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产许可证程序及需资料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食品安全法是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需先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文将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旨在帮助食品生产企业全面了解并正确操作。
一、准备工作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前,企业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材料:申请表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明、生产场所证明、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产品标签样本等相关材料。
2.准备场所: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场所符合法规要求,包括场地卫生、设施设备等方面。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应任命一名具备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申请流程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填写申请表格:企业应根据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并准确附上必要的材料。
2.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所需材料提交至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一般为食药监局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接受审核:相关政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4.现场检查:若通过初步审核,政府部门将进行现场检查,验证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食品安全评估:政府部门将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控制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评估。
6.许可证颁发:若审核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规定范围内公示。
三、补充说明1.审批时限: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时限为45个工作日,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2.费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请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
3.年检与更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并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
4.处罚与撤销: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问题,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依法撤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的程序是什么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的程序是什么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重要凭证,它确保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了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那么,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的程序究竟是怎样的呢?首先,企业需要明确自身是否符合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认符合条件后,企业应当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对申请材料有细微的差别,企业应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准备,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接下来,企业要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在线申请,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和上传所需材料;另一种是线下申请,将准备好的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指定的办事窗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一、企业申请取证条件①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②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③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④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⑦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三、办理程序(一)提交申请(二)受理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生产条件审查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四)产品抽样检验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审批发证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重新申请、补领、变更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备案所需材料:1、发(换)证企业须提供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确认)·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办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材料: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般而言,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料、生产线设备信息、技术方案、质量控制计划、环境保护措施等。
2.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企业需要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表格一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等。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一般可以选择邮寄或亲自递交。
4. 审核和评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技术方案和质量控制计划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
5. 现场检查:审核通过后,市场监管部门会组织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环境保护等情况。
检查通过后,可以进行下一步。
6. 公示和听证:根据相关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企业进行公示,通知社会各方面反映意见。
如有需要,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 发放许可证: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后,市场监管部门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公示和听证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生产许可证。
如符合条件,企业将获得生产许可证。
总之,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企业进行多个步骤的准备和申请,并需要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和评估,最终才能获得许可证。
企业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积极配合,并确保企业的注册信息、技术方案、质量控制计划等都符合相关要求,以提高办理成功的几率。
办理生产许可证程序_

办理生产许可证程序_办理生产许可证程序生产许可证是一种法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是指国家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管理和检查的证明。
企业一旦拥有生产许可证,就可以放心地从事相关经营业务。
一般来说,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程序:1.准备证照办理生产许可证,首先需要准备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标准证等基本证照。
这是证明企业合法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依据,必须准备齐全。
2.备案手续我国对于一些行业的企业,需要先进行“备案”手续,备案手续的要求和流程因不同行业而异。
例如,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来说,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申请。
3.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的核心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因此需要对企业的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通常由专业机构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对产品抽样检测,检测包括检测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产品配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良添加物和污染物等内容。
只有产品经过认证合格,并能提供合格的产品检测报告,才能进一步申请生产许可证。
4.申请生产许可证准备齐全产品认证文件后,企业需要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其中包括申请表、生产场所的地址、产品列表、技术流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许可申请时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等。
申请材料需要通过电子化平台上传,并提交所在地质检机构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会核发生产许可证。
5.审查及颁发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会对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法规标准、产品的质量安全、质检作业流程、设备管理等方面。
审查合格后,生产许可证会被颁发。
在整个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备案、审批过程中,企业需要保证良好的信誉记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申请生产许可证能够顺利通过。
此外,企业需要关注各种政策法规的变更,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增强品牌竞争力。
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查认可后颁发的凭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凭证之一。
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首先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
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此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并具备完整的安全生产档案和相关资料。
二、申请程序与材料准备1. 提交申请:企业在办理首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内容。
2. 资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3. 预审环节:安全监管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和审核,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
4. 审批发证:经过预审合格后,安全监管部门将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企业列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至5年,企业在有效期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更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档案。
同时,企业还需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提前几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递交续审申请,以保证证照的连续有效。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准入证”,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条件之一。
持证企业代表着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条件,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和生产资产的安全,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企业开展国内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的重要凭证,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申办程序如下:1 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 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
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
11.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
12.提交材料(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8)产品标准。
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定,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申请准备工作。
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状况等相关资料。
这些材料需要真实准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其次,企业需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企业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需要将这些材料递交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
接着,企业需要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达标。
然后,企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最后,企业需要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批。
经过前期的申请准备、材料递交、现场检查和安全生产培训后,企业需要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批。
只有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批,企业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得合法的安全生产资质。
总的来说,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
企业需要充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
希望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办理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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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上申报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填报三、上报给潍坊市质监局,潍坊市质监局上报给省质监局,或潍坊市质监局不予受理,直接上报到省质检局。
省级部门进行审查,许可机关实地核查,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
再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一、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三、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六、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
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七、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八、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九、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
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
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第三章生产者质量义务第三十五条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六条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
第三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生产管理记录:(一)生产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和清洗消毒记录;(三)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其中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生产者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产品保质期超过二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品保质期。
第三十八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成分或者配料表;(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五)贮存条件;(六)产品标准代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第四十一条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档案,详细记录生产许可或者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对生产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