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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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2011.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企业的规模和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企业,需要对企业进行划分和分类。
在中国,企业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的规模大小进行,常见的划分标准有上大中小微五个级别。
本文将探讨上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特点。
二、上企业1.定义:上企业是指拥有巨大规模和重大影响力的企业,通常是国家级或跨国企业。
它们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划分标准:上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规模、市场份额、年营业额等指标。
一般来说,凡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被划分为上企业:–拥有巨额资产,超过一定的金额阈值;–在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市场份额超过一定比例;–年营业额超过一定金额。
3.特点:上企业具有以下特点:–资产规模庞大,拥有雄厚的财力和资源;–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经营范围广泛,涵盖多个行业和领域;–对国家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力,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
三、大企业1.定义:大企业是一种规模庞大、经营范围广泛的企业,其影响力较大,但不如上企业。
2.划分标准:大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规模、年营业额、员工人数等指标。
一般来说,凡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被划分为大企业:–资产规模达到一定金额;–年营业额超过一定金额;–具有一定数量的员工。
3.特点: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资产规模大,拥有较丰富的财力和资源;–在一定行业或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经营范围较广,涵盖多个领域;–对就业和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四、中企业1.定义:中企业是一种中等规模的企业,规模介于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
2.划分标准:中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规模、年营业额、员工人数等指标。
一般来说,凡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被划分为中企业:–资产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但不足以被划分为大企业;–年营业额超过一定金额,但不足以被划分为大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员工,但不足以被划分为大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中小微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各国纷纷制定了划分大中小微企业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不同国家对于大中小微企业的定义和划分标准,并探讨其背后的考量和意义。
一、中国在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企业规模划分标准(GB/T 32971-2016)》,该标准主要根据企业的从业人数、年度销售额和资产总额来划分企业规模。
1. 大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000人,年度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被划分为大企业。
2. 中企业:从业人数在100-1000人之间,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企业,被划分为中企业。
3. 小企业:从业人数在20-100人之间,年度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或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企业,被划分为小企业。
4. 微企业:从业人数少于20人,年度销售额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资产总额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被划分为微企业。
中国的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主要考虑到企业规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财务状况的差异。
大企业通常具有庞大的产能和较高的经济影响力,中企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小企业则具有灵活性和创新能力,微企业则是创业者的重要选择。
这种划分方式有助于国家了解和支持不同规模的企业,以促进全方位的经济发展。
二、国际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比较不同国家对于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划分标准示例:1. 美国:美国的大中小企业划分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负责。
根据SBA的定义,制造业中从业人数少于500人,非制造业中从业人数少于100人的企业被认定为小企业。
2. 日本:日本的划分标准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厅制定和管理。
根据该标准,所得税法上被纳为中小企业的企业是:雇佣不超过300人,销售额不超过10亿元日元的制造业企业;雇佣不超过100人,销售额不超过5亿元日元的非制造业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2023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2023(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
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大中小型企业划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大中小微企业人数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企业人数划分标准《大中小微企业人数划分标准》一、引言在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企业规模的划分对于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布局以及中小企业的政策优惠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在我国,对于企业规模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企业的员工人数、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
本文将从大中小微企业人数划分标准的不同方面展开探讨,以便读者能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政策和实践。
二、大中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分类1. 大企业大企业通常是指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资产规模在数十亿元以上的企业。
这类企业通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雄厚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2.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通常是指员工人数在100-500人之间,或者资产规模在几千万元至数十亿元之间的企业。
这类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小型企业小型企业通常是指员工人数在20-100人之间,或者资产规模在几百万元至几千万元之间的企业。
这类企业通常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和较强的市场敏感度,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提供者。
4. 微型企业微型企业通常是指员工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资产规模在几百万元以下的企业。
这类企业通常具有灵活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快速响应市场的能力,是经济社会的重要推动者。
三、大中小微企业人数划分标准的依据我国对于大中小微企业人数划分标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员工人数,这是一个客观且易于把握的指标。
在实际操作中,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大企业: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2. 中型企业:员工人数在100-500人之间;3. 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在20-100人之间;4. 微型企业:员工人数在20人以下。
四、大中小微企业人数划分标准的意义和影响1. 对于宏观政策的影响大中小微企业人数划分标准的明确对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同规模的企业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所面临的问题和政策需求均不同,通过对大中小微企业进行分类,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型企业划分标准各⾏业划型标准为:(⼀)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营业收⼊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业。
从业⼈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营业收⼊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员200⼈以下或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5⼈及以上,且营业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5⼈以下或营业收⼊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员300⼈以下或营业收⼊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员50⼈及以上,且营业收⼊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10⼈及以上,且营业收⼊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10⼈以下或营业收⼊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员200⼈以下或营业收⼊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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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