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制度_

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制度_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制度_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校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机构的建立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努力承接各方面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成为我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开发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第五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实体性科研机构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实体性科研机构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校人字”发文)的与院(系)平行的研究机构。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不带固定编制与运行经费的研究机构(一般以“校科字”发文)。
对于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学校只受理跨院(系)组建的交叉学科的科研机构的申请,统一命名为“兰州大学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研究团队集中在一个院(系)的机构,可由学院(系)自行发文成立,统一命名为“兰州大学XXXX学院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第六条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挂靠单位(非实体性机构)。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15日院务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依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清校发[2012]13号)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条款,遵照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院科研事务办公室为学院归口管理科研机构的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学院科研机构的建设,包括科研机构的设立、管理体制、评估、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第三条学院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机构、实验室、案例中心和清华x-lab。
研究机构分为校级研究机构和院级研究机构。
校级研究机构指由学校批准建立并挂靠于学院的研究机构。
院级研究机构指由学院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一)建立探索科学前沿、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推动学院形成优势学科,提升学院的科研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二)建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创新、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群体,成为影响中国经济与管理实践的思想中心。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科研机构的设立由系或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设立条件后受理,并进入审批程序。
由科研事务办公室向院务会议提交申请报告。
第六条新申请设立科研机构时,需满足如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学院办学理念和学科发展要求,且学院未设立同类科研机构;(二)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三)有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四)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五)出资方3年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启动及日常运行经费的比重不低于20%;有以下情况之一,可酌情降低出资方经费投入要求:(1)对学院有重大捐助;(2)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3)出资方是国内或者国外知名组织、与政府合作共建体现重大需求,通过合作对提升学院科研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六)学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科研机构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们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科研机构能够高效运转,科学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以期提供一个详尽的参考。
一、机构设置和组织架构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架构是管理的基础,它们直接影响着科研活动的开展和结果的产生。
因此,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包括明确的机构设置和组织架构规定。
机构设置应根据科研领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和高效运作。
组织架构应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
二、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是科研机构的核心活动,科研项目管理对于科研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规定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验收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管理制度应明确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确保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的合理性。
三、科研成果管理科研成果是科研机构的重要资产,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包括科研成果的申报、评审、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规定。
科研成果的申报应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成果,评审应公正、透明,保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科研机构应积极探索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经济化。
四、人才队伍管理科研机构的人才队伍是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和管理。
管理制度应明确人才聘用、晋升、奖励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培养体系。
同时,科研机构应加强人才队伍的引进和交流,促进人才的流动和合作,提高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
五、科研伦理管理科研伦理是科研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应强调科研伦理的重要性,并规定科研人员应遵守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
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科研伦理教育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和监督,确保科研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清华合肥院 章程

清华合肥院章程1. 引言清华合肥院是清华大学在合肥建立的一个重要研究机构,旨在推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本章程旨在规范清华合肥院的组织架构、管理体制、科研方向和人才培养,确保其有效运行和发展。
2. 组织架构清华合肥院的组织架构分为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各研究部门。
2.1 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清华合肥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院务委员会负责决策和执行重大事务,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确保院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清华合肥院的学术指导机构,由院长、副院长、院内专家和外部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指导科研项目,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2.3 研究部门清华合肥院设立多个研究部门,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研究领域。
研究部门由部门主任和研究团队组成,负责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3. 管理体制清华合肥院的管理体制分为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
3.1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负责院内各项日常事务的运行和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等,它们协调各项资源,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院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学术管理学术管理负责院内科研项目的管理和评审。
学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流程,组织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 科研方向清华合肥院的科研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4.1 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清华合肥院致力于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的研究和应用。
通过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创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4.2 新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清华合肥院关注新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研究。
通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做出贡献。
4.3 生物医学工程与健康科学清华合肥院致力于生物医学工程和健康科学的研究。
通过开展医学影像、生物传感、基因工程等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人类健康水平。
清华科研管理制度

清华科研管理制度一、引言科研管理是高校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术创新、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一直注重科研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进行。
