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废处理十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则所表示固定资产包含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各项设备(各公司自分后事务性各项设备及机电性各项设备)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账原则前项固定资产坚固耐用年数在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少于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定需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严禁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第四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以下类别,由各公司选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维修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采用部门自行制订: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各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2.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杂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但较于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3.工具由资产仓库负责管理。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人员转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罗列清册办理转交。
第七条增减报告财务会计部门可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项目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分设表中”一式三联送来管理部门录入,四川路桥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门存留,第二联送抵财务会计部门万全,第三联送采用部门存留,使用电脑处置报表替代。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各项设备)。
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10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分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说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分设、营造、修葺处置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二)分设及备案第十条增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分设环评后,采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当即为核对“固定资产减少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来财务会计部门填注添置金额、坚固耐用年限、月固定资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回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财务会计部门万全转回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采用部门存留。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及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程序,保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三条XX各级子企业包括:(一)XX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全资企业;(二)XX、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XX公司、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最大,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没有使用价值且无修复价值、必须进行清理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包括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提足折旧且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
(二)非正常报废是指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以下原因之一,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1.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2.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的状态,丧失使用价值。
3.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未发生毁损,但无法使用;或虽能使用,但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不经济、严重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
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理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1、使用时间已满效用年限,折旧已提完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2、属技术性淘汰机型,性能已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淘汰机型以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目录为依据。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价值者,或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
4、因规划变更或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1、凡是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有经验人员参加的技术鉴定小组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和《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上报生产中心。
2、生产中心对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交财务部审核。
3、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核、执行董事审批。
4、审批后的报废固定资产材料报财务部做帐务处理,并存档。
第三条报废固定资产的保管:1、生产装置或成套设备拆除报废时,其中可利用部分不作报废,将价值扣除另记帐、卡,继续使用。
2、固定资产报废后,各部门一般不得留用,确因本部门经营所需继续使用的,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中心进行鉴定,生产中心总监签字,报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审批后,方能使用,并建帐管理。
留用单位不能自行处理。
3、报废资产中的设备原则上送交生产中心,由生产中心建帐保管。
4、入库报废设备必须保证设施完整、齐全。
对于报废资产中的大型设备可先存放在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整机和附件的完整性,视实际情况做处理。
第四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1.对于报废固定资产中确实不能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生产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按废旧物资处理。
2.对于报废固定资产的部分设备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用在低精度地方。
3、通用性强的报废固定资产,应积极向外联系处理事宜,以便以高于废旧物资处理。
处理价格报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审批。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调拨、维修、报废、清理、盘点等方面。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便于操作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所有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包括企业、国家、个人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流程、资产安全责任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固定资产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采购第七条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并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后才能从事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合理的需求,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并进行市场调研和采购比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内容应当详细、具体、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入库管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入库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验收、入账、入库等环节。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针对性强,严格把关,确保资产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入账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入库应当按照资产编号,分类存放,在资产管理台账中记录资产的数量、位置、状态等信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调拨管理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合理、科学的原则,明确资产调拨程序和流程。
第十六条资产的调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并在资产管理台账中进行记录,确保调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资产的调拨应当按照必要的程序进行,包括资产归还、申请、审批、调拨等环节。
