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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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以省属国有企业(暂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一)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具体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中应得的税后利润;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应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4.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应分享的净收益;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6.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范围和标准:(一)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按不高于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20%的比例收缴。

具体比例由省国资委根据上一年度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按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税后利润跨年度缴纳,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入实现后缴纳。

以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从2006年度开始收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计划,省国资委负责监缴,企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国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5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管好用好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制止乱收费行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省政府决定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和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二、预算外资金是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在汉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所有的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省政府53号令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监督。

省直预算外资金包括:(一)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财政按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等;(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偿服务收入;(三)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四)企业主管部门提留、使用的各种专项资金和管理费;(五)上述项目以外的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和省政府委托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三、省直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安排、专款专用。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鄂财农村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5月30日附件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问责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强化乡镇财政专管员、乡镇财政所、县(市、区)财政局科(股)、室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的作用,保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鄂财农村规〔2010〕11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鄂财农村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厅、局应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厅、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厅、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厅、局相关处、科(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财政厅农村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科(股)负责,具体负责协调、督导各业务科(股)、室及乡镇财政所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对象和范围为,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非税收入、部分集体经济收入等。

湖北省出台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监管办

湖北省出台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监管办

湖北省出台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监管办法近日,湖北省出台《国有企业加强资金运用监管试行办法》(鄂纪发〔201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健全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加强对资金运用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监控。

《办法》规定,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管理体系。

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运用实施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有效监督,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的资金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建立公司董事长负总责、总会计师具体负责的资金集中管理体制;实行公司统一资金预算、统一对外融资、统一资金调度、统一对外担保的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公司与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权限,重大筹资事项、重大投资事项、重大并购重组等由公司集中决策。

二是建立资金运用责任制度。

建立严格的资金运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和审批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建立相互制约的资金收、支业务制度;建立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建立现代化的资金运用监控体系,通过计算机网络化和财务控制软件,对资金运用进行实时监控。

三是建立资金预算监控制度。

企业所有资金活动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在实行资金预算中,应明确预算项目和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在资金预算的执行上,应及时分析和监督预算与执行的差异,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预算外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审批和联签制。

四是完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的原则,在资金运用流程的制度设计中,对分级审批制度、权限划分规定、联签、复核手续、原始凭证管理、计量审查、验收等关键环节实行相互制约;健全完善各类有价凭证、票据、账册的登记、领用、签发、保管和归档制度。

建立大额度资金运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监控和事后风险评估制度。

《办法》要求,加强对经营环节的资金运用监控。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5.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 2005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对外投资,即: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的企业追加投入、债务重组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即: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三)组织投资管理,开展投资分析。

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9月27日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出资企业、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11月2日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2020年11月2日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国资委从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导向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根本性转变,以绩效目标考核为指挥棒贯穿国资监管始终,按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出资企业特定时期特定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的原则,着力推动我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新时期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特制定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一)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构建国有资本规范化专业化监管体系。

以法律为准绳、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推动国有资本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二)健全国有资本运作的监管制度和机制。

强化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加强产权登记、产权流转、资产评估、财务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重大运作事项的管控力度。

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运作的动态监管,对企业运行关键环节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动态监测和实时监管。

(三)强化战略规划引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投资,通过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国有资本的布局投向。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度投资 计划 , 对企业 年 度 投 资 计划 实行 备案 管
理 ,
制 定 企业投 资 项 目 负 面 清 单 ,
对企业 投 资
项 目 进行分类监 管 , 监 督 检査 企业 投 资 管 理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决 策 和 实 施 情
况 , 组 织 开 展对重 大投 资 项 目 后 评 价 , 对违规
资人职责 的 企业 ( 以 下简称
企 业 “


的 投资 活动

4 2

本 办法 。
第 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 投资是指 企业 以 现金 、
实物 、 公司 股权 、 有 价证券 或无形 资产 等 资源 投
入市场 获取未来 收益 的 行为 。 主要 包括下 列投 资
(鄂 国资发展
〔20 17 〕
号 9 0

从本办法施行之 日 起废止 。
省 出 资企业公司 章程相 关规定 与 本办法 不一 致
的 ,
以本办法 的规定 为准 。
执行中 有何问題 ,
请及 时反馈 我委 。
湖北省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监督管酸 员 会
年 201 7
月 1 1 7 日

编 制并 錢企业
和年度 投 断
划 ,
编制 投资项 目 库 ;
三 (

开展投资项 目 的可 行性研究和法律 风险

四 (

进行 投资 决策并承担 相应 的 投资风 险 ,
加强投 资项 目 管理和风险控制 ;
五 (

开展投 资统计 、
分 析和 后评价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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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
鄂国资财监〔2011〕40号
省国资委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
各出资企业:
当前正值年关,企业各方面资金需求旺盛,资金供需矛盾突出。

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防止资金链条断裂,防范财务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加强企业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集中管理。

要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通知》(鄂国资统评…2009‟305号),充分认识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实行资金集中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降低财务费用,提高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管控力。

省国资委将资金集中管理作为企业总会计师年度评议和任期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以及《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内部货币资金管理控制体系,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一是要加强现金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规范》(鄂国资统评[2008]61号),切实加强企业现金收、付、存环节的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严禁坐支,防止现金损失。

二是要加强银行支票、承兑汇票等金融票据管理。

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规定,确保银行支票准确完整。

要加大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流转环节的管控,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应收票据,组织开展各项应收票据的清理,防止票据欺诈和票据遗失,确保银行票据真实完整。

三是要加强销售货款管理。

要明确销售回款各环节的管控责任,确保销售货款的及时回笼。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要对应收账款采取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一是要建立客户资信调查评估制度,科学评估客户的资信程度,尽可能地减少赊销业务。

二是要动态跟踪分析,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

要加强应收账款日常动态状况信息传递,建立定期和客户对账制度,及时关注往来客户的经营情况,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诉讼的时效性。

财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跟踪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
要及时清理,严格催收。

要建立以业务人员为主,财务、纪检监察人员为辅的催收欠款制度,将销售人员销售回款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提高货款回收率。

四是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应收账款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体制机制上防止不良应收账款的产生。

四、加强存货管理。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存货内控制度体系,实行存货ABC分类管理,采用经济采购批量、整合供应链、重构作业链和物流规模效应等方法,降低存货资金占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推行“订单式管理”,减少生产积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资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要建立财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处置资金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六、加强责任追究。

要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鄂国资纪检…2009‟405号),对发生资金损失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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