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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论文外国证券交易规则透析

证券交易论文外国证券交易规则透析

证券交易论文外国证券交易规则透

证券交易一直是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证券交易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外国证券交易规则的内涵和实践,本文将对该领域进行深入探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概念。

外国证券交易是指在跨国地区进行的证券交易。

与国内证券交易相比,外国证券交易具有更广泛的投资范围和更多的投资机会。

外国证券交易的参与者通常是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和经纪人。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外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金融市场惯例。

外国证券交易的规则涵盖了交易的时间、地点、投资者要求、经纪人要求、交易手续费等方面。

外国证券交易的规则还包括外汇管理和国外犯罪等问题。

同时,外国证券交易也存在许多挑战和风险。

例如,投资者可能面临外汇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外国证券交易的监管难度较大,投资者必须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法律要求。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前景和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外国证券交易将成为一个更加广泛和多元化的投资领域。

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
全球化,外国证券交易将更加便捷和透明,投资者对其将有更高的信心和热情。

总之,外国证券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则和发展趋势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挑战,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动态和商业机会。

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研究

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研究
可可期货 咖啡期货 棉 花期 l1号 糖 期 货 轻质 原油期货 亨 利港 天然气期货 黄 金 期 货 白银 期 货
目前 ,我 国期货 市 场 已 有期 转 现 交 易 ,也 在 积极研 究 和发 展 场 外交 易 ,但 尚未 引入 大 宗 交 易 机制 。从 业务 发 展 角度 看 ,有必 要 了解 境 外 大 宗 交 易 情 况 ,鉴 于 CME、ICE 美 国期 货 交 易 所 及 ICE欧洲期 货 交 易 所 等境 外 主 流衍 生 品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市 场较 成 熟 ,本 文 对 上述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机 制进 行 了梳 理和 分析 。
一 、 参 与主体及 产 品范围
(一 ) 参 与者 CME及 ICE美 国期 货交 易所 规定 ,大 宗交 易 参与 者须 符合 美 国 《商 品交 易法》 (Commodity Exchange Act) 规 定 的 “合 格合 约参 与者 ” (Eligi- ble Contract Participant) 定 义 。 合 格 合 约 参 与 者 一 般包 括 交 易 所 会 员 、会 员 公 司 、经 纪 1商/交 易 商 、政 府 实 体 、养 老 基 金 、商 品 基 金 、产 业 客 户 、投 资公 司 、保 险公 司 、存 款 机 构 和 高 净 值 个 人 。此外 ,商 品 交 易 顾 问 (CTA)、投 资 顾 问 以 及 管理 总 资产 超 过 2500万 美 元 的类 似 CTA 或 投 资顾 问角 色 的外 国个人 或 实 体 也可 代 理 客户 参 与 大宗交 易 。ICE欧 洲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定 ,交 易 所 会 员 可参 与大宗 交 易 ,但未 明确规 定参 与者 资质 。 (二 ) 大 宗合 格 产品及 最低 交 易手数要 求 适 用 大宗 交 易机 制 的 交 易包 括 在 某 一 品种 的 单 一方 向的期 货 、期 权 交 易 ,以及 跨 期 或 跨 品种

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研究

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研究

境外主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研究作者:田梦买毅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8年第3期摘要:目前,境外一些主流衍生品交易所已开展大宗交易。

它与场外交易类似,在非公开市场进行,成交后再进入交易所进行清算。

大宗交易为有大单交易需求的市场参与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交易方式,也为交易所上市的部分产品提供主要流动性。

本文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洲际交易所集团(ICE)、美国期货交易所、ICE欧洲期货交易所为研究对象,梳理其大宗交易的参与要求、交易流程、特点及监管演进。

关键词:CME ICE大宗交易大宗交易( block trade)是指满足最低交易手数要求的交易所上市期货、期权或组合产品的私下协商①大单交易,该类交易通常由交易双方以一对一的方式在非公开市场进行,成交后再进入交易所进行清算。

在发达境外衍生品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高,市场参与度深,因其规模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大单交易的需求也随之而来。

然而,在常规场内衍生品市场直接进行这样的大单交易很可能会对盘面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大单交易需求,境外多家衍生品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有期转现交易,也在积极研究和发展场外交易,但尚未引入大宗交易机制。

从业务发展角度看,有必要了解境外大宗交易情况,鉴于CME、ICE美国期货交易所及ICE欧洲期货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衍生品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场较成熟,本文对上述交易所大宗交易机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参与主体及产品范围(一)参与者CME及ICE美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参与者须符合美国《商品交易法》(Com,rnodityExchan,ge Act)规定的“合格合约参与者”(Eligi—ble Contract Participant)定义。

