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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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

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

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专利法中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中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简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在本部分第一章第 3.1.2节中例举了一些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发明类型。

此外,下列情况也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1人类胚胎干细胞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3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

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2.1微生物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

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所列的情况。

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2基因或DNA片段无论是基因或是DNA片段,其实质是一种化学物质。

这里所述的基因或DNA片段包括从微生物、植物、动物或人体分离获得的,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制备得到的。

正如本章第2.1节所述,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DNA片段,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的项目包括什么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的项目包括什么

On the road, our lives have been affirmed. Along the way, we have failed and succeeded, we have tears and moved, there are twists and turns, there are smooth roads, there are opportunities and dream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的项目包括什么1、发明创造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或者有妨害公共利益的。

2、发明有违背自然科学规律的。

3、科学发现。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6、动植物新品种。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一、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的项目包括什么(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如吸毒工具等。

(2)违背科学规律的发明。

比如永动机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科学发现。

如某天文学家通过观测发现了一颗新星;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等,这些都属于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例如扑克牌或某种棋牌的一种新玩法等。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如一位老中医通过特殊的号脉方式可以诊断出一些难于诊断的疾病,并用针灸、特殊穴位按摩疗法等加以治疗,这些都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可批量生产的药物、器械及其制备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6)动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

在我国有专门用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那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呢?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那么又有哪些对象不受专利法保护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

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

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

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

一、外观设计与专利法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

《中国专利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

”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这个定义,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

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

”[1]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

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一般申请专利要想被授予专利权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即申请的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但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这是明确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一、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

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可以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方面。

发明是指在产品或者方法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方案。

只有符合创
造性、实用性和可工业化的特点,且未在国内外公开披露,才可以申
请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的产品或方法以及与之相同或
相近的技术方案,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进行的新的改进。

与发
明不同的是,实用新型不需要创造性,只要满足实用性和新颖性即可。

专利保护的范围与发明类似,只不过是针对实用新型的产品或者方法。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形象以及其组合等美学特征。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外观设计属于一种在视觉上为人们带来
美感的艺术创作。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在于,
要求设计方案必须具有独创性,与先前的设计方案存在显著区别,并
且未在国内外公开披露。

总体而言,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多个领域和方面,
既包括了技术创新也包括了美学创作,给创新者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和激励,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的创新发展。

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

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

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但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其中,有些专利申请因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而被驳回。

笔者以一起专利复审案为例,对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申请人提交了一件木纹贴纸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员以其系单纯模仿自然木纹图案的设计,明显不属于新设计为由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主要理由是该申请的设计仅仅以木纹元素为基础,设计出了独特的断纹线,产生了独特的美感,是一项集电子图像处理、工业加工、工业美术设计于一体的设计创新的过程,并非直接模仿现有木纹,不是单纯的仿真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申请的产品为木纹贴纸,其产品的主要设计内容为产品表面的图案及色彩。

该申请显示的产品表面图案明显为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仿真设计,明显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木纹贴纸是否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具体而言,就是木纹贴纸外观设计显示的产品表面图案是否明显为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仿真设计。

那么,涉及自然物的设计都不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吗?什么样的设计属于仿真设计呢?案例分析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其中的必要条件包括:外观设计应该是以产品为载体,适用于工业应用,同时是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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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
否被授予专利权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但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其中,有些专利申请因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而被驳回。

笔者以一起专利复审案为例,对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
申请人提交了一件木纹贴纸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员以其系单纯模仿自然木纹图案的设计,明显不属于新设计为由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主要理由是该申请的设计仅仅以木纹元素为基础,设计出了独特的断纹线,产生了独特的美感,是一项集电子图像处理、工业加工、工业美术设计于一体的设计创新的过程,并非直接模仿现有木纹,不是单纯的仿真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申请的产品为木纹贴纸,其产品的主要设计内容为产品表面的图案及色彩。

该申请显示的产品表面图案明显为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仿真设计,明显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
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木纹贴纸是否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具体而言,就是木纹贴纸外观设计显示的产品表面图案是否明显为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仿真设计。

那么,涉及自然物的设计都不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吗什么样的设计属于仿真设计呢
案例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其中的必要条件包括:外观设计应该是以产品为载体,适用于工业应用,同时是新设计。

对于如何在专利审查工作中适用该法条,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三章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规定:“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在审查实践中,《专利审查指南》所指的两种通常情形又在具体理由的阐述上有所区别。

首先,自然物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以自然物本身作为设计。

例如未作任何加工的雨花石、鹦鹉螺。

这种未作任何人为干预的自然物本身,其并不能称为产品。

所谓产品应为经过产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而单纯的自然物明显不符合产品的定义,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另一种是以自然物作为材料,且以其原有形态作为主体的设计。

例如根雕、盆景。

虽然这些物品是对自然物进行人为干预和控制的结果,而干预的目的是使其具有特定的造型,不能否定其新颖性。

但这些物品主要依赖自然物本身的形态,自然物本身不可能有大量完全相同的情况,因此这些物品主要材料的形态就有较大差异,导致最终得到的人为干预的结果也必将有较大差异。

因此,其并不适用于工业应用。

笔者认为,适用于工业应用是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定义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以自然物作为材料,且以其原有形态作为主体的设计也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其次,单纯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为仿真设计。

例如人造草坪、完全与真熊猫形态一样的玩具。

仿真设计多采用人工材料,可以进行工业化生产,但是其形态完全模仿自然物,明显不是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于外观设计必须是新设计的要求。

目前在审查实践中,仿真设计相关的专利申请较为常见,尤其是在食品、片材、工艺品、玩具、模型等类别中较多。

授权情形
那么是否只要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就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呢笔者认为,其实并非如此,以下两种情况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

一是以自然物为主要或部分材料,但设计主体形态不同于自然物本身,例如,压制成特定形状的茶砖、贝壳装饰的化妆镜。

能否进行专利授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设计的整体形态是否主要依赖于自然物的形态。

例如,以树根为材料制作的根雕,是以树根原有的形态为基础,加以裁剪打磨最终形成的。

因此,作为材料的树根形态一旦有所变化,即使采用同样的裁剪打磨手段,最终得到的成品也会有较大差异。

而贝壳装饰的化妆镜,虽然以贝壳作为材料,自然界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贝壳,但这种差别相较于整体而言并不显着,不影响两块化妆镜的整体相似度。

笔者认为,以自然物为材料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保护,主要看设计整体受自然物本身形态影响的程度多少。

如果同种自然物之间的差异不足以影响批量生产的外观设计之间的相似度,则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

二是以自然物为题材或灵感,加以变化或改进的外观设计,例如卡通动物玩具。

此种情况与仿真设计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与自然物的相似程度。

前文提到案例的核心问题即是否为仿真设计。

案例中的木纹贴纸的主要图案为木纹,申请人主张该木纹是经过人为设计的结果,可以明显区别于自然界的木纹。

判断是否属于仿真设计,其作为对比的自然物并不一定需要寻找到有具体图片记录的自然物,而是基于普通人的常规印象所形成的对自然物的认知。

针对该案中的木纹图案,很可能无法找到与其完全相同的天然木纹图片,但是该图案给人的整体视觉效果就是自然的木纹,其对木纹的设计和改动并不足以改变这种印象。

正如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对该设
计的阐述:“虽然原告称经过对自然的树木纹理进行选择、处理、设计拼版、优化等流程而形成本申请图案,但该图案从整体视觉上与自然的树木纹理并无明显差异。

”可见,如果以自然物为题材的设计希望获得专利保护,其必须与普通人印象中的自然物有显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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