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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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探讨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与分工

探讨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与分工

探讨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与分工经济法与合同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它们对于调整和规范合同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合同关系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而经济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和分工对于保障合同关系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经济法是指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规范。

而合同法则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经济主体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法与合同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它是经济利益和财产关系的载体,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组织形式。

而经济法旨在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经济主体利益,其中合同法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1.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与合同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合同双方因为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济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则进一步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相关事项,从而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

经济法与合同法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确保了合同的自由订立和自由发挥作用。

经济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要素和合同成立的形式,合同法则进一步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解释等问题,保障了合同的自由和合法性。

3.规范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经济法与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方面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对经济法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8年,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同行业的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以及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以及商标,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产品图片和文字描述属于其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渠道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停止使用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图片、文字描述等;(2)消除影响,包括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经济法合同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住宅项目的建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多位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并约定了交房时间、房屋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业主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开发商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房屋。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业主可以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承担:- 开发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判决开发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以弥补业主因开发商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开发商应退还业主已付款项: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业主已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按揭贷款等。

-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装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这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退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等。

这体现了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同时也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5

违约责任--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5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5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种:(1)恢复原状,即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2)金钱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3)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四)支付违约金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经济法之合同法教案

经济法之合同法教案

经济法之合同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体系。

2、使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重要环节。

3、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效力类型,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违约责任。

2、难点如何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讲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点。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解决合同法相关问题。

3、讨论法:组织学生对有争议的合同法问题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思考和表达能力。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通过讲述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例,如租房合同中的争议,引发学生对合同法的兴趣,进而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二)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法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过程。

2、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经济法合同的效力

经济法合同的效力

经济法合同的效力引言经济法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经济法合同的定义、主要效力规定以及相关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经济法合同的定义经济法合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双方或多方依法订立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法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形式。

经济法合同的签订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经济法合同的效力规定合同成立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法合同经过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合同履行的效力经济法合同的履行效力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原则。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济法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经过双方或多方的协商,并符合法定程序。

未经合同当事人协商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同变更和解除,将导致其效力无效。

合同违约的效力当事人未依照经济法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关争议问题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合同的效力常常引发争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争议问题:合同无效与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当经济法合同中存在重大瑕疵、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时,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然而,如何准确判断合同的有效性仍然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的问题。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 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合同:指不依赖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凡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即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的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 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约定) 或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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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违约情况可以构成当事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违约责任则以法律的形式约束违约或者承担必要的财产责任,在合同制度中规定违约责任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一层保障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次,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都体现出其补偿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中有所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而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它具有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并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三、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5.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它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四)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

四、免责条款。

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同时,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则具有免责功能。

你知道你能做到,别人觉得你也许可以做到,那么,少废话,做到再说,其他的怨气都是虚妄。

自己没有展露光芒,就不应该怪别人没有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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