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法规的贯彻执行看湖北省国有企业的发展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鄂政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深入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实施“三个一批”战略进展顺利,地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接近尾声,省属企业改革重组深入推进,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脱钩改制步伐加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扎实推进。

为巩固和扩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促进发展为目标,以“两个毫不动摇”为原则,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认真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努力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面迈出新步伐,在促进国有经济加快发展方面做出新成绩,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开创新局面,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到2007年底,巩固和扩大实施“三个一批”战略的成果,基本完成全省工业企业改制任务;到2008年底,重点推进非工业领域企业和各级政府授权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全面完成全省各类国有企业改制任务;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市、州、县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企业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企业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企业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05•【字号】鄂政发[1995]46号•【施行日期】1995.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企业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通知(1995年4月5日鄂政发〔1995〕46号)一、1994年全省改革基本情况1994年,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加速企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苦练内功,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全省企业改革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5441”试点规划逐步落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根据国家经贸委的“转机建制,5441”试点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部署了549户大中型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完成340户。

40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在广泛收集资料,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试点意见,选择了试点企业,已报省政府审定,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从现在起可开始启动实施。

武锅、湖北化纤总公司、冶钢以及邮电部武汉通信电源厂、水利部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5家企业进入了全国100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选择40户企业委派监事会的工作,在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工作方案正在拟订,待与有关部门商量,报省政府审定后进行试点。

武汉市“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工作,按照增资、改造、分流、破产四个方面,正在有步骤地进行。

(二)“两法两例”贯彻落实力度加大,企业外部环境进一步改善。

各地在继续落实《企业法》和《转机条例》的基础上,认真宣传、贯彻《公司法》和《监管条例》。

目前,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基本得到落实,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拒绝摊派权较难落实,不少地市出台了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孝感、咸宁还分别对103家和50家重点企业实行拒绝摊派和抵制乱收费的挂牌保护。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鄂国资法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鄂国资法规[2021]8号省出资企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为推动省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国资委要结合实际指导所属出资企业做好合规管理工作。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政府国资委2021年2月7日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出资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加强地方立法 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驾护航——浅析《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优越性

加强地方立法  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驾护航——浅析《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优越性
( )条例》 二 《 纳入 了文化企业 国有资产 。 这是本条例一大
( ) 一 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是 政府特设行 政管理机 构。 有些学者认为为 了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打造成一个 纯粹的 、 干净 的出资人 代表 , 因此应将 国资委定位为一个私
法上“ 法定特色 出资人机构” 是“ 。 特殊商业 目的的法人” p 。哽 进一步提 出 , 国资委的 内部治理结构 上 , 在 应当摆脱行政化 的治理形式 . 按照私法上公司治理结 构的一般法律原则 去建 立 自己的治理形式 , 在工作人员的选拔 、 配置和人才晋升 、 任 免与激励机制上 ,也 不应该采用 国家机关公务员 的标准 , 而 应当按照 资本 营运和公 司治理的人才 配置 规则来选拔 和配
艰 巨。针对我省企业 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 , 在认真总结我省 国企 改革发展 的实践经验 , 并深刻领会相关上位法立法精神 的基础上 ,我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于 20 0 6年底着手开
展《 湖北省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条例》 以下 简称《 ( 条例》 性 国有资产。条例》 ) 《 结合湖北省党政机关所属企业 和经济实 草案 的起草工作 , 同时向省人大常委会 申报立法计划。 《 该 条 体脱钩改制的实践 , 将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 管理 作者 简介 : 胡蓉(99 )女 , 17一 ,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政 治与 法律 系讲师、 士。汪勇平(9o. , 湖北省 国有资产监 督管 硕 18_ )男,
湖北社会科学 2 1 0" 1年 第 9期
加强地方立法 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驾护航
浅析 《 湖北省企业 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条例 》 的优越性
胡 蓉 汪勇平 ,
(. 1 湖北第二师范学 院 政治与法律系 , 湖北 武汉 4 0 0 ;. 3252 湖北省 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7•【字号】鄂政发[2000]66号•【施行日期】200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17日鄂政发〔2000〕6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1999〕19号),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研究制定的《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改组企业的范围和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改组企业,是指进行国有经济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

