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2007〕130号关于印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的通知
上铁运发〔2007〕86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运发〔2007〕86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营业线施工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5〕133号)、《关于印发<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通知》(铁运〔2006〕177号部令)、《关于印发<铁路主要繁忙干线施工计划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铁运函〔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重新制定《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2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 则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如下:1.施工作业(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和其他隐蔽设施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取土、采矿作业,在线路隐蔽设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CT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 3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分段绝缘器等设备设施更换维修、接触网大中修、牵引变电设备施工等作业。
(7)成段更换钢轨超过1OOm。
(8)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插入短轨头。
(9)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Omm以上。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数据管理规则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数据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080605)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数据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080605)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管理规则》,为规范LKJ数据管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规定了LKJ数据的发布、编制、校核、试验、交接、使用等相关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要求。
铁路各有关部门和从事LKJ制造的单位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所指LKJ限定为LKJ2000型。
第3条LKJ数据是LKJ控制功能实现的基础和运行分析的依据。
LKJ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是监控列车安全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铁路各级管理及作业人员应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协调、精心工作,使LKJ数据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设施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4条各铁路局(含铁路公司,下同)应按照本规则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制度,明确LKJ数据的从技术资料提供、汇集、发布、编辑、交接、计算机模拟检验、运行复核试验、车载文件的装用和运行记录数据的使用等各工作环节的要求和责任,制定机车、动车组LKJ逐台数据芯片装车的作业保障措,施严格管理。
第二章数据和数据文件结构第5条LKJ数据分为LKJ基础数据、LKJ控制参数数据、LKJ运行记录数据三部分。
LKJ数据结构见“LKJ数据及数据文件结构示意图”(附录1)。
LKJ基础数据分为LKJ固定基础数据和LKJ临时基础数据(IC卡数据)两部分,其中,LKJ 固定基础数据又分为LKJ基础运行组织数据和LKJ基础线路数据两部分。
LKJ控制参数分为LKJ固定控制参数和LKJ临时控制参数(LKJ列车数据,司机输入数据)两部分,其中,LKJ固定控制参数又分为LKJ控制模式设定参数和LKJ列车参数两部分。
第6条LKJ基础数据各部分的含义:1.LKJ固定基础数据:是指纳入铁路局《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中的线路、信号、接触网、站场等设备、设施以及行车组织方面的固定数据。
《LKJ运用维护规则》(2018)132

附件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2014年4月22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总运〔2014〕107号)发布,根据2018年8月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订〈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铁总工电〔2018〕13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为规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以下简称LKJ)及相关设备管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机车、动车组安装的LKJ及相关设备的采用、控制模式设定、数据文件编制、控制过程模拟检验和运行试验、数据换装、检测维修及使用的管理,规定了相关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方法和作业要求,以及设备应达到的运行质量指标。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合资铁路应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LKJ所指为LKJ-15型、LKJ2000型,其他型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LKJ是中国铁路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用于防止列车冒进信号、运行超速事故和辅助机车司机(含动车组司机,下同)提高操纵能力的重要行车设备。
