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保险监管内容
保险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监管包括哪些内容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实行严格管控,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本实力、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条件,才能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同时,对于已经获得准入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也会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能够稳健经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二、产品设计和定价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进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产品必须合理、透明、公平,不得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
同时,对于保险产品的定价,监管部门也会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定价合理,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资金运用监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是保险监管的重点之一,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资金运用合法、安全、稳健。
同时,还会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资产负债匹配等情况进行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四、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条款、费用等信息,做出明智的选择。
同时,还会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理赔服务等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五、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
保险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管,确保其能够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同时,还会对保险公司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监管,以防范和化解各类突发风险。
六、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执行。
保险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总的来说,保险监管的内容涵盖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产品设计和定价、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执行等多个方面。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保险公司合规性监管:保险公司需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风险监管:保险公司需要监测和分析其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并保障客户利益。
3. 产品设计监管:保险公司需要依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水平设计保险产品,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
4. 财务监管:保险公司需要遵守财务规范,定期披露财务信息,确保其财务状况稳健。
5. 消费者保护: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监管信息共享:保险公司需要与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监管政策和要求,以及市场信息和研究分析。
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保险行业合规有序运行,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公司的合理竞争和创新发展。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本章要点●保险业务国际化、保险机构国际化、保险风险国际化使得保险监管也呈现出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有效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形成了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和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同时,它也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制定全球保险监管标准、改善跨行业的监管推动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它出台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为世界保险业提供了一套普遍适用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但这些基本原则的推行和运用,必须结合本国实际。
核心原则由监管实践做支持,并与其他各项文件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
●中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又是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转变过来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着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保险监管法规建设不适应国际化要求、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制度等差距。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实观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化,包括:构建良好的监管环境,构建严密的审慎监管规章框架体系,构建完善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反应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构建高效的保险监管交流与协作制度,构建科学规范的监管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一节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一、保险业务国际化导致保险业务国际化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全球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完成本国保险市场份额的瓜分之后,进行保险资本的继续扩张并掀起兼并、收购和战略联盟的浪潮,使得全球许多保险公司纷纷开展跨国保险业务。
保险监管

(五)保险监管的途径
1.现场检查 2.非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
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般可分为: • 常规检查
– 常规检查一般每年或每隔若干年对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一次; – 其目的是全面检查、核实保险公司在一个或者若干个年度内的业 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
• 专项检查
– 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 其目的是检查、核实某一业务经营或财务、资金管理中的具体问 题; – 有时是根据举报而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临时检查。
保监会组织结构
保监会
财 务 会 计 部
财 产 保 险 监 管 部
人 身 保 险 监 管 部
保 险 中 介 监 管 部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监 管 部
国 际 部
法 规 部
统 计 信 息 部
稽 查 局
各 地 派 出 机 构
...
(二)行业自律
•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从事 活动的非官方组织。 •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一种民间的社会组织,具有 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是非经济组织,不经 营保险业务。 •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三大任务:A维护保险业的利益 , B协调关系、沟通信息 , C行业自律。 •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形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同 业会 。我国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什么偿付能力最重要?