本文旨在对清华大学科研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的介绍与解读,以便全面了解清华大学科研管理制度的运作机制。
二、科研管理体制1. 科研管理机构清华大学设立了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科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经费管理等工作。
科研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协调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2)负责科研成果的评选、鉴定和奖励工作;(3)制定科研管理政策和规定,监督执行情况;(4)管理和分配科研经费,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等工作。
科研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的规定,确保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规范进行。
2. 科研管理人员清华大学设置了专门的科研管理岗位,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负责具体的科研管理工作。
科研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指导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2)审核和管理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3)协助科研人员解决在科研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学科间的合作关系,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等工作。
科研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能够熟练掌握科研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流程,能够有效协调各方面的资源,推动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科研项目管理1.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是科研活动的起始阶段,清华大学对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和监控。
具体流程如下:(1)组织和召集相关专家学者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评审;(2)对立项通过的项目进行政策咨询和指导,并要求项目组织单位严格按照科研管理规定进行管理;(3)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合格完成。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本1. 概述本制度为科研机构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科研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组织结构2.1 科研机构由董事会、管理团队和科研人员组成,各具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2.2 董事会负责制定科研机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对管理团队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3 管理团队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包括人员招聘、项目管理、资源配置等。
2.4 科研人员负责具体的科研工作,包括项目研究、实验操作、数据分析等。
3. 人员管理3.1 科研机构应建立科研人员的招聘、评估和激励机制,确保人员结构合理、能力匹配。
3.2 科研人员应遵守科研机构的工作规范,履行科研责任,并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活动。
3.3 科研机构应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研究资源,提升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
4. 项目管理4.1 科研机构应建立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程序,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2 科研项目应设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明晰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
4.3 科研机构应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 资源管理5.1 科研机构应合理配置科研资源,包括人力、物资、设备等,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5.2 科研机构应建立科研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和有效利用各类资源。
5.3 科研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合作和交流,拓展资源渠道,提高资源的获取和利用效率。
6. 知识产权保护6.1 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确保科研成果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6.2 科研人员应履行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保护义务,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合法权益。
6.3 科研机构应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维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7. 案例分析本制度附录了科研机构管理的典型案例和操作演练,供科研人员参考和研究。
8. 修改和补充本制度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决定,并及时通知科研机构的相关人员和部门。
以上为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本的完整内容,旨在帮助科研机构规范和提升管理水平。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方案计划规定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清校发〔2017〕63号各单位:《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2017年8月16日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经2006~2007学年度第18次校务会议通过, 2009~201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4~2015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是科学技术研究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高技术开发。
本规定所称院(系),是指学校的实体学院、实体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及财务单列的直属学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虚体的校级和部委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原则(一)有利于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育和发展新学科、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二)有利于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三)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科研平台;(四)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依托有关院(系)进行管理。
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和咨询。
清华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华大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清华大学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实验室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考核;(二)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三)负责实验室安全设施的配置、维护和管理;(四)协调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五)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实验室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三)实验室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四)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五)紧急疏散和应急逃生知识。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防护设施,如实验台、防护罩、防护屏等;(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三)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四)报警装置,如烟雾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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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清校发〔2017〕63号各单位:《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2017年8月16日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经2006~2007学年度第18次校务会议通过,2009~201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2015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是科学技术研究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高技术开发。
本规定所称院(系),是指学校的实体学院、实体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及财务单列的直属学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虚体的校级和部委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原则(一)有利于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育和发展新学科、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二)有利于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三)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科研平台;(四)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依托有关院(系)进行管理。
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三章分类第十一条根据批准建立的主体,学校科研机构划分为三类,共八种。
(一)政府部门批准建立(以下简称政府批建)的科研机构1.部委依托我校建立的政府系列重点科研机构;2.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学校自主批准建立(以下简称自主批建)的科研机构1.部委委托我校建立的科研机构;2.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部署建立的科研机构;3.学校顶层规划布局建立的跨学科交叉科研机构;4.学校为筹备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而建立的科研机构。
