连梅荣【当事人-个人】连梅荣【当事人-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月辉、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月辉、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月辉、王钟【代理律所】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被告】连梅荣【本院观点】案涉项目的征收预先通告发布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
双方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在二审中均未补充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项目的征收预先通告发布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
后溪镇政府作为征收单位依法应当尽到勤勉、谨慎的义务,对案涉需要拆除并予以拆迁补偿、补助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先行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实的前提下再通过协商后依法与连梅荣签订相应的协议。
案涉编号为xxx:厦门铁路看守所和行政拘留所项目非住宅xxx号《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及附属物补助、补偿协议》系连梅荣与后溪镇政府依据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标准经过协商之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案涉协议所附的《附属项目统计表》中也明确列明了各个具体项目的面积、单价、补偿金额,并已由双方及实施征地单位签字盖章,符合约定的生效条件,且其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并说明项目性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的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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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和《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结合集美区征地拆迁施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补偿统一为一类区:集美区辖区范围内。
(三)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鱼塘及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第二类为林地;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地、杂地;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用地红线的)。
(四)土地补偿综合标准(以下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奖励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林地:3.5万元/亩;未利用地:2.5万元/亩。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其中,开发费0.5万元/亩,青苗及地上物2万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
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出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厦统[2004]函6号所提供的数据,我市的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2、土地补偿费标准:(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2.0万元/亩。
(2)林地土地补偿费1.0万元/亩。
(3)未利用土地补偿费5000元/亩。
3、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1)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3.0万元/亩。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3)未利用地不计安置补助费。
4、青苗及地上构(建)筑物补偿费标准:(1)农用地3.0万元/亩;(2)林地1.0万元/亩;(3)未利用地2.0万元/亩。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问题(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
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
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
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
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
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4、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1)区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的;(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无影像显示的;(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4)其他可以证明属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三)被拆迁户人口的认定: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2、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户口及新增人口应合并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1)已被拆迁安置的户(人)口;(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4)空挂户口;(5)超计划生育人口;(6)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产权认定原则:持有原同安县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原厦门市郊区集美(杏林)区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房手续及原集美区的镇、乡(公社)政府批准核发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未换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标明的批准面积予以认定。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设施、设备按市场评估给予搬迁补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不予补偿。
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的,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设施、设备、生产资料等的搬迁):1、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不符合本条1、2项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政策衔接问题下列项目的征地拆迁,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2005年8月1日之前已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含预告),且已正式实施的项目;发布征地拆迁通告且已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因拆迁期限逾期而又重新发布征地拆迁通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