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宁科[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通知(宁科[2008]17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和市职称办的通知,现将2008年度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科研人员,可对照《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实验师)资格条件》(可登陆南京市科技局网站科技人才栏目查询)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2、根据苏人发(2004)24号文件精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本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3、凡符合本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并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目前仍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可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所取得的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4、从本市以外地区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我省(市)高一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直接申报。
若本人自愿,也可向我省(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同级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6、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宁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宁科[2009]159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为大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江苏省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方案》(苏科条[2009]101号)和《南京市推进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宁委发〔2009〕28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2009年本土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1、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进度安排的通知》(宁科通[2009]21号)附件1、2中的已建研发机构本土大中型企业和未建研发机构本土大中型企业;2、其它经统计部门确认的本土大中型工业企业。
二、备案条件申请备案登记的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应达到“五有”的基本要求:1、有场地:建有专门的研发场所,能够满足开展研发活动的需要;2、有人员:配备一支与本企业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3、有投入:有稳定的经费投入,能满足开展研发活动的需要;4、有装备:配置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试验、测量、分析等仪器设备;5、有特色业务:针对企业发展特色,有明确研发方向、研发目标。
三、备案程序1、在前一阶段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根据宁科通[2009]21号文要求,已上报的已建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和未建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数据基础上,再对本地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基础数据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负责对符合“五有”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核实后,填写《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二十五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二十五批高新技
术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7.11.16
•【字号】宁科[2007]277号
•【施行日期】2007.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二十五批高新技术企业
的通知
(宁科[2007]277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认定江苏省第二十五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科高[2007]444号),经我局组织推荐,省科技厅组织评审,我市南京艾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06家企业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现予以公布。
希望被认定的企业继续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保持健康快速发展,为改善我市工业产品结构、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第二十五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宁科通〔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宁科通〔2021〕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1〕25号)要求,我局负责我市2021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数量。
我市向省推荐项目指标数为10项,在宁各市属单位申报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其中市属高校可不限项但需择优推荐。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申报审核及受理地点。
申报单位需在线填写项目信息表和项目申报书,经我局审核通过后,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封面,平装订),报送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区A234科技局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报送材料人员请携带市民卡或身份证)。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网上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申辰 68505233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吴永春 68786228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2月5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报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宁科通〔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报的通知宁科通〔2021〕59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关于支持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合作的实施细则》(宁科〔2021〕36号)要求,加快集聚国际创新资源,全力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建设,现就2021年度南京市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在南京设立的高端研发机构支持南京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世界500强”、大型跨国公司等在宁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的投资规模、研发投入及成效等绩效,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
高端研发机构申报支持,应符合以下条件:1.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地区合法设立且正常运营的;2.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围绕主导产业推进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发;3.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4.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6%以上;5. 有稳定的研发团队。
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企业总人数10%以上。
(二)南京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支持南京企业在海外收并购或直接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
对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海外投资规模、研发投入及成效等绩效,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宁政办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挂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管理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和推进科技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软件产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组织推进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职责。
(四)加强组织推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职责。
(五)强化推动区域内科技资源统筹整合的职责。
(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科技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推进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创新型试点城市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应用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科学事业费及各类科技资金;负责全市科技统计监测工作。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宁科通〔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的通知宁科通〔2023〕53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苏科资发〔2023〕208号)及《关于印发〈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3〕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省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我市申报组织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申报主体须为在南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条件的高校、院所,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具体申报条件详见省厅申报通知(附件1)。
按照省厅布局重点,结合我市“2+6+6”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需求,重点支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建设综合型、专业型省概念验证中心,对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
其中,具有多学科科技成果优势的高校可申报建设综合型,其他单位可申报专业型省概念验证中心。
专业型省概念验证中心服务的产业领域不超过2个。
二、申报要求1. 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各区具体负责本地(含省级以上高新区)项目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至市科技局。
省市属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1个项目。
涉密项目不予受理。
2.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
有在研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本项目的负责人。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80531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da.png)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
第四条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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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宁科[2005]9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5.05.11
【实施日期】200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
家的通知
(宁科[2005]9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职称办的统一部署,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精神,今年组建我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抓紧做好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
一、专家库组成及人数
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成员库组成及人数:医药学科组8人;化工与材料学科组8人;机电学科组7人;情报与科技管理学
科组8人。
南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库5人,评审委员库20人,专业(学科)组成员库36人组成。
专业(学科)组成员库组成及人数:医药学科组10人;化工与材料学科组10人;机电学科组8人;情报与科技管理学科组8人。
二、专家推荐条件
推荐的评审专家所学和从事专业(学科)应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学科)。
主任委员库成员应当是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评审委员库成员应当是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
专业(学科)组成员库成员应当是在职的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当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为主,业绩和能力特别突出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适当考虑。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45岁以下青年专家。
三、推荐程序及材料报送
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推荐人选填写《评审委员会人选情况一览表》,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推荐单位根据经核实的推荐人选情况填写《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人员报批名册》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附软盘)在2005年5月30日前送交(或邮寄)市科技局。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市科技局网站(http:///index.htm)“通知通告”或“科技人才”栏目内查阅、下载。
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11层1119室;邮编:210008;
联系人:姚建虎肖伟电话:83639292(传真) 83639291。
附件:1、评审委员会人选情况一览表;
2、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人员报批名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评审委员会人选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