国有企业改组时,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要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坚持促进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切忌急功近利。

要依据《劳动法》、《破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政策,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资金安排落实。

任何企业都不得以改组为由,随意辞退职工。

国有企业改组时,应按上述原则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安置方案的制度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办发[2004]3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5.08【实施日期】2004.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4]35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5月8日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

当前,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批”(一批大型国有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一批国有骨干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一批民营企业培育成为湖北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等一系列重大部署正在抓紧实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认识。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国有企业职工是改革的主体,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是国有企业改制赖以成功的重要保证。

大量事实说明,只有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操作,改制才能获得成功。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鄂发[2014]14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2014年5月21日鄂发[2014]1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现就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突破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把国有企业打造成独立、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

1.基本目标。

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国有资本运营方式、国有企业运行机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使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活力得到显著增强。

2.主要任务。

一是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在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二是运营好国有资本,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三是围绕主要管资本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方式。

四是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与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资本混合、融合的文章,真正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取长补短,增强我省经济的整体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区域经济整体市场化程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关于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关于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关于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鄂政发[1995]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02.28【实施日期】1995.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关于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1995年2月28日鄂政发〔1995〕25号)省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委决定选择45户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按照《公司法》实行公司制改造,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依据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试点的目的和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态的新型制度,通过试点,要达到以下目的:——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探索政企职责分开的路子,使企业彻底摆脱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真正进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经营。

——为理顺产权关系积累经验,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切实做到自负盈亏。

——完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形成企业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互相制约的机制。

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保证出资者权益,落实企业自主权。

——解决思想,实事求是。

既要借鉴国外和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又要从我省省情和企业实际出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地方法规的贯彻执行看湖北省国有企业的发展□胡蓉汪勇平【摘要】《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全国省级率先出台的一部关于国资监管的地方法规。

它的出台标志着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翻开了新的历史一页,它的贯彻执行将会对湖北省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产生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地方法规;法规条例;国有企业【作者简介】胡蓉(1979 ),女,湖北公安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汪勇平(1980 ),男,湖北潜江人,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朝着法制化的道路迈进了一大步。

在上位法日臻完善的同时,湖北省的国资监管工作在寻找自身特色、与兄弟省市找差距的道路上进行艰苦卓绝的摸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发现了不足,并深刻认识到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关于国资监管的地方立法对湖北省国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因此,针对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湖北省国企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并深刻领会相关上位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湖北省国资委从2006年底着手开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申报立法计划。

该《条例》于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三年被列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预备项目,2010年列为正式立法计划。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一号公告对外公布,已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可以说,正是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本着准确定位、勇于创新的原则,通过各方面力量团结合力,锲而不舍地探索和论证,《条例》才得以问世。

一、《条例》的创新和突破《条例》从性质上讲,是一部地方法规。

地方性法规最大的特点是要体现地方特色,总体而言,主要是立法上要注重在共性事项上突出特殊事项,在共性事项上突出个性事项。

《条例》立足湖北实际,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对做好新形势下国资监管工作做出了许多富有远见的创新。

同《企业国有资产法》相比,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一)科学论证了国有资产的范围。

《条例》结合湖北省党政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的实践,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纳入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

同时《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还以“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作为兜底条款,避免由于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带来的企业国有资产范围的遗漏。

最具突破性的是,《条例》结合湖北的实际,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行了“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方式。

(二)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更好地履行职能,进而关系到是否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条例》赋予了国资监管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的专门性、统一性和惟一性地位,体现了“大授权、大国资、全覆盖”的理念。

(三)创新了国家出资企业的选人用人机制。

企业领导人作为企业的领军人物,其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本企业的经营绩效。

在充分考虑和论证的基础上,《条例》对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聘用与考核,举八条之篇幅完成此项之规定,并对此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优胜劣汰机制。