LKJ是机车、动车组设备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LKJ设备包括装设于机车、动车组上的主机、人机界面单元(显示器)以及与之配套的速度和压力传感器、信息输入、信息输出和连接设备等。
LKJ相关设备包括装设于机车、动车组上的机车安全信息综合监测装置(TAX装置)、轨道信息接收处理单元(机车信号)、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BTM)、机车语音记录装置、列车运行状态信息系统(LAIS)车载设备、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TIS)机车车号自动识别设备等。
LKJ设备和LKJ相关设备整体构成LKJ系统,具体技术组成和性能要求由相关技术文件规定。
第五条 LKJ系统的功能、技术性能、控制模式设定、数据文件编制、数据换装等与系统运行稳定和作用可靠密切相关,应实行高度集中和规范化管理。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数据管理规则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数据管理规则一、引言1.1目的1.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LKJ设备进行数据监测和记录的铁路部门,包括铁路运输局、车站、车辆段等单位。
二、数据采集与传输2.1设备安装与维护2.1.1LKJ设备应按照相关标准安装,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1.2LKJ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2数据采集2.2.1LKJ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正确操作,确保采集到准确的数据。
2.2.2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并处理设备异常情况,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2.3数据传输2.3.1采集到的数据应定期传输至数据中心或服务器,确保数据及时备份和存档。
2.3.2数据传输过程中应进行数据加密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数据处理与分析3.1数据存储与备份3.1.1采集到的数据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类、存储和备份。
3.1.2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应存放在安全的处所,以防止数据丢失和非法获取。
3.2数据处理3.2.1数据处理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2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异常数据或处理情况,便于后续分析和问题追溯。
3.3数据分析与利用3.3.1采集到的数据应根据需要进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和指标。
3.3.2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以支持决策和改进运输管理。
四、数据安全与保密4.1数据安全4.1.1所有LKJ数据采集和传输过程中应进行数据加密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4.1.2对于敏感数据和个人隐私,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非法获取和使用。
4.2数据保密4.2.1所有LKJ数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泄露或使用数据。
4.2.2所有LKJ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传播。
五、数据归档与审计5.1数据归档5.1.1根据相关法规和管理要求,对重要的LKJ数据应进行归档。
5.1.2归档数据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存档,以便后续查阅和利用。
列车运行监控器的管理办法

列车运行监控器的管理办法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是列车运行重要的安全辅助装置。
监控装置具有速度监控功能,能有效防止列车冒进关闭的进站信号机和出站信号机及防止列车超速。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监控装置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以下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1、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是列车运行安全数据分析的主要依据,任何人不得更改或删除原始记录;2、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数据每周进行一次分析;3、机车出段前,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必须作用良好(如遇作用不良时,应向值班员汇报并作好记录);4、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在列车运行中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5、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放风阀打铅封;6、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作用不良或放风阀铅封破损时,应及时向运转值班员或有关领导反映并作好记录;7、有关行车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8、运转值班员必须认真记录并及时(交班前)汇报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有关情况;9、柴油机启机前,必须先关闭“三项设备”电源,后进行柴油机启动工作;二、使用办法:1、机车出库前,必须开放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录音控制盒,并使用调车键出库;2、列车发车前,正确输入司机号、学习司机号、车次、牵引辆数、列车换长、总重、车站号、区段号;3、列车发车后,正确使用开车键;4、列车运行中,如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作用不良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向运转值班员汇报情况并作好记录,但在下一个车站发车前,必须重新正确输入有关数据,恢复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正常使用;5、调车作业时,必须使用调车键;三、考核办法:1、人为更改或删除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原始记录;每次考核200元。
