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社区矫正证明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书一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1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告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道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道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
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时间:年月日社区矫正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告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道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篇一: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法律文书1、责令书no_____责令书_____: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你自接到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之日起7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_____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盖章)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被责令人各一份]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no_____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回到社区后,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做到:1、按时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3、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_____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3、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期间由_________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宣告日期:社区矫正对象(签名):4、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你因_____于___年__月__日接受社区矫正。
现已期满,特向你宣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矫正期满宣告日:社区矫正对象(签名):5、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因你具有的良好表现,经审核同意,决定给予奖励。
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所(公章)二○○年月日篇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告知: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事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道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告 知人 签字:被告知人签字: 时间: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公益活动;3、每周(周一上午)以电话、每月(28日,遇星期六、星期日顺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5、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保外就医的罪犯同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2、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缓刑解除个人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X法院:我是因犯XX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XXX,现向贵院提出缓刑解除申请。
我深感罪孽深重,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深感愧疚,但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在缓刑期间,我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我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深入剖析自己的罪行,认真反思自己的过去,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犯罪给社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的痛苦和伤害。
在社区矫正期间,我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要求,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和公益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
我还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类讲座和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我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关爱他人,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作为一个犯罪分子,我更应该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罪过。
在此,我诚恳地向贵院提出缓刑解除申请。
如果贵院认为我符合缓刑解除条件,我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严格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改过之心。
如果贵院认为我还需要继续接受社区矫正,我将积极配合,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己,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最后,我再次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向社会公众诚恳道歉。
我将永远铭记自己的错误,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对社会、对国家有贡献的人。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年月日。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文书17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公
安局、监狱管理局)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你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现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现向你宣告以下事
项:
1、对你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
2、管制期满,依法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
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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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月日
–––––––––––––––––––––––––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存根)
( ) 字号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因犯 罪于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处。依据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 年月 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公章)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存根)
( ) 字号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因犯 罪于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处。依据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 年月 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1、对你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 该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能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态度端正,基本完成了制定的矫正 计划 ,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缓刑考验期满建议按期解除矫正。
2、管制期满,依法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书
() 字号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 ,户籍
地 。身份证号码 。因犯 罪于 月 日被人民法院判处。依据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 年 月 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公章)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篇三: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存根)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存根)
( )字号
社区矫正告知书(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告知书(缓刑、假释)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六、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
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
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
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
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相关的集会、选举和被选举、任职和公安机关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等规定;6、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