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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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流程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3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流程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3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流程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流程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33号各高等学校:为规范我市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就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本通知中外合作办学指我市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具体项目)。

非学历教育(含只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3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申报范围包括:(一)经教育部批准新举办的本科及以上办学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市教委批准,教育部备案新举办的高等专科办学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二)经教育部批准后延长办学期限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或现有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到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二、申报原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对我市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应当遵循服务教育、支持发展、统筹兼顾、成本补偿的原则。

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应以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办学质量、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一)学校申报各高校应在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向市教委报送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相关资料,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5日和10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逾期不予受理。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

妥善解决在华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利于改善我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家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依法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做好区域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明确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 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和平政办〔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政办〔2018〕9号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8〕8号)精神及《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工作任务和要求》,为进一步净化我区教育培训市场环境,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办人民满意教育。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通过对辖区内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排查摸底、综合治理、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规办学的行为,营造良好的青少年育人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承办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等法律规定、相关要求以及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通过全面摸排、治理整改、专项督查的方式层层推进,重点治理办学行为不规范和非法办学等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津教委〔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4日天津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提升我市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抢抓五大战略叠加机遇,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坚持扩大开放,做强天津教育,推进人文交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需求,增强天津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城市定位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教育开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紧扣中央对天津的城市定位,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需要,深入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提升教育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不断增强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

-- 坚持提质增效与完善治理相结合。

把教育对外开放的重心放到提质增效上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品牌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把完善治理作为提质增效的制度保障,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治理能力,依法依规做好教育对外开放监管工作。

--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津教委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29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建立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登录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工作流程、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等要予以明确,切实强化责任,完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对于学籍异动、学籍注销、数据修改等各高校要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批,审批材料按有关规定存档。

二、认真做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及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新生报到后,各高校须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教育部《规定》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工作。

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如实标注。

按实际报到人数注册,未报到的学生不得注册学籍,不得遗漏已报到学生学籍注册。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则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按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

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进行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1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1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10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的要求,在前期意见征询的基础上,我市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请各联席会议单位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1日天津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参照国家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推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提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和我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民办教育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各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及时总结各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形式联席会议由市教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组成。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津教规范〔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院校,各区教育局,各区外办,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校招生、教学、校内管理第三章中等及以下学校招生管理第四章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学管理第五章社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联系人:市教委国交处韩岚;联系电话:83215116)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促进国际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国际学生在我市学习提供便利,提高我市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市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津教委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5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结合本校情况出台转学实施细则。

2015年6月3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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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2]3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2〕37号)
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促进涉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近日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2〕2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涉外办学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涉外办学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校要高度重视有关涉外办学管理工作,加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学校要明确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领
导,并建立由教务、外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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