2、列车运行中,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作用不良或特殊情况关闭时,无汇报和无记录;每次考核200元。
3、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作用不良或特殊情况关闭使用(包括使用不当)时,在下一个车站发车前未按规定恢复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正常使用;每次考核200元。
总公司关于修订LKJ运维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20180810(1)

铁总工电〔2018〕13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订《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为适应铁路改革和LKJ技术发展的需要,经总公司研究,决定对《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技术规章编号:TG/XH208A-2018)。
一、第二条第2段“本规则LKJ所指为LKJ2000型,其他型号可参照执行”修改为“本规则LKJ所指为LKJ-15型、LKJ2000型,其他型号可参照执行”。
二、第六条第2段“铁路局(含铁路公司,下同)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LKJ系统工作的全面检查”修改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含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LKJ系统工作的全面检查”。
三、第九条“分管运输工作的副局长为LKJ基础数据变更的总负责人,其他副局长按业务分工负责对应业务工作”修改为“分管运输工作的副总经理为LKJ基础数据变更的总负责人,其他副总经理按业务分工负责对应业务工作”。
四、第十一条“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修改为“铁路总公司工电部”。
五、第十五条第3项“⑷负责LKJ芯片的数据灌制”修改为“⑷负责LKJ数据转存设备及芯片的数据灌制”。
六、第十六条“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机务部)”修改为“铁路总公司机辆部”。
七、第二十五条第3段“应由铁路局局长批准”修改为“应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八、第三十二条“LKJ系统各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为6~8年,其中安装于轴端的转速传感器设计使用寿命期为4年”修改为“LKJ2000型设备及LKJ相关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为6~8年,LKJ-15型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为10年,LKJ设备中安装于轴端的转速传感器设计使用寿命期为4年”。
九、第三十七条第4项“⑵牵引列车的车次号、车站号、监控交路、列车类型”修改为“⑵牵引列车的车次号、车站号(车站)、监控交路(运行径路)、列车类型”。
十、第四十四条“LKJ车载基础数据文件和LKJ车载控制文件由数据转存设备载入或直接写入芯片,存储在LKJ设备中”修改为“LKJ车载基础数据文件和LKJ车载控制文件由数据转存设备载入、直接写入芯片,也可通过远程无线方式载入,存储在LKJ设备中”。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12•【文号】铁机[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铁机(1995)4号1995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是机车设备的组成部分,是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的替代设备,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改善机车乘务作业管理的重要设备。
第二条由监控装置所产生的运行参数记录是行车分析的重要依据。
其数据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条为保证设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应选用经部批准的监控装置型号。
监控装置的主要生产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部审批后方可作为生产依据。
新造或经落车维修的监控装置须经部指定的质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第四条推广使用监控装置是一项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各个行车业务部门必须紧密配合,通过精心维护、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使运用设备全面达到部颁《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用于担当各线客货牵引任务的装有机车信号设备的内燃、电务机车均应装用监控装置。
用于调车和小运转的由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根据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第六条对于新安装开通的区段或监控装置虽已正常使用,但控制模式有关参数进行了调整的,允许投入使用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试验运行。
在试验运行期间可不接通机车制动控制设备,由铁路局制订特殊保证安全行车办法加强管理。
试验运行期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凡已投入运用的监控装置未经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八条应随时保证机车上监控装置的状态良好。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

3.与铁路局电务处共同审批本铁路局LKJ车载基础数据文件和LKJ车载控制文件。
4.提出因机车、动车组运行交路变化引起LKJ数据变化需求;与电务部门协调配合,办理因机车、动车组交路变更引起的LKJ基础数据、控制模式参数修订等相关业务工作。
5.配合电务部门组织LKJ数据换装;根据机车、动车组运行交路和运输部门有关施工要求,配合电务部门制定LKJ数据换装方案和计划。
9.负责LKJ系统设备安装和改造工程的实施。
10.负责LKJ系统及各配套软件的管理。按照铁道部、铁路局相关规章和应用版本要求,掌握LKJ系统各配套软件的运行状态,实施LKJ各配套软件的升级更新。
11.负责对口机务段LKJ系统使用工作的技术支持。
第15条 电务段LKJ管理职能主要部门分工:
1. 电务段信号技术科或车载设备技术科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设LKJ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6.负责本铁路局机务部门LKJ运行记录数据分析软件管理。按照铁道部、铁路局相关要求,掌握LKJ运行记录数据分析软件的运行状态,实施软件升级更新计划。
