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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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对每位中专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基本个人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学习计划、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籍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并随毕业后的学生一起转交给他们。

2. 入学考试:中专学校根据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录取的依据。

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3. 学籍注册:所有中专学生入学后需进行学籍注册,提供入学材料并进行登记。

学籍注册后,学校对学生的身份、课程安排和学费等方面进行管理。

4. 课程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规定学生应该修读哪些课程,并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课程,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5.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记录成绩。

学生成绩既要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也要作为评选学生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6. 奖励和处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表现等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处分则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

7. 毕业管理:中专学生完成全部学业后,经过考核合格并经学校审查确认,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要对毕业生的学籍进行清理,确保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上是一般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保持学籍的良好状态。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定义和目的学籍管理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学籍信息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服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学籍管理的职责和分工1. 学校教务处是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2. 各教学系(部)负责本部门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

3. 各教学班级的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如考勤、请假等。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入学1. 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参加招生考试或面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被录取。

2.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3.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并发放学生证。

2. 注册1.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注册,并缴纳学费。

2.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学籍审核,对未注册的学生,应督促其尽快完成注册。

3. 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调查,了解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权益。

3. 成绩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

2.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学校应将学生的成绩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便于学生查询和学校管理。

4. 毕业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实习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2. 学校应对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3. 对未毕业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跟踪管理,帮助其完成学业,确保学生的权益。

四、学籍管理的变更和注销1. 学籍变更1. 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学籍变更。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职学生学籍维护和管理准则

中职学生学籍维护和管理准则

中职学生学籍维护和管理准则1. 目的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准则。

2.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我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3. 学籍定义学籍是指中学生在校的学习和成长记录,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注册、成绩、考勤、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信息。

4. 学籍维护和管理职责4.1 中职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4.2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4.3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籍管理规定,确保学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学籍注册5.1 学生应当在中职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籍注册。

5.2 学籍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复印件- 学历证明- 体检报告- 其他规定的材料5.3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学生提交的注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6. 学籍信息维护6.1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2 学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3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学生信息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更新学籍信息。

7. 成绩和考勤管理7.1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生成绩和考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7.2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缺课、迟到、早退等情况应当进行记录。

7.3 学生成绩和考勤记录应当定期反馈给学生,以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

8. 学籍变动管理8.1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8.2 学生转学应当提供转入学校的同意接收证明,并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8.3 学生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当提交相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陕教职[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职〔2012〕4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水平,切实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和证书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管理规程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

2010年,省教育厅印发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教职〔2010〕32号),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学籍和毕业证书管理不规范、措施不到位,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违规注册双重学籍套取助学金、在学籍信息系统中注册新生或对学籍变更处理不及时、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历证书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学校管理不规范,责任心缺失,违规注册双重学籍套取国家助学金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很严重,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中等职业学校的质量提升及职业教育良好的社会声誉。

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增强职业学校科学管理能力。

学生学籍注册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学历证书是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重要标志和体现。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是有效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对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审核程序(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审核采取分级审核、分级负责的原则。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职[2012]24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职[2012]24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职〔2012〕24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为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职业教育良好社会声誉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职业教育的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2007年实施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2009年面向中职涉农专业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的免学费政策,对于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扩大职业教育规模、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确保国家资助和免学费政策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教育厅先后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下发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的文件,就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努力提高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认真落实管理规定,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逐步规范,资助和免学费政策实施进展顺利,落实情况良好。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级技能人才,严格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技工学校长期班在省劳动厅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经批准正式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取得我校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已注册的新生均须填写有关的表格,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时,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交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那么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在籍学生,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第三章成绩考核记载方法第八条学生按指导性教学方案所修读的课程不管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学习结束后必须参加考试(考查)。

考试(考查)及格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九条考试(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经教务科审定,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口试或口笔试综合方式进行。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两次缓考,超过两次按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缺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予安排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有二次缺考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开学后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卷面成绩在规定合格线以上的只定为合格。

补考时间由学校教务科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学期末考试(补考)评定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一式二份成绩报告单并签名,并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及标准答案交学校。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2013年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9月23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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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教职〔2008〕6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我厅以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为依据,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电话:029—87338593附件: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八年三月七日2附件: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4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区、市教育局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由县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省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备案的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四条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见附件1),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

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

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

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

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八条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九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

实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考核成绩按规定学分计。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6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

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十条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1.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50%),综合确定。

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4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占30%—60%。

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折算成相应的成绩。

不能参加社会考核的技能,由学校按实践操作的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4.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计算学分。

第十一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7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成绩考核。

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

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分是学分制记载学生学习任务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单位。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8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220学分。

其中,专业课学分占65%—70%。

第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应该互认。

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

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章免修、免试与兼学第二专业第十八条学生学习成绩优良,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由学校组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可免修。

含有实习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习实验,并通过考核取得及格成绩后,可以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通过自学、远程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9内容高于或相当于中职课程要求的,凭国家认可的成绩单、学生考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认定成绩的,相应课程准予免修免试。

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可以申请修学第二专业,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准予兼学第二专业,报教育厅备案。

考试合格或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1.一学期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1/2者。

2.学分制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1/2者。

3.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者。

4.毕业生获得学分数,达不到规定毕业总学分数的2/3者。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已获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修。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10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11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定向培养未经签约单位同意。

2.入学不满一学期。

3.毕业年级。

4.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5.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12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允许的时限:三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四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34.学生因休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第二十七条规定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6.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7.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8.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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