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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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国税信访工作是着力保持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下面是搜集整理的国税信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欢迎阅读,供大家参考。

国税信访工作总结汇报为了保持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税务机关工作,根据《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广西信访条例》、《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制度》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税务信访的组织领导工作。

本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

领导要认真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税务信访工作部门、人员的落实。

我局的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办公室负责全局信访接待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本局综合性的信访工作,各股、室全力配合。

信访部门、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本级其他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开展信访信息调研工作。

三、税务信访工作原则。

税务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税务信访的主要内容。

税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主要信访事项为:(一)我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五、税务信访渠道。

(一)本局制订领导接待日制度,由领导接待、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向社会公布领导接待日时间和地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

(二)通过廉政服务监督卡、外勤服务反馈表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信访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2012071国家税务局信访管理工作机制

2012071国家税务局信访管理工作机制

**县国家税务局信访管理工作机制为切实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扎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保障信访人权利,为群众排忧解难,尽可能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尽可能从源头上杜绝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特制定以下信访工作机制:一、基本工作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县局机关领导下,遵循方便信访人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就是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责任原则,确保各类信访事宜件件及时受理、认真办理、迅速反馈。

二、信访工作职责(一)领导职责。

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全局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分管工作具体信访事项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信访工作的落实。

(二)责任单位职责。

县局机关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稽查局为信访工作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处理分管工作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按期办结信访事项,定期分析、报告本部门信访工作办理情况;其他各单位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配合信访部门做好工作。

1.办公室职责:(1)负责全局和本科室信访工作综合协调和管理,督促各单位适时开展信访知识学习,扎实办理信访事宜;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局和本科室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2)负责来信来访事项的组织接待、直接受理信访件的登记、报批、承办、交办、转办,负责对需要以县局名义对外(信访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反馈办理情况的结果整理反馈。

(3)负责全局和本科室重点信访件、上级督办、领导批办等信访件的督办、按时按要求反馈工作;对发现到市赴省上京进行上访等重大情况和动态,逐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相关办理工作动态。

2.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稽查局等责任单位职责(1)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来信来访的接待(上访的,由主办部门与上访人主谈,办公室信访管理人员参加)、登记、办理(办结后负责向信访人反馈结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京地税检[2003]3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39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举报工作,加强对涉税举报案件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全市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的筛选、分办以及督查督办等工作,更好的提高我市对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的执法力度和管理水平。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整合方案》以及我市举报工作的特点,现将新制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各局举报中心抓紧时间将2003年7月31日以前受理和市局交办的署名涉税举报案件结案。

对已检查结案的署名举报案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券归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对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来访接待记录单(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记录单(略)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案件转办单(略)4、举报案件移交单(略)5、举报案件督办单(略)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案件登记台帐(略)7、中间报告(略)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略)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有效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是受理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职能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宁国税发[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28号)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举报中心)设在市稽查局;各区、县也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举报中心),区县举报中心设在县、区的稽查局、检查科。

各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市、区县举报中心日常工作分别由市稽查局和县(区)局统一负责管理。

市举报中心对区县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二)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四)严格执行回避规定;(五)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职责:(一)宣传、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情况;(七)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鲁国税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4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现将《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和《全省国税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全省国税机关机关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各级国税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领导的来信;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交办和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其他信访事项。

领导同志本人对群众写给领导同志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本单位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本办法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

二、办信工作原则和重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税务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3﹞56号【发文日期】2003-05-27【实施时间】2003-05-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3]11号),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

三、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深入实际,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

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公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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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税务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三章受理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七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税务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已经分设的,按工作职责,由分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十八条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税务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出;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以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遗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二条在接待场所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三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同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办理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六条办理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税务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

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复查,上一级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税务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导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税务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家税收成果对改进税务机关工作有贡献的,由有关税务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信访经费和信访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四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接待室、办公室、经费、办公用品等),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信访工作经费。

第四十一条信访工作是一项比较艰苦、复杂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生活给予一定的照顾,予以适当补助,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信访工作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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