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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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鄂国资发展[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国资发展〔2010〕5号)各出资企业,各监事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鄂国资发展〔2020〕59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的编报工作,根据《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7号)、《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鄂国资产权﹝2011﹞3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第三条省政府国资委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

省出资企业负责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1.新设立省出资企业的资本性投入;2.省出资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资本性投入;3.省出资企业在建或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追加的资本性投入;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出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4.企业清算费用支出;5.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支出;6.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启动支出建议草案编制工作,向省出资企业提出预算支出的方向、重点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省出资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的工作部署,提出本企业预算支出项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
1. 背景
本细则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流程,确保流程透明、公平,并提供指导,以保证聘用过程的合规性。

2. 聘用流程
2.1 开展招标
1. 国有企业需提前确定需求,并形成详细的职位描述和要求。

2. 在合适的媒体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送邀请函。

3. 中介服务机构收到邀请函后,应确认参与招标,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2 评估和筛选
1. 国有企业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要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专业能力、项目经验等指标。

2. 符合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评标,并提交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报价等文件。

3. 国有企业评审委员会对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中介服务机构。

2.3 签订合同
1. 国有企业与中标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合同洽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以及双方责任等条款。

3.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并盖章。

2.4 实施和监督
1.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或不符合要求,国有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3. 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各个阶段。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的内容,请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聘用流程合规性和公正性。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十)法律顾问服务;(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鄂国资产权〔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8〕126号各省出资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落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责任,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经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资产评估管理权限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资产评估管理是保证企业规范改革、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省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资产评估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对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资产评估管理各项工作,发挥好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明确资产评估管理责任主体。

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核准。

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备案。

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三、落实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责任。

省出资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构选聘、评估项目实施、评估报告审核、评估项目备案等各项工作制度,于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报省政府国资委。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日期:1998-5-21执行日期:1998-5-21生效日期:2003-1-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产权交易的范围和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程序第五章产权转让收入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国有资产产权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含地区行署、州、直管市)、县(含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二)有与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较为完善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由设立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经审查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三章产权交易的范围和方式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国有投资机构尚未建立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机构作为出让主体。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严格履行报批制度。

凡是中央投资形成的产权,需要转让的,应报中央有关部门批准。

凡是省下放市、县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市、县管理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责任界定(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负责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咨询、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五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外派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对监管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九)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统一建库)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的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中介机构比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库条件)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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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鄂国资纪检[2013]286号)
发布时间:2014-07-04 来源:委纪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保证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四条省国资委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备选库。

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产生。

中介机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

第五条中介机构备选库由省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类建立和管理。

财务监督处负责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产权处负责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法规处负责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

其职责是:
(一)负责备选库的建立、调整;
(二)主持省国资委用户使用中介机构选聘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备选库内中介机构的评价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中介机构选聘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备选库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省财政厅建立的备选库作为省国资委的备选库;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由产权处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建立;法律事务备选库由法规处通过媒体公开遴选建立。

每个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在20个以上。

第八条中介机构入选备选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有较强实力,持有国家注册证书人员规模符合建库要求;
(四)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第九条建立备选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选库所在部门结合中介业务实际制定备选库建立方案,明确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规模和要求;
(二)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评估中介机构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法律事务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公开遴选。

第十条省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每两年调整一次,其规模根据业务量可适当增减。

备选库的调整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每年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进行
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遴选抽签资格:
(一)已不符合入选抽签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违背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中介意见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中介服务费用50万元(含50元)以上的中介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方式选聘(备选库内中介机构参加投标);
(二)中介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下的中介项目,应当在省国资委建立的备选库中采取比价或抽签的方式直接选聘。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殊项目不宜采取上述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方式选聘。

第十三条选聘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中介服务的省国资委用户向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提出选聘申请,申请包括服务项目、选聘数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要求、服务费用、选聘方式等;
(二)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根据省国资委用户申请和业务要求制定选聘方案,确定选聘方式;
(三)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按照方案组织选聘工作。

(四)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监督、确认。

第十四条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由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选聘。

第十五条采用从备选库中直接选择中介机构的,根据选聘方案,按照一定比例从备选库中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然后采取比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采取比价方式选聘2户及以上中介机构的,由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按1:2比例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开标,报价低的为中选中介机构。

低于2户的,按1:3比例确定候选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采用抽签方式选聘2户及以上中介机构的,由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按1:2比例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抽签,抽中的为中选中介机构。

低于2户的,按1:3比例抽选。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确定后,省国资委用户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或由省国资委负责支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相关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相关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中介机构,或在选聘中徇私舞弊、造成资产损失,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为省国资委用户提供真实可靠和独立专业的中介服务。

必要时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核或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补充完善或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隐瞒不报的视为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经查实,省国资委可以视情节对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给予警告、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向中介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将违法违规中介机构记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省国资委系统的中介服务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机关法律中介服务采用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省国资委有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省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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