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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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版农药生产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类别

2017新版农药生产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类别
新版农药生产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类别(2017)
序号
农药生产范围
检验设备
精度或
测量范围
1
防蛀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3、天平(0.1mg)
2
粉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PH计
4、天平
5、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6、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uv检测器)
3、天平(0.1mg)
4、水浴(±2℃)
5、使用范围0-14
6、0.003-100%
10
水分散粒剂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水浴
5、PH计
6、水分测定仪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有uv检测器)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天平(0.1mg)
20
化学农药原药(母药)
1、气相色谱仪
2、液相色谱仪
3、天平
4、化学分析装置
1、气相色谱仪(具FID检测器)
2、液相色谱仪(具uv检测器)
3、天平(0.1mg)
21
微生物农药
1、天平
2、水浴
3、养虫室(病毒)
4、pH计
5、标准筛
6、烘箱
1、天平(0.1mg)
2、水浴(±2℃)
3、养虫室(病毒)
4、pH计(0.01pH)
5、标准筛(150µm)
6、烘箱(±2℃)
注:产品质量检测采取特殊检测方法或仪器设备的,应当单独说明,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提供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农药经营许可现场考核表、现场核查报告、材料审查报告

农药经营许可现场考核表、现场核查报告、材料审查报告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企业基本情况
四、可追溯管理情况*
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

如果经营企业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考核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附件2
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申请人: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
是否首次申请:
申请经营范围:
审查日期: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结论:
审查组根据《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核查。

共核查项,其中:合格项目项;建议改进项目项;不合格项目项。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申请人的审查结论为:。

(注:审查结论从合格、建议改进、不合格三项中选取一项)
建议:
考核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农药经营许可材料审查报告
申请人: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
是否首次申请:
申请经营范围:
审查日期:
材料审查意见: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03【实施日期】201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3日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申请材料要求第四条农药生产范围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

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

制剂按剂型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的,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成册。

第六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应当提供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

第三章审查流程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许可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查对照表电子版

农药经营许可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查对照表电子版
查看图片或现场查验
合格()
不合格()
(6)是否有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设备。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3.2
仓储场所要求
(1)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2)是否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3)是否配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厨及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水缸(桶)、劳动服、手套、口罩、水池、洗手液应、逃生安全通道(梯)、安全帽、应急照明、破拆工具等)、是否有监控设备(不作查验项)。
查看档案、图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展柜、货架摆放是否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进行分类展示。在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查看档案、图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管理制度、监督举报等是否上墙。
查看档案
合格()
不合格()
综合结论:合格项20项,轻度缺陷0项,综合结论合格,建议同意许可;合格项项,轻度缺陷项,建议现场查验,视查验情况是否许可(或不合格不予许可);不合格项项,不合格,不予许可。
合格()
建议许可
轻度缺陷()
建议现场查验建议不予许可
不合格()
备注:1、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可以在许可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条件与其一致,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必须注明一并报许可机构备案。2、限制性农药经营者应当为使用者提高用药指导服务,且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3、现场核查不得少于3人,并对照审查表进行核查,并逐项签字,如存在不合格项或轻度缺陷项达4项以上不予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模板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模板

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模板
1.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样板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今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

可能我们的粉丝朋友有很多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疑问!不需要担心呢,广东省农业厅已于今年4月份起启动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申报资料存在的问题,农业君给大家梳理了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5.1经营人员一览表
5.2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3经营人员合同(法人和经营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供)
5.4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药、植保、农药工作经历证明
6.1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说明
6.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限制使用农药专柜)
6.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文本及照片
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农药经营范围、分支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四个方面的内容。

农业君温馨提醒,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1营业执照复印件。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操作人员。从事化学农药原药生产的操作人员,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具有高危工艺的原药生产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如从事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电梯、叉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申请材料项目
申请
变更
延续
补办
1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一份原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15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书

16
与申请遗失、损坏相关证明等材料
√17Leabharlann 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
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详细说明厂址所在的区域是否为省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应当提供所在园区的级别证明)

7
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提供厂址所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他人场地从事农药生产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租赁合同有效状态不低于一年。
5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岗位有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证件(证书)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第 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 、 经营、 使用 的农药 . 应 当取得农药登 记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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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适用于原药或母药)
五、管理制度要求
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审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附件2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适用于制剂)
五、管理制度要求
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审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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