• 消费者购买保险目的 :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 候,他们能够得到经济 上的保障。如果保险人 无偿付能力,它就无法 提供这种保障,这无疑 就失去了保险的本意。
许多国家都将 偿付能力监管 列为第一位目 标
保险人的风险最终表现在保单 债务,偿付能力就是保险人偿还 保单债务(履行支付赔款和保险 金给付责任)的能力
1.保险机构监管
保险学教程(第8章)-保险监管

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一)公告管理方式 公告管理又称公示主义,即国家对保险业的
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监管,而仅把保险业的资产 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至 于业务的实质及经营优劣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公众 自己判断。
这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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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规范管理方式
规范管理又称准则主义。这种管理方式注重 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对于形式上不合法者, 主管机关给以处罚,而只要形式上合法,主管机 关便不加干预。
但是,由于保险技术性较强,这种方式不能 很好地实现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因而该方 式也渐渐被淘汰。荷兰自1922年以后曾采用过这 一方式。
(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是指对保险公司经
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保 险机构的设立、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费 率、保单条款、保险资金运用和再保险等经营 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 心是保险费率监督管理 。
1.保险机构监督管理 2.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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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客体 保险监管的客体即保险市场的被监管者,
包括保险当事人各方,具体指保险人、保险中 介(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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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保险监管的内容 按照目前保险监督管理的模式,保险监督
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 二是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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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10章 保险业监管

一、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 付的能力,即承担债务的能力。
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丧失偿付 能力,无论原因如何,监管机关都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
偿付能力监管分为两个层次
正常层次的监管:监督保险公司有适 当、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提足各 项准备金。
△社会监督。
我国的国家监管机构
一般情况下,政府都会委托某一职能部门来 负责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如中央银行、保险 管理局等。
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取代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监管职能。
二、保险监管的职能
计划职能 组织职能 指挥职能 监督职能 调节职能
三、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
正确确定不同时期的监管目标和重大 战略决策
对保险经营活动进行有力控制和指导 保证各项监管活动和保险经济运营高
效率地进行
案例:项俊波的“波”澜人生
书香门第出身、经历过枪林弹雨的军旅生活,项俊波身上同时有着 文人和军人两种截然不同而又相互糅杂的气质,被人评为“嫉恶如仇、 雷厉风行、为人仗义、直言快语、性格随和”。
(一)发生偏差的原因
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精算不可能真正 精确;
保险精算的依据是过去若干年风险与事故 数据,但这不完全等同于未来年份的实际 情况;
数据资料的统计与技术处理过程本身有可 能产生误差;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风险因素的增加造 成的误差
(二)偿付准备金
当保险企业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发生负偏差时, 为了保证保险业务的持续进行,必须有充分的 偿付准备金。
2020智慧树知道网课《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1【判断题】(10分)狭义的风险是是指未来损失结果的不确定性。
A.对B.错2【判断题】(10分)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是基础,社会保险则是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
A.对B.错3【判断题】(10分)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没有保险。
A.错B.对4【判断题】(10分)目前我国保险费总收入排名全球第二,但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A.错B.对5【单选题】(10分)在风险管理方法中,保险属于()。
A.风险自留B.风险转移C.损失控制D.风险回避6【单选题】(10分)以下保险中,最早产生的保险是()。
A.火灾保险B.人身保险C.人寿保险D.海上保险7【单选题】(10分)()是保险费占GDP的比,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也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
A.保险范围B.保障程度C.保险密度D.保险深度8【多选题】(10分)风险的三个重要特性()。
A.稳定性B.与损失相关联C.不确定性D.客观性9【多选题】(10分)以下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是()。
A.股市风险B.火灾风险C.汇率风险D.地震10【多选题】(10分)小王一个月前贷款购买一辆新车,行驶中与前车追尾,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
A.人身风险B.信用风险C.财产风险D.责任风险第二章测试1【判断题】(5分)保险业属于现代服务业。
A.对B.错2【判断题】(5分)纯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赔付支出。
A.对B.错3【判断题】(5分)寿险和非寿险的费率厘定的依据和方法相同。
A.对B.错4【判断题】(5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可以做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
A.错B.对5【单选题】(10分)()是由保单持有人拥有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经营机构。
A.专业自保公司B.股份制保险公司C.相互保险公司D.再保险公司6【单选题】(10分)()就是根据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实际死亡率编制的。
A.死亡表B.生命表C.国民生命表D.经验生命表7【单选题】(10分)直接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向保险消费者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的销售和服务。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对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的同时,也需进行资金运用以获取收益。
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进行不当资金运用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限制要求: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包括投资对象、比例限制、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对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散投资,控制风险。
