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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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范围第四条参保对象包括:(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二)在城镇居住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参保范围涵盖基本医疗服务、特殊疾病门诊服务以及住院医疗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

第七条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八条政府补助标准按照规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及时足额划拨。

第九条基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风险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四章医疗服务与费用支付第十条参保居民享有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支付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限额执行,具体支付标准由当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医疗保险凭证,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三)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审计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承担居民医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合谋骗取居民医保基金; (二)贪污、挪用居民医保基金; (三)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金损失;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五)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六)不认真审查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政府补助资金流失。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第十二条
2
第十三条
3
第十四条
4
第十五条
5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的支付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全年累加计算,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评等级医疗机构为200 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转诊医院,起付标准为750元。优抚人员和无 工作的优抚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下调50%。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计算,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 最低不低于100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起付标准可适当调整。
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办法
1月1日施行的办法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参保范围
03 第三章
04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
05 第五章参保办法
06 第六章医疗服务
目录
07 第七章基金监管
09 第九章法律责任
08 第八章组织实施 010 第十章附则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8]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8]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8〕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

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服务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1.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2.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及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管理,确保制度的公平、可持续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2、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3、本市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登记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新生儿在出生后_____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凭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2、居住证(外来人员);3、学生证明(在校学生);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

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助。

特殊困难群体(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

四、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_____月至_____月。

具体缴费时间以当地医保部门公布的为准。

逾期未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

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需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且自缴费之日起_____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1、银行代扣:参保人员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代扣代缴。

2、网上缴费:通过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网上缴费平台进行缴费。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参加、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参保对象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1. 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 农村居民;3. 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参保对象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参保程序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参保。

第九条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第十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1.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 政府财政补助;3. 社会捐助;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医疗服务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合理选择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消费。

第六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医疗费用结算应遵循简便、快捷、透明的原则。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兆林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家庭(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凡具有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农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家庭(个人)参保自愿原则;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注重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平衡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不同人群的参保条件及医疗消费需求,制定不同的缴费、补助及待遇标准。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六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城镇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负责组织城镇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申报登记和变更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申请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代办单位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须全员申报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医疗保险卡》。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5篇)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5篇)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成立医保领导小组及医保办事处,严格遵守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定期培训考核,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二、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在显著位置对医保政策、补偿政策、患者补偿情况、就医流程、常用药品和诊疗收费价格进行公示。

三、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实行身份核实制度,经治医生或护士负责对收治的患者进行身份核实,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报告医保办,杜绝出现冒名顶替现象。

如因帮助参保患者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流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医保办核对有效证件、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及医保系统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联系医保中心更正。

四、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

急性病不超过____日量、慢性病不超过____日量、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不超过____日量,不得带注射济(胰岛素除外),同类药品不超过____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五、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制度,严把入院标准不得为不符合指征的参保居民收入院,不得出现挂离床现象,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住院参保居民办理出院手续,不允许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增加的医药费用。

要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审批,控制不应转诊的病人外转,为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办理相应事宜。

六、做到合理检查,对大型设备检查要建立分级审批制度,避免为参保居民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认真执行相关告知制度,对于参保病人自费、大型检查等项目履行告知同意签字手续,因自费药品或大型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七、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次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对超标人员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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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一、制度管理
(一)组织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二)基金管理。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

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服务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
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

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

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

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二、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一是面对人群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

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 男 年、女 年 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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