合格合约参与者一般包括交易所会员、会员公司、经纪商/交易商、政府实体、养老基金、商品基金、产业客户、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存款机构和高净值个人。

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守则研究_证券.doc

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守则研究_证券.doc

交易的股数或金额是判别大宗交易的主要标准。

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的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统一规定的方式;二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分类规定的方式;三是根据不同股票的大宗交易规模,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以交易量和买卖价差以内的正常委托量为基础进行不同规定,并对该规定进行经常性更新的方式。

采用哪种规定方式,主要是由各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交易的基本单位决定的。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采用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四种:场外协商场内撮合、通过其他交易系统撮合(场外交易)、交易时间外交易(盘后交易)和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场内交易(场内交易)。

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二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部分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三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作特殊规定,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交易协议过程不隐形化。

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后信息,世界上有些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了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即允许大宗交易在成交后不必象其他正常规模交易一样马上公告,只需在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告即可。

为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各证券交易市场在为大宗交易提供了一些比正常规模交易更宽松的条件的同时,也作了一些附加的限制,从而在发挥大宗交易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影响。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有两种方式:在楼上市场和楼下市场进行交易,其中大部分大宗交易是通过楼下市场进行的。

纳斯达克市场的大宗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ECNs在场外磋商,大宗交易投资者在场外磋商一致后,将磋商结果回报给ECNs,由ECNs来执行交易并向市场报告。

伦敦证券交易所所有股票的大宗交易都沿用SEAQ和SEAQI系统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而不经过SETS系统,不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

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与境外市场

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与境外市场

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与境外市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证券行业也在迅速实现国际化。

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开始将目光投向境外市场,以寻求更多的机会和收益。

本文将探讨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以及境外市场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国际化发展的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证券行业国际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自上世纪80年代起,随着国际证券公司的涌入,证券市场逐渐实现全球化,国际投资者参与境内市场的规模也不断扩大。

目前,许多世界知名的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设立了多个分支机构,并积极介入各国的证券市场。

二、境外市场的重要性境外市场对于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境外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结构各异,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境外市场投资来分散风险和获取更高的回报。

其次,境外市场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际投资者的涌入,境外市场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选择,帮助企业降低资金成本,推动经济发展。

最后,境外市场还提供了更广泛的信息和资源,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决策和风险控制。

三、境外市场的挑战然而,境外市场的开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证券公司需要熟悉并遵守当地的监管规定。

此外,跨国经营也带来了语言和文化的差异,证券公司需要培养跨文化团队以适应境外市场的运作。

另外,境外市场的竞争也很激烈,证券公司需要在本土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促进证券行业国际化的措施为了促进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国家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信息共享和监管经验的互换。

其次,优化境外投资环境,降低投资壁垒和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参与境内市场。

同时,提高本土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水平,培养具备全球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专业人才。

结论证券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是势不可挡的趋势,境外市场对于其国际化的推动尤为重要。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证券论文.doc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证券论文.doc

现代证券做市商制度以美国纳斯达克最为典型。

纳斯达克于1971年2月28日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与全国范围做市商终端系统相连结,实现了自动撮合场外证券市场交易,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

纳斯达克实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目前共约有520个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担任。

按照现行规定,凡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为其做市,以限制垄断价格的出现,并保证市场足够的流动性。

做市商必须报出有效的买入和卖出价,买卖差价是做市商的利润,限定在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定期发布的最大买卖价差范围之内,一般不超过证券价格的5%。

通常做市商需先建立做市证券的足够库存,并随时准备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当接到投资者卖出某种证券
的指令时,以自有资金执行买入;当接到投资者购买某种证券的定单时,用其库存证券执行卖出,如果数量不够就需要向其他做市商买足以完成其交易承诺。

由于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投资者在一家做市商处买卖证券,只要一次性交付98美元的费用即可,不需要支付给做市商手续费。

在每笔交易成交后90秒内,做市商通过计算机终端网络向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报出该种证券有效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以及成交情况,买卖数量和价格的交易信息随即转发到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屏幕以向投资者公布。

为了规范做市商的行为,在1987年以前,纳斯达克对违规的做市商将勒令其退出做市2个交易日。

在1987年股市暴跌后,严格了处罚规定,将禁止违规做市商重新进入市场的期限延长为20天。

这不但提高了做市商持续履行职能的标准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市场的应有秩序。

大宗交易制度是否具有《证券法》上的依据?_证券论文_1.doc

大宗交易制度是否具有《证券法》上的依据?_证券论文_1.doc

大宗交易制度是否具有《证券法》上的依据?_证券论文多样化。

其中的需求之一就是进行单笔交易金额较大的交易,即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需求不断增强的另一原因是并购市场的发达。