2. 投资管理要求:国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投资决策程序、风险管理措施、投资部门组织与人员设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投资风险的有效控制。
3. 报告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和投保人披露保险资金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组合、风险暴露情况、收益情况等,以增强信息透明度,方便监管部门和投保人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 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监管机构具有监督检查、处罚违规行为、发布监管规定等职责,确保保险公司
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
综上所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行为而制定的一套监管制度。
这些制度能够有效促进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稳健和风险控制,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合理、稳健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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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第一节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一、市场准入监管的意义和要求保险监管的作用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市场准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许可证发放程序以及对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的信心。
由于许可证申请的审核是基于所准备承保种类的资料而进行的,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保险业务的类别,特别是应考虑到那些特殊的保险类别。
本国法律应该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至少应该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两种。
保险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长期业务,所以从理论上讲,许可证应该没有时效限制。
然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经常定期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期限,是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划开展业务的有效手段。
在涉及境外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者必须向东道国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地址、拟承保险种、母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确认书等文件。
确认书的作用是证明该公司确实已获得从事其拟承保险种的授权,确实具有偿付能力并且符合母国的各项监管要求。
如果有双边或多边协议可保证境外公司受到母国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并得到东道国的认可,境外保险公司也可以不必经东道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就开始经营保险业务。
在对境外公司分公司的市场准人管理上,如果是根据本国法律组建,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是外资公司分公司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与境内保险公司一样的申请要求。
在有的国家,对某些特殊险种其境内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保,这一般涉及特大风险或极为特殊的个人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即涉及“短缺险种”的时候,本国法律可以规定境外保险公司不必持有许可证即可承保这些风险。
同样道理,本国法律也可以允许境外保险公司不必取得许可证即可承保海运、商务运输和国际货物转接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获得许可证并完成登记程序,就意味着其营业期的开始,同时该公司也开始受到监管公司在运营期间,应持续地符合所有的监管要求,即颁发许可证时的那些前提条件,如资金是否充裕,经理人选是否称职,再保险是否妥当等。
监管机构有权随时获得公司的业务经营资料保险机构应明确其法定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公司和互助社团,以保证其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且便于筹措资金。
应当要求保险机构的总部及其核心管理机构设在颁发许可证的母国管辖区内。
除与保险有关,或为经营保险而必须开展的业务以外,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条件下,才可以特许保险机构经营与保险无关的业务。
公司的经营业务应在公司的组建章程中注明。
按照专业化经营原则,持有人寿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反之亦然;另有明确规定,并经监管机构认可的除外。
不过,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个人保险,例如意外险、健康险等可以授权经营,不受本原则的限制。
已经同时开展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综合保险公司,只要能够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分别核算,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寿险投保人不会承担因非寿险业务损失而引起的风险,则可继续经营,反之亦然。
专业化经营不应妨碍寿险公司与非寿险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持股。
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发放保险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最低资本的数额与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密切相关。
最低资本额不得挪用,不得用来弥补可正常预见的损失。
申请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自己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证据。
申请者应提交营业计划,描述其拟经营的业务。
此计划应当较好地展示该公司在最初几年里有能力保持良好的资产状况,并可随时履行其义务。
营业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司准备承担的风险和义务;②再保险安排;③筹建费用估算及相应金融资产;④业务发展规划。
监管机构有权审核预期规划并且确认其是否现实,如有必要,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复议各项估算或采用不同的再保险安排等。
如果申请者对监管机构的要求不予考虑,监管机构可以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有条件地颁发许可证。
由于保险业内发生的问题许多都归咎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监管机构应该慎重地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是否合适。
他们必须具有执业资质,具有相关保险知识和管理经验。
如果能够证明其有在同等规模和类别的保险公司中从事过多年管理工作的经历,亦可视为符合条件。
监管机构应根据已知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一些事实可以推定有关人选很难按照有效方式管理一个保险公司,例如有前科,特别是与金融服务业相关的犯罪、参与失败交易,因欺诈造成破产、偷税漏税等。
监管机构有权知道在拟设公司中直接或间接参股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况。
监管机构应确信他们可靠,并且符合保险公司审慎经营和良好运作的要求。
如果发现参股人有以下问题,则应当拒发许可证:经济处境艰难;正在或曾经直接或间接地卷入非法交易,或为非法目的(例如洗钱)而企图借助拟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妨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对此,监管机构可以与境内外的相关机构交换资料,信息交流应当遵循互惠和保密原则。