(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以下简称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1.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国(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2.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
第四章建立第十二条科研机构的建立由院(系)提出申请,经科研院受理、审核后进入审批程序。
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
申请成立政府批建科研机构,需要经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
自主批建科研机构需要经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校务会议批准建立。
直接冠用清华大学名称的联合共建科研机构需要提交校务会议批准建立。
科研机构下设分中心需要提交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建立基本要求(一)符合学校办学理念和学科发展要求,且学校在相应学科未建立同类科研机构;(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四)有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五)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建立的其他条件要求(一)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要求。
(二)自主批建科研机构1.部委委托我校建立的科研机构:有正式委托文件,文件中应明确研究方向、委托计划、支持方式、评估办法及委托期等内容。
2.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部署建立的科研机构: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
3.学校顶层规划布局建立的跨学科交叉科研机构:有学校跨学科交叉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推荐意见。
4.学校为筹备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而建立的科研机构:筹建方案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联合共建科研机构1.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合作方3年累计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文科领域适当放宽,不低于800万元)。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适当调整合作方经费投入要求:(1)对学校有重大捐助;(2)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3)合作方为世界知名公司或者国内行业骨干单位,通过合作对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2.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有合作方出具的明确表达合作意向的正式文件;有明确的研究目标、经费来源、研究团队和科研计划;有合作方在相关领域具备国际一流水平和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按照附件《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进行中英文命名。
第五章管理第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由依托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科研院提请校务会议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
其他科研机构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由依托院(系)现任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依托院(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且每人只能担任一个同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和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依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由科研院提请校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经费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自主批建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所获捐赠款、协议经费的15%,用于支持学校相关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启动及日常运行经费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10%。
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由依托院(系)代章。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对外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识,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得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等),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科研机构的运行期限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复或者协议约定等执行。
自主批建科研机构的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其中,学校为筹备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而建立的科研机构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
联合共建科研机构协议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科研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科研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科研院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应当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
自主批建科研机构由科研院组织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由科研院每年组织评估。
政府主管部门评估结果由科研院向校务会议汇报;科研院组织的评估,其初评结果需要经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务会议审定,并在学校主页公布。
第六章变更与撤销第二十七条科研机构事项变更科研机构名称变更,须经依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原则上由科研院提请校务会议审定。
科研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事项变更,须经依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科研院报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必要时提请校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科研机构撤销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的撤销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其结果由科研院向校务会议汇报。
自主批建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撤销由校务会议批准。
科研机构撤销后,其人员、场地归属关系不变,设备、经费等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科研机构的建立和运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附件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一、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命名规范中英文命名依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可以直接冠用“清华大学”“Tsinghua University”;若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命名无具体规定,参照自主批建科研机构命名规范执行。
二、自主批建科研机构命名规范一级命名规范:自主批建科研机构筹集科研经费5年内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文科领域超过5000万元)、第一年到校经费不低于3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1500万元),命名方式可申请为:清华大学××研究院,Institute for ××, Tsinghua University。
二级命名规范:清华大学××研究中心(或实验室),Center/Laboratory for ××, Tsinghua University。
自主批建科研机构中文简称通常为××中心(或者实验室、研究院);英文缩写以THU开头,后为与中文简称相对应的英文名称各单词首字母,顺序排列,原则上不超过7个字母。
三、联合共建科研机构命名规范一级命名规范:合作方投入科研经费5年内总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文科领域超过3亿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1亿元(文科领域不低于5000万元),且与多个院(系)开展合作的科研机构,命名方式可申请为:清华大学-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研究院,Tsinghua University -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 Institute。
二级命名规范:合作方投入科研经费5年内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文科领域超过5000万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3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1500万元),且与多个院(系)开展合作的科研机构,命名方式可申请为:清华大学-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研究院,Tsinghua University -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 Institute for ××。
三级命名规范:合作方投入科研经费5年内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文科领域超过3000万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15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800万元)且与多个院(系)开展合作的科研机构,命名为:清华大学-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研究中心(或实验室),Tsinghua University-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 Research Center/Laboratory for ××。
四级命名规范:清华大学(依托院或系简称)-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研究中心(或实验室),Tsinghua University (依托院或者系英文名称)-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 Research Center/Laboratory f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