3.负责本铁路局配属机车、动车组的控制模式设定管理。
4.负责审核LKJ基础数据源文件和LKJ控制参数源文件;会同铁路局机务处审核LKJ车载基础数据文件和LKJ车载控制文件。
5.负责LKJ系统技术及配套软件的管理。掌握设备技术状态及LKJ系统各配套软件的应用状态;按照铁道部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应用版本要求,制定软件升级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2009) TG/DW106-2009运用维护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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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铁运〔2007〕130号关于印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根据第六次铁路大面积提速调图模拟运行检查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铁运〔2007〕48号)、《关于修改LKJ 速度控制模式的通知》(铁运电〔2007〕98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设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规定了国家铁路通常的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主要内容,控制参数的取值,控制模式的设定方法和权限。
对于列车运行条件特殊和有特别运输要求的,经铁道部批准另行规定。
监控装置的设计、制造单位和铁路各级行车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3条本规则所指监控装置限定为LKJ2000型。
第4条监控装置的控制模式分为基本控制模式和运行区段控制模式。
基本控制模式包括原始参数设置和基本功能设定,由监控装置制造单位完成;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包括运行区段各项参数的软件赋值和具体控制功能的确定,由铁路局监控装置专业管理机构完成。
完成控制模式设定的监控装置必须满足铁道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5条对新的运行区段控制模式设定或对既有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参数进行调整,铁路局须组织进行控制模式的模拟检验和控制功能的运行测试验证。
第二章线路数据文件形成第6条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的产生由数据汇集、数据编写、计算机模拟检验、运行测试验证、数据文件的形成等环节组成。
第7条有关部门应按《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规定和有关规范向机务部门提供基础线路数据资料。
第8条运行测试验证工作应选用性能良好、轮径参数设置准确的机车、动车组,并由监控装置专业人员和机车、动车组运用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第9条行车组织部门应对运行测试验证机车、动车组交路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运行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0条有关人员应将基础线路数据资料与运行测试结果进行核对,确认线路数据源文件无误后,生成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和站名站号文件,并由运行测试和核对人员签认备查。
第三章 基本控制模式设定第11条 监控装置接收到机车信号以下信息时,按以下要求监控列车(无特别指明时,包括机车牵引的列车和动车组,本规则所指动车组限定为200km/h 速度等级同时装备有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和LKJ 监控装置的CRH 系列动车组,下同)运行:1. 机车信号为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监控列车在显示停车信号的信号机前停车。
2. 机车信号为一个半绿半黄色灯光、一个黄色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色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灯光,监控列车按设置的限制速度或计算模式限速值运行并在显示停车信号的信号机前停车。
3. 机车信号为一个双半黄色灯光或一个双半黄色闪光灯光,监控列车按道岔侧向限制速度通过道岔。
4. 机车信号为一个绿色灯光,监控列车按设置的限制速度运行。
5. 机车信号由一个绿色灯光、一个半绿半黄色灯光、一个带“2”字的黄色灯光、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灯光或一个双半黄色闪光灯光变为一个白色灯光,监控列车按规定速度越过对应的地面信号机;列车通过对应的地面信号机后,机车信号仍为一个白色灯光,按地面信号显示停车信号监控列车运行。
机车信号由一个黄色灯光、一个双半黄色灯光变为一个白色灯光,按地面信号显示停车信号监控列车运行。
6. 机车信号为灭灯、多灯,按停车信号控制。
7. 机车信号低频信息为“H ”码,且机车信号为一个红色灯光时,监控装置按停车信号控制。
第12 条 监控装置采用循环实时计算方式分别计算常用制动模式限速值和紧急制动模式限速值(称计算模式限速值),其计算时间间隔不大于50 ms 。
第 13 条 机车牵引的列车,制动距离按以下公式计算:j c h h m k e k z i w v v t v S S S ++-+=+=022001000)(17.46.3βϑϕ式中 z S ——制动距离,m ;k S ——空走距离,m ;e S ——有效制动距离,m ;0v ——制动初速,km/h ;m v ——制动末速,km/h ;k t ——空走时间,s ;h ϕ——闸瓦(闸片)换算摩擦系数;h ϑ——列车换算制动率;c β——常用制动系数;w ——列车单位基本阻力,N/kN ; j i ——制动地段加算坡度千分数。
第14 条 机车牵引的列车制动距离计算参数按表1取值。
表1 机车牵引的列车制动距离计算参数表注: 1. 表中n 为牵引辆数,j i 为制动地段加算坡度千分数,空走时间计算公式中,上坡道j i 取0; 2. 换算摩擦系数和单位基本阻力公式中的v ,按2/)(0m v v v +=取值;3. 本表中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列车牵引计算规程》制定的内容,随所据规程变化而变化。
第15条 监控装置启动减速模式和停车模式后,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的减压量,机车牵引的客运列车取130kPa ,货运列车、调车作业取120kPa 。
在固定限速下运行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的减压量,机车牵引的客、货运列车均取80kPa 。
动车组制动参数符合表2规定。