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全球掀起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浪潮后,由于机构投资者间大宗股票的成功转让是兼并重组的重要先决条件,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大宗交易需求进一步增强。

由于大宗交易中所交易的证券数量和金额较大,如果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交易制度就可能导致交易制度基本目标无法实现,造成市场流动性低、市场价格稳定性差、大宗交易成本提高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的撮合方式、价格确定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采取与正常规模交易不同的处理方式。

于是大宗交易制度应运而生了。

三、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很重要的。

这涉及,大宗交易的信息是否需要公开?若需要公开,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大宗交易信息依其性质可分为二类:一是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委托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目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信息;二是交易后信息,包括成交的股票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累计成交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巨额交易等信息。

在海外证券市场上,有不同的立法例。

(一)交易前信息的信息披露制度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作法。

1.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

在采用场外协商场内撮合和场外交易这两种大宗交易方式的市场中,交易前的委托过程都不对外公告,因此交易协议过程是隐形化的。

如纳斯达克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另外,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巴黎证券交易所对以非场内交易方式进行的大宗交易的交易协议过程也实行隐价指数、市场交易量、股市历史走势、市盈率等信息。

2.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只公开披露其中的部分,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就采用了这种制度。

【证券法论文】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证券法论文】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证券法论文】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产生。

[1]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迅速兴起要求有关国家承认外国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了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

当前,各国主要是根据以下三项原则来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的:1、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国籍原则。

国籍原则是指本国证券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国籍原则作为内国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效力的依据,这已为国际法所确认,几乎所有国家都以某种形式接受了这一原则。

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国籍原则作为主张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论依据。

如美国证券法就规定,如果美国国民在其它国家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依照美国法律是违法的,则美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2、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影响原则。

影响原则又叫客观领土原则,根据该原则,违反证券法的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国内产生有危害后果时,该国有权予以依法制裁。

影响原则早先主要作为各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根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各国逐步将其扩大适用于决定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就适用于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域外欺诈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对美国投资者没有造成什么特别损害,也是如此。

在肖思鲍姆诉菲斯特布鲁克一案中,某油公司的美国股东告该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价格购买其子公司的股票。

虽两公司均在加拿大,但美国法院认为该油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国股东涉及该案件事实,所以其享有管辖权。

法院宣称:“我们相信国会意图使证券交易法具有域外效力,以便保护在美国的交易所购买了外国证券的国内投资者,以及保护国内证券市场免受对美国证券的不当涉外交易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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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股数或金额是判别大宗交易的主要
标准。

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的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统一规定的方式;二是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分类规定的方式;三是根据不同股票的大宗交易规模,对大宗交易的单笔交易最小交易股数或金额采用以交易量和买卖价差以内的正常委托量为基础进行不同规定,并对该规定进行经常性更新的方式。

采用哪种规定方式,主要是由各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交易的基本单位决定的。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采用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四种:场外协商场内撮合、通过其他交易系统撮合(场外交易)、交易时间外交易(盘后交易)和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场内交易(场内交易)。

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二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部分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三是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作特殊规定,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交易协议过程不隐形化。

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后信息,世界上有些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了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即允许大宗交易在成交后不必象其他正常规模交易一样马上公告,只需在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告即可。

为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各证券交易市场在为大宗交易提供了一些比正常规模交易更宽松的条件的同时,也作了一些附加的限制,从而在发挥大宗交易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影响。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有两种方式:在楼上市场和楼
下市场进行交易,其中大部分大宗交易是通过楼下市场进行的。

纳斯达克市场的大宗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ECNs在场外磋商,大宗交易投资者在场外磋商一致后,将磋商结果回报给ECNs,由ECNs来执行交易并向市场报告。

伦敦证券交易所所有股票的大宗交易都沿用SEAQ和SEAQI系统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而不经过SETS系统,不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

其采用的最为有效的大宗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和大宗交易的低佣金率。

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可以在中央交易系统进行,也可以在中央交易系统以外进行。

巴黎证券交易所对于在中央交易系统中进行的大宗交易允许其委托
隐形化
,对于在中央交易系统外进行的大宗交易详细规定了交易价格的允许范围。

它还同时规定,大宗交易信息公告也可根据交易规模适当推迟,最晚可延迟到下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公布。

东京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的大宗交易都采用盘后交易方式进行。

所不同的是,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通过特制的盘后交易系统TOSTNET-1进行;而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没有独立的盘后交易系统,其大宗交易通过正常规模交易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在建立大宗交易制度时,证券交易所应主要从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为大宗交易提供较为宽松的条件,同时制定严格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

作者:深交所综合研究所
王霞
来源: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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