监管机构也可以核查拟设公司所属集团的结构是否透明,并能够确认该集团在监管方面会不会出问题。
如果认为拟设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监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
监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交拟设公司与其他方面签订的重要协议或合同,特别是与拟设公司有重大关联、向其他公司转移某些职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或其他不利于有效监管的契约。
如果监管机构有理由反对这些协议或合同,则可以拒发或撤回许可证。
在设计险种方面,除非确有必要,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监管。
然而,监管机构有权知道即将上市的险种的详细资料。
例如,有权知道一个新的持证保险公司准备推出险种的设计资料,以估算风险,判断该公司的组织结构以及经理人员是否胜任对此类险种的管理等。
监管机构应有权获知保险公司保费计算的有关技术资料。
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特别是刚刚运营的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险种的技术基础进行系统的审核。
在强制保险、替代保险和人寿保险领域,法律或监管机构应当推荐一般统计基础和估算原则。
在个别案例中,监管机构有权直接指定精算师对险种的技术基础进行核查,如果危及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监管机构有权进行干预。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提交给监管机构,或由监管机构发布,必要时,还应经监管机构批准。
审核公司章程的目的在于核实监管法规是否得到了遵守。
监管机构还应审核公司精算师、审计师的资格、可靠度和声誉。
三、公司股权变更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监督辖区内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设定股权变更的明确要求。
监管机构应建立评估变更适当性的标准,包括对新的所有者、董事、高管及商业计划的评估。
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提供控制权变更的报告。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控制权的取得者或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控制权的变更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需要提交文件的要求应视其辖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应对控制权变更给出明确的界定,并允许监管机构对交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
监管机构有权对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监管机构可通过保险人上交的报告或现场检查的方式获取有关保险公司股东初始持股比例发生任何变动的信息。
监管机构可根据所评估的控制权变化制定特别标准,包括评估所有者、董事及高管的资质,审查新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有明确规定。
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保监会进一步按中国政府的承诺和有关国际规则对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加透明和规范,并完善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
也应当看到,在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方面,保险监管国际规则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指导或指南,这些指导材料提供取得执照的相关要求。
尽管在实践中监管机构是对申请者提供指导的,但目前的法律和监管规章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导致对申请人的指导带有随意性,不符合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保险监管国际规则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业务计划必须包括公司未来负的责任、面临的风险、公司保险和再保险的基本原则、预计的成立费用及融资方法、预定的业务发展和偿付能力变化。
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和规章中仅做了原则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二节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一、公司治理监管对保险企业而言,公司治理的关键是明确保险公司内部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一套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负主要责任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体系。
董事会应该对偿付能力或其他监管标准负首要责任,并成为遵守这些标准的第一道防线。
为达到这些目的,应该要求董事会和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任何时候都谨慎经营,对维护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性以及遵守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负责。
为了使董事会对保险公司的生存负责,董事会必须获得决策所需的足够的信息。
还必须有一个负责任、有能力的管理层。
管理层必须能够承担和规避风险,能够将正在经营中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持在高于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水平。
董事会和管理层还必须清楚,保险经营的首要问题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盈利状况负责。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还特别要关照到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董事会在进行商业决策和判断时有可能犯错,可能造成公司的偿付能力无法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授予监管机构更多的干预权力可能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也是不明智的。
因为监管机构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判断并不一定总是正确和准确的。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尽管监管机构可能作出更谨慎的判断,但是没有理由相信监管机构能够比公司的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商业判断。
而且,授予监管机构更多的权力去进一步怀疑、干预董事会的决定将增加监管的复杂性,使保险公司更加难以经营,并且会相应增加监管机构的员工数量,这又会使保险行业支付更多的额外成本。
在大多数保险市场,不时会有保险公司破产,通过额外的监管并不能有效地防止这样的破产。
事实证明,强化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对稳健的审慎监管的有效补充,应当建立“一系列旨在确保董事会将对公司的总体决策负完全责任并保证公司按照适当的业务和财务实践标准进行经营”的制度约束①,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采取更加有规划和谨慎的行动。
通过对公司治理的强化,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更好地合作。
对于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来说,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在合作状态下,保险机构会尊敬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能够依靠董事会和经理提供可靠信息。
在保险公司面临困境或濒于破产的情况下,获得可靠信息尤为重要。
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的良好互动关系需要培养,需要用科学的制度和机制来维护。
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下,如果监管机构在改变政策或提出新的要求前征询保险公司的意见,并考虑到它们的看法,行业通常会做得更好、更愿意遵守监管的意图和精神。
这样有助于改善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有助于保险公司将有关自身问题,甚至将违规行为的信息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