第16条 监控装置防止冒进信号的控制模式距离由计算制动距离与安全距离之和构成,即:a e k S S S S ++=式中 S ——监控装置模式距离,m ;a S ——安全距离,m 。
第 17 条 CRH 系列动车组的监控装置制动距离按以下公式计算(制动减速度按表2取值):j k e k z i a v v t v S S S 01.0)(0386.06.322210+-+=+=∑式中 ν1,ν2 — 分别为速度间隔的初速和末速 (km/h );a — 动车组制动减速度 (2/s m )。
表2 制动减速度(2/s m )取值表第18条 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安全距离按下式计算:05.0v A S a +=式中 a S ——安全距离,m ;A ——安全距离基本值,m 。
站内紧急制动取20,常用制动取50;区间紧急制动取70,常用制动取100。
第19条 监控装置在机车信号为一个绿色灯光(或半自动闭塞区间的一个白色灯光)情况下,按照线路允许速度(包括线路、道岔、曲线、桥梁、隧道、长期慢行地段、临时慢行地段等各项允许和限制速度)、接触网限制速度、机车最高运行速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动车组最高运行速度等各项允许和限制速度的最低者确定监控装置模式限制速度值(称固定模式限速值)。
对于动车组,固定模式限速值最高不超过165km/h 。
第20条 监控装置可采用速度连续控制方式或速度分级控制方式。
动车组和运行速度大于140km/h 的由机车牵引的列车在自动闭塞区间须采用速度连续控制方式。
采用速度连续控制方式时,机车信号为一个半绿半黄色灯光或一个黄色灯光,监控装置不设固定出口限速值,监控列车在显示停车信号的信号机前停车;机车信号为一个带“2”字的黄色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灯光,监控列车按道岔侧向限制速度通过道岔。
第21条 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和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确定1.机车牵引的列车在固定限速区运行,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 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8km/h 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对于侧向道岔和临时施工慢行引起的列车限速,特殊规定为:按固定模式限速值+3km/h 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 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
2.动车组在固定限速区运行,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 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10km/h 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对于侧向道岔和临时施工慢行引起的列车限速,特殊规定为:按固定模式限速值+3km/h 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
第22条监控装置人机界面的限制速度数值窗口显示值为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或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
取消监控装置常用制动功能时,监控装置人机界面的限制速度数值窗口显示值为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或紧急计算模式限速值。
第23条固定限速区控制时机1.机车牵引的列车在固定限速区运行,监控装置语音提示、解除牵引力和实施制动的控制时机设置如下(经特别批准的除外):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3km/h时,语音提示;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2km/h时,解除牵引力;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2.动车组在固定限速区运行,监控装置语音提示、解除牵引力和实施制动的控制时机设置如下: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3km/h时,语音提示;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2km/h时,解除牵引力;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第24条列车在减速信号或减速地点前,监控装置工作在减速模式区,控制模式计算规定如下:1.常用制动距离计算,机车牵引的列车计入空走距离;动车组空走距离固定按60m 计;2.紧急制动距离计算,机车牵引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计算不计入空走距离,动车组紧急制动距离计算计入空走距离;3.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按减速目标地点的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作为制动末速计算确定;4.紧急计算模式限速值按减速目标地点的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作为制动末速计算确定。
第25条列车在减速模式区运行,监控装置语音提示、解除牵引力和实施制动的控制时机设置如下: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5km/h时,语音提示;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1km/h时,解除牵引力;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紧急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第26条列车在停止信号前,监控装置工作在停车模式区,常用制动距离计算和紧急制动距离计算均计入空走距离。
监控装置语音提示、解除牵引力和实施制动的控制时机设置如下: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5km/h时,语音提示;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1km/h时,解除牵引力;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紧急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第27条监控装置实施解除牵引力控制后,当列车速度低于计算常用模式限速值或固定常用模式限速值3km/h时,自动撤除控制。
监控装置实施常用制动控制后,列车在固定模式限速区运行,实际速度低于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时,提供缓解条件;列车在减速模式区运行,实际速度低于目标限速后,提供缓解条件;列车在停车的模式下运行,列车停车后提供缓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