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管理者,对年度和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者解聘。

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要求按年度和任期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实行分类考核。

三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要求构建年薪制、股权激励、特别贡献奖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管理者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就企业家培育,企业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机制等制定具体办法。

(四)强化了国家出资企业的风险防范。

我们之所以说现代市场经济是依法办事的经济,是法治经济,主要就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非常活跃的一个因素,要合理利用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趋利避害,遵守游戏规则自是应当。

《条例》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其他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通过企业法律顾·06·问这一专业性人才,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使企业更好地遵守法律规范,防范和应对市场经济中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健全和完善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不管是产权多元化的企业,还是国有资产一股独大的企业,都必须明白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国资委管的只能是资产而不是企业本身。

因此,其监管方式主要就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当国有资产以资本金的形式投入企业后,会依法形成企业的资产。

国资委不能管你企业怎么用它,经营它,只是最终会行使收益权,监督这些资产用到哪里去了,资产保值增值了没有。

《条例》将“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拓展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

同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明确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等,体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

二、《条例》出台对我省国企发展的重大意义2011年6月末,全省规模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626户,仅占全省工业企业户数的6.49%;但资产总额12,395亿元,占全省工业企业的60.2%,同比增长11.5%;所有者权益4,653亿元,占全省工业企业的45.75%,同比增长11.1%;累计完成增加值1,477亿元、实现销售收入4,890亿元、实现利润246亿元,上交税金368亿元,分别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42.47%、44.47%、45.22%、72.57%,同比分别增长14.4%、24.17%、22.88%、26.06%。

从以前数据中可以看到目前全省国有企业呈现出数量减少、规模扩大、效益提高、贡献增加、控制力及影响力增强等良好态势。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例如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出资企业经营风险加大,债务风险上升,企业盈利能力不强等不利局面。

同时,由于湖北省国有企业格局存在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例如产业结构不合理,活力不强等现象,都为湖北省国有企业的发展设置了一定的障碍,《条例》的及时出台为湖北省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奠定了法律的保障机制,具体说来:(一)有利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体制。

地方法规最大的作用在于能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将中央立法有效地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真正起到现实的效用。

《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体现了中央的精神,认真总结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成功经验,突出鲜明的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它通过将湖北省改革创新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有利于促进国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条例》不仅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或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纳入监管范围,还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这样为我们国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更大平台上进行资源配置,为实行“大资源、大配置”提供有力保障。

(三)有利于加快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条例》强调了加强董事会的建设,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相关要求,从体制上保障了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有利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将国有家出资企业培育成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

(四)有利于加强国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经过多年的改革攻坚,湖北省大部分国有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有少数国有企业运行质量不高、效益低下。

究其原因,主要就是专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到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难以落实。

《条例》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有利于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促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在出资人到位的同时,出资人职责必须同时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资监管工作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与时俱进,从法规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因此,《条例》根据国家上位法有关加强监管规定,结合湖省的实际,对新形势下加强国资监管作出了各项细化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深入贯彻执行《条例》,促进湖北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制订实施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

如果仅仅有了法律,人们却不认知它,那又怎么去遵守它呢?《条例》的出台,仅仅是向国资的法制化监管迈进了一小步,更重要的是需要真正的知悉并且贯彻执行它,抓好落实,而不是将其束之高阁。

为了真正执行《条例》,以促进全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本文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抓好我省国有企业十二五规划的落实,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科不科学,发展目标定的合不合理,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是否能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一年之计在于春,一日之计在于晨。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我们要起好步,开好头,根据国家和省里的“十二规划纲要”的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全省国有企业的“十二五规划”,省出资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和本行业发展特点,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理清发展思路,组织推进各项规划措施的落实。

(二)贯彻落实《条例》,加快完善国资监管体制。

要借助贯彻落实《条例》的东风,加快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步伐,重点在“组织体系、机构职责、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一是要大力完善国资监管组织体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