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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聘用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鄂国资法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鄂国资法规[2021]8号省出资企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为推动省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国资委要结合实际指导所属出资企业做好合规管理工作。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政府国资委2021年2月7日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出资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0〕1号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重要投资项目范围;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权限。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鄂国资发展〔2020〕59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的编报工作,根据《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7号)、《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鄂国资产权﹝2011﹞3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第三条省政府国资委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

省出资企业负责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1.新设立省出资企业的资本性投入;2.省出资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资本性投入;3.省出资企业在建或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追加的资本性投入;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出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4.企业清算费用支出;5.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支出;6.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启动支出建议草案编制工作,向省出资企业提出预算支出的方向、重点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省出资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的工作部署,提出本企业预算支出项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鄂国资产权〔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8〕126号各省出资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落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责任,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经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资产评估管理权限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资产评估管理是保证企业规范改革、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省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资产评估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对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资产评估管理各项工作,发挥好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明确资产评估管理责任主体。

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核准。

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备案。

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三、落实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责任。

省出资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构选聘、评估项目实施、评估报告审核、评估项目备案等各项工作制度,于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报省政府国资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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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0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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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度投资 计划 , 对企业 年 度 投 资 计划 实行 备案 管
理 ,
制 定 企业投 资 项 目 负 面 清 单 ,
对企业 投 资
项 目 进行分类监 管 , 监 督 检査 企业 投 资 管 理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决 策 和 实 施 情
况 , 组 织 开 展对重 大投 资 项 目 后 评 价 , 对违规
资人职责 的 企业 ( 以 下简称
企 业 “


的 投资 活动

4 2

本 办法 。
第 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 投资是指 企业 以 现金 、
实物 、 公司 股权 、 有 价证券 或无形 资产 等 资源 投
入市场 获取未来 收益 的 行为 。 主要 包括下 列投 资
(鄂 国资发展
〔20 17 〕
号 9 0

从本办法施行之 日 起废止 。
省 出 资企业公司 章程相 关规定 与 本办法 不一 致
的 ,
以本办法 的规定 为准 。
执行中 有何问題 ,
请及 时反馈 我委 。
湖北省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监督管酸 员 会
年 201 7
月 1 1 7 日

编 制并 錢企业
和年度 投 断
划 ,
编制 投资项 目 库 ;
三 (

开展投资项 目 的可 行性研究和法律 风险

四 (

进行 投资 决策并承担 相应 的 投资风 险 ,
加强投 资项 目 管理和风险控制 ;
五 (

开展投 资统计 、
分 析和 后评价工 作 ;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2005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对外投资,即: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的企业追加投入、债务重组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即: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三)组织投资管理,开展投资分析。

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四)投资项目汇总,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投资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八条企业应规范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所有重大投资应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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