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表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案由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条款

1、未经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

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

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3、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

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

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

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

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

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4、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

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

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

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

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上岗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

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

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

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

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

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6、未按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即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

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

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7、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

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

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

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

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8、给顾客提供使用未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

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

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

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

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9、未按规定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

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

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

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

异味。

(此条两款,对应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

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

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

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

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10、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

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

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

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

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11、未按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

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

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12、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

第(七)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

括下列内容:(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

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

关资料的;”

13、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

格而投入使用的;”

14、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

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此条两款,对应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

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

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012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示例(一般啊+听证)

赤水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

卷内文件目录

卫生行政执法文 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移送 案发单位(人):罗××,女,汉族,××岁,电话:139××5114××,身份证号码:××2131××654031××5××,住址:××市××街道办事处××西路居民楼××楼××号。 受理时间2014 年04 月17 日09 时15 分 案情摘要:20××年4月××日,赤水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在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执法检查中接群众举报,××市××街道办事处××路老糖厂居民楼4楼××号有人非法为妇女实施宫内节育手术行为。 经办人签名:陈××、吴××、邱××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请陈××组织人员核实后立案。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报告 当事人:罗××,女,汉族,××岁,电话:139××5114××,身份证号码:××2131××654031××5××,住址:××市××街道办事处××西路居民楼××楼××号。 案件来源:××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移送受理时间:20××年4月××日 案情摘要:20××年4月××日,赤水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在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执法检查中接群众举报,××市××街道办事处××路老糖厂居民楼4楼××号有人非法为妇女实施宫内节育手术行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批准立案,由陈某某、吴某某和邱某具体承办。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序论…………………………………………………………………( 3 )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3-4)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3 ) (二)行政执法………………………………………………(3-4)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4 )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4-6) (一)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4 ) (二)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4-5) (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概况…………………………(5-6) 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有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6-10) (一)执法部门众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6-7) (二)执法部门滥用权力导致执法公正欠缺………………( 7 ) (三)执法不力现象突出……………………………………(7-8) (四)现行食品安全执法存在的原因………………………(8-9)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9-10) 结论………………………………………………………………( 11 )

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祁勃坤 【摘要】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在食品安全领域,近年来,江苏泰州特大制售假盐、广西南宁僵尸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件件触目惊心。老百姓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二)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一词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常用术语。在改革开放以前,以及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没有“行政执法”的提法,“行政执法”是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1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依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违反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1)适用范围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指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总结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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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综合执法局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行政综合执法局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确保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区执法局始终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局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制度为抓手,以措施为保障,确实加强管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XX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成立工作小组。局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计光明副局长担任分管领导,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小组。工作组迅速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作出部署,狠抓落实。二是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体系。由局牵头具体实施,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各责任辖区大队均成立了相应专职工作小组,认真制定了工作方案,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既分工,又合作。主动深入到辖区内的食品销售摊点经营户安全卫生检查,加大对无证早摊点、烧烤摊、卤味摊等流动摊点的查处力度,坚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取缔,切实抓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堵塞食品安全漏洞,确保辖区内食品良

好经营秩序,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三是召开专题会议。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全面传达贯彻省、市、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执法局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提出了XX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措施,为全年城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 加强宣传,强化意识。为提高广大市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我局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对经营户宣传。对食品经营户定期组织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增强经营户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行业自律意识。二是对市民宣传。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市民食品安全防范意识。除了加强对普通市民的宣传教育,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也不能放松。向中小学生发放宣传资料,教导远离无证摊点,拒绝不洁食品,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便及时查处、取缔流动食品摊点。三是主动上门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对食品摊贩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市民群众沟通,提高其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整治,明确目标, 一是实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八里店社区综合监

药品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WORD文档,可下载修改 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试题.答案doc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餐饮单位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应”的要求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行;“宜”的要求是推荐执行。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简称为GSP 。 6、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 7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8、甲类非处方药的英文缩写标志的颜色为红色。 9、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10、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允许使用,但通过高温、加热也可使用。(×) 4、药店销售发霉的黄芪,应视为销售假药。(√)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调查权。(×) 6、2011年5月2日起,药品监督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7、食品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或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8、、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健康体检。(×) 9、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应向所在地的县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违反“卫生许可证”理案: 1.适用范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 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项、(第二款) 4.处罚:(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 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 业的。 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涂改、 以注销。) 二、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顾客用品用具管理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四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处置危害健康事故不当案:

(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壹)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运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 (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 (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壹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壹条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壹)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俩名之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关联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 1、受理: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俩名之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运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序论 (3)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3-4)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3) (二)行政执法......................................................(3-4)(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4)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4-6) (一)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4) (二)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4-5)(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概况…………………………(5-6)三、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有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6-10) (一)执法部门众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6-7)(二)执法部门滥用权力导致执法公正欠缺 (7) (三)执法不力现象突出..........................................(7-8)(四)现行食品安全执法存在的原因...........................(8-9)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9-10)结论 (11)

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祁勃坤 【摘要】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 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在食品安全领域,近年来,江苏泰州特大制售假盐、广西南宁僵尸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件件触目惊心。老百姓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阐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二)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一词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常用术语。在改革开放以前,以及改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2.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

《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行政执法案例1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 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 分析与讨论 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 思考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序 号 案由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规章依据处罚内容备注 1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 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 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五十三 条第二款、《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 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 销售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十三条、第十四 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十八条 同上 3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 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 产品说明书、标签、包 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 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 容不同,生产企业未依 法办理重新注册而销 售案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十八条 同上 4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 注册证》的企业新建、 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 自生产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 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 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 或者适应症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 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 定》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 同上 6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伪造他人厂名、厂 址、产品批号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 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7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伪造或冒用《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证》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8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擅自增加无菌器械 型号、规格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六)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行政处罚案由如何构成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 名称规范化浅析 一、概述 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的名称指的是案由,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一般按照使用的范围、对象、性质等可以分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审批案件(计量处罚案件:《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生产许可案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请求延长办案时限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几类。今天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 二、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基本结构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行为名称+案 三、当事人名称的确定 (一)确定的依据一 当事人的名称填写应当准确,有法可依。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分类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确定公民作为当事人时候,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公民”。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确认时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合伙

关于食品安全的通告

关于食品安全的通告 食品的安全关乎日常生活。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食品安全的通告,仅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01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加快标识管理、监督检查、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注册、保健食品目录管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国家口岸食品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地方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快制修订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和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加快公布整合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废止、修订其他相关食品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实施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农业行业标准300项。(农业部、国家卫生计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表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案由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条款 1、未经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 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 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3、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 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 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 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 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 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 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doc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销售发票) (一)、食品批发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二)食品经营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有批发经营的查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三)食品经营者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四、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五、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Word版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3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4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6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8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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