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由及查处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引言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食品安全的稳定。
本文将对为行政管理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汇总1.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销售过期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过期食品藏匿过期食品销售2. 生产伪劣食品生产伪劣食品是指利用低劣原材料或不合格生产工艺,制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伪劣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伪劣食品虚标食品成分或保质期3. 添加违禁物质添加违禁物质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或贮运过程中,以及餐饮业中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
行政管理部门对添加违禁物质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物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4.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食品功效、效果等,误导消费者。
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宣传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虚假标注食品产地5.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是指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或餐饮业等环节中,违反了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
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违规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程序和方式,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1. 案由介绍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各级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汇总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常见案由及相关处罚依据。
2. 案由与处罚依据2.1 危害人体健康的案由2.1.1 使用劣质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此类案由针对使用劣质、变质、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9条:生产、销售过期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变质食品原料;2.1.2 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案由此类案由针对故意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2.1.3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案由此类案由针对故意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6条:虚假标注、标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0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2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案由2.2.1 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案由此类案由针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2.2 不正确标注食品安全标准的案由此类案由针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未正确标注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加工环节: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为。
二、销售环节:包括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
三、广告宣传环节:包括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宣传产品功效等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相关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般而言,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报批评、行政拘留等。
总之,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惩罚违规者,保障消费者权益。
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安全的食品产品。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食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涉及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鉴于这一重要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将继续讨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案由和处罚依据。
首先,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销售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 案由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详细版)一.案由及背景介绍:1.1 案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2 背景介绍:详细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
二.违法事实:2.1 主要违法行为:详细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过期食品- 添加非法添加物- 虚假标注食品成分- 不符合卫生标准等2.2 附加违法行为(如有):详细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附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及销售伪劣食品- 擅自改变食品配方- 不按规定存储食品等三.违法行为的证据:3.1 证据收集方式:详细描述证据的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审查相关文件资料- 抽样化验食品- 现场勘查等3.2 证据清单:列出所收集到的证据清单,并对每一项证据进行详细描述。
四.处罚依据:4.1 相关法律法规:列出与该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并对其进行简要解释。
4.2 处罚规定:详细阐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金额- 吊销许可证- 停产整顿等五.处罚决定:5.1 综合考虑因素: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处罚进行综合评估。
5.2 处罚决定内容:具体明确处罚决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金额及缴纳期限- 吊销许可证的期限及后续程序- 停产整顿的时间要求等5.3 处罚执行机构:列出具体的处罚执行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附件:(可选,根据实际情况添加附件,如相关证据、案件调查报告等)法律名词及注释:- 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及解释。
- 2.处罚规定名称:处罚规定的名称及解释。
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简明版)一.案由及背景介绍:1.1 案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2 背景介绍:简要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2.1 主要违法行为:简要描述被处罚方所犯的主要违法行为。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8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内容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包括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9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或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案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的,或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案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人员未经资格认证上岗案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一条、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序号
案由
违反法律
违反法规
处罚的法律依据
处罚的法规依据
处罚内容
备注
1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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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案由及查处依据汇总
20、违反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规定保健食品名称、标
签、说明书与批准
的名称、标签、说
明书不一致的情
形。
《食品安
全法》第
四十二条
第(九)
项(建议
去除,预
包装标准
不适用保
健食品)、
第五十一
条第二
款。
另是
否与第6
个案由有
重复,是
否归并
《食品安
全法》第
八十六条
第(二)
项。
(一)没收违法所
得;
(二)没收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和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
形给予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处二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处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
21、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一)保健食品生
产者的生产条件发
生变化、不符合食
品生产要求而未立
即采取整改措施;
《食品安
全法》第
二十七条
第(一)
(二)
(三)
(四)项,
第五十一
条第一
款;《实
施条例》
第二十一
条第一
款。
《实施条
例》第五
十五条;
《食品安
全法》第
八十五
条。
(一)警告。
(二)造成严重后
果的:1、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2、依据下列
情形给予罚款:(1)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二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2)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生
产者的生产条件发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十九条。
条第(四)
项。
至吊销许可证。
(二)上述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24、生产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生产经营未取得保健
食品批准文号,但包
装、标签、说明书上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
能的产品的行为(建
议归并入第一点,列
为第三种情形)
《国务院
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
督管理的
特别规
定》第三
条第二
款。
《国务院
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
督管理的
特别规
定》第三
条第二
款。
(一)没收违法所
得、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物品;
(二)依据下列情
形给予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5
000元的,并处5
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不足1万元
的,并处10万元罚
款;3、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10倍
以上20倍以下的
罚款;4、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照;5、构成非法经
营罪或者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罪等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5、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
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
品的行为(建议归并
入第一点,列为第三
种情形)
《国务院
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
督管理的
特别规
定》第三
条第二
款。
《国务院
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
督管理的
特别规
定》第三
条第二
款。
(一)没收违法所
得、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等物品;
(二)依据下列情
形给予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5
000元的,并处5
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不足1万元
来源: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