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厂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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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宰前合格证》或《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验人员负责,官方兽医监督落实,值班检验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值班检验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厂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官方兽医应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报告屠宰负责人,并由官方兽医确认并出具急宰证明进行急宰,并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值班检验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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