第十八条资产调拨应当严格控制资产编号和数量,避免损失和重复。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查和维修。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
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HTT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各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参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部〔2009〕9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36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和范围:凡所有权属于学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只要符合报废的原则和条件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各类固定资产,均属于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和范围.二、固定资产报废界定:1、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内部所有登记在固定资产账上,或遗漏未及时登帐的各类设备、房屋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要进行固定资产注销的行为。
2、报废原则:(1)报费设备首先要到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不能使用,无法修复。
(2)超过最低使用年限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原价的50%以上的仪器设备。
(3)从使用安全角度出发,设备不能使用,但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专门机构鉴定的设备。
3、报废物资的分类:(1)固定资产类: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2)低值耐用品类:单价在500元以下,能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形态。
如低值仪器、工量具、家俱等。
(3)耗材:指易耗或使用过程中不能复原的批量物资耗品(如各种原材料、玻璃器皿、锯片、试剂等各类耗材)。
三、资产报废程序:1、单位申报: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原则上只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下载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填写后必须由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实填写报废原因,盖章后提交归口部门(办公设备归校长办公室主管;教学仪器设备归属各系、部主管;房屋、建筑构造物、车辆、教室、寝室的家俱归属后勤处主管;图书资料归属图书馆主管;其他各类设备归属各使用部门主管),各归口部门汇总再报资产管理处.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各执一份存档).2、资产管理处审核:是否达到该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可否修复并继续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完整等.3、鉴定审批: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报废设备的论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鉴定,最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四、报废资产的批准权限: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万以上,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批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行文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归口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行文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单件价值在5千以上,2万以下的纳入该项);3、批量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使用部门申报,由资产管理处提交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报校长审批后处置。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确保资产报废工作有序进行,同时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资源,减少损失。
资产管理应遵循公正、客观、合理和高效的原则,确保每一项资产报废决策都经过充分的评估和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三、报废条件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报废申请:1. 资产已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2. 资产技术落后,无法满足当前生产或工作需求;3. 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4.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损毁;5. 其他公司认定的报废条件。
四、报废程序1. 报废申请:使用部门或个人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初步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资产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3. 技术鉴定:如有必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4. 财务评估:财务部门对拟报废资产的剩余价值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审批流程: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公司高层管理审批。
6. 实施报废:审批通过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废工作,包括拆除、转移、销毁或出售等。
7. 资产注销:将报废资产从资产管理系统中注销,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五、责任与监督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报废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报废过程合规合法。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程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各二级院、各部门要按照”先申请、再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拆除、改建、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1.处置资产价值(原值,下同)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报财政厅审批;2.处置资产价值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院务会议研究,报教育厅审批。
3.报废资产,根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物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并将资料移交学院国资处。
对外捐赠资产,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应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联合与接收单位签署赠予协议。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办理报废处置。
1.仪器设备(1)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因国家修订技术标准或规范,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且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6)型号过时,已停止生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且不能改作它用的。
(7)因教学或生产更新淘汰的。
2.家具(1)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使用年限已久,不适宜改变再使用,且不宜调配它用的。
3.车辆已超过使用年限规定或车况极差不能保证行驶安全,或因事故严重损毁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4.房屋及构筑物(1)危房。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需拆迁、改变的。
第六条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应先报告保卫处,并视具体情况报公安到现场勘察,保管人员(或当事人)同时提交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按报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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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使我司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充分利用。
节约公司开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一般指价值较高的一些物品,有维修和报废的价值,目前我司的固定资产包括:单价500元以上的IT设备和电器、仓库叉车、液压车、公司车辆、其他大型资产。
二、固定资产维修细则
(一)、资产维修申请人填写《维修申请单》,交至综合部。
(二)、综合部资产专员根据资产维修信息,寻找多家维修商先进行询价,然后结合价格并考虑相关费用,择优进行维修。
(三)、综合部将维修完成的资产交给维修申请部门,并拿着维修凭证和发票去财务中心报销。
(四)、同时对于这次维修,综合部应当记录在案。
三、固定资产报废细则
(一)、如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
实际使用年限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
2.无使用价值。
3.无法维修或者维修成本太高不如置换新的。
4.其他报废原因。
(二)、报废方式:
公司各部门出现资产报废的情形,应当书面报告至综合部资产专员处。
综合部经过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当予以报废。
对于应当予以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两种:
1.可由公司员工出资购买,该固定资产归于员工个人,费用上缴财务。
具体物品价格,由资产所属部门会同综合部一起定价,并上报总经办确定价格。
2.综合部联系相应的资产回收商,对固定资产进行变卖。
变卖资金由资产专员登记后上缴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
(二)本办法会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对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