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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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19781-2005)》、《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XX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长对我校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我校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一)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制定、完善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生物和医学相关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技术安全隐患整改;(二)保卫处负责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等的防火、防盗、防恐等工作,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参与处置生物或医学安全突发事件;(三)各学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

各学院、直属单位负责制定、完善院级生物和医学安全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组织、指导、督查、协调系所、中心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实验室安全隐患,举一反三,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向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生物安全管理情况;(三)教学中心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本组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等采购、储存、使用、交接和废弃物处置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组生物和医学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四)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间实验室的生物和医学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负责;(五)在实验室学习、工作(含实习、参观等)所有人员对自己的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等采购、使用、储存、处置等生物安全相关行为负直接责任。

中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4篇)

中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4篇)

中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设备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学生物实验室是为中学生物教学服务而建立的实验场所,其主要功能是进行生物实验和相关教学活动。

实验室的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学生物实验室的管理,包括实验室使用管理、实验器材使用管理、实验操作规范、实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等。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员是实验室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学校负责人应当配备和培养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实验室管理员,并确保其能够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学生和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并签署安全承诺书,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实验室使用管理第六条实验室使用必须有固定的实验课程安排,教师必须按照实验课程的要求进行教学实验。

第七条实验室使用时必须将实验室门窗关严,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安全。

第八条使用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佩戴实验室服和防护用具,并按照要求进行个人卫生清洁,保持实验室的整洁与卫生。

第九条完成实验后,必须及时清理实验台和器材,并做好实验记录。

实验结束后,关闭实验室的电、气和水等供应设备,确保用电、用气和用水的安全。

第十条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打火机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一条实验室内禁止储存有害物品和易爆物品。

一切实验废液和废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严禁进行危险性较大的爆炸性、放射性、剧毒性实验,不得进行与实验室规模不相适应的实验。

第三章实验器材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器材使用必须符合实验要求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学实验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器材的存放必须有相应的标识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器材的完好和易用。

第十五条使用实验器材前必须检查其完好性和性能,不得使用已经损坏的器材。

第十六条学生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实验器材的位置和结构,严禁私自拆卸和修理实验器材。

中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中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中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实验室入口和出口应明确标示,并保持畅通。

必要时,设立紧急出口。

2. 所有实验室人员应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实验手套、护目镜或面具等。

3. 禁止在实验室内食用、饮水或吸烟。

4. 实验室内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洗台面和设备。

有害物质应储存在专门的柜子或容器中。

5. 实验室内应安装适当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测试。

6. 实验室内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习,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7. 在实验过程中,严禁擅自更改实验方案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实验材料。

8. 实验室内禁止进行没有老师指导的试验,确保实验过程安全与有序。

9. 任何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给实验室负责人。

10. 实验室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禁止进行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实验。

11. 实验室内使用的化学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理。

12. 实验室内应按照相关标识牌和警示标识,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和器材,并定期维护。

13. 实验室应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并保证急救知识的普及。

14. 实验室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使全体人员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程序。

15. 实验室内严禁将化学品和生物试剂带离实验室,必要时应经过授权和登记。

16. 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17. 实验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确保空气清新,并防止眩光。

18. 实验室内禁止进行未经安全评估的危险试验或操作。

19. 实验室内的玻璃器皿应妥善保管,使用时需小心操作,避免破裂和伤害。

20. 实验室内应备有紧急联系电话和救护车的联系方式。

以上是中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旨在确保学生在实验室内进行实验时的安全与健康。

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中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1. 实验室的管理目标本实验室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师生的安全,保护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促进实验室的健康发展。

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农业⼤学实验室⽣物安全管理办法(试⾏)吉林农业⼤学实验室⽣物安全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学校⽣物安全管理⼯作,保障师⽣员⼯⾝体健康,确保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农作物⽥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和《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涉及⽣物安全管理包括: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病原微⽣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三个⽅⾯,凡从事以上研究、试验、⽣产和加⼯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章⽣物安全管理机构第三条在学校实验室安全⼯作领导⼩组统⼀领导下,⽣物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如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物安全的各项⼯作进⾏监督指导;(⼆)科技管理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科研项⽬申报、批复项⽬审核和项⽬实施监督指导;(三)各院级单位⾏政负责⼈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管理⼯作。

第三章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转基因⽣物,是指利⽤基因⼯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于农业⽣产或者农产品加⼯的动植物、微⽣物及其产品。

(⼀)农业转基因⽣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种畜禽、⽔产苗种)和微⽣物;2、转基因动植物、微⽣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种畜禽、⽔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

不包括:细胞融合技术,原⽣质体融合技术;传统杂交繁殖技术;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常规质粒DNA构建及在⼤肠杆菌或酵母中扩增等遗传操作。

(⼆)农业转基因⽣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物对⼈类、动植物、微⽣物和⽣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三)从国外进⼝遗传⼯程体,在校内进⾏基因⼯程研究和实验的,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转基因⽣物按照对⼈类、动植物、微⽣物和⽣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即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度危险。

学校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生物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实验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生物实验室的全体师生及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总体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生物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二)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四)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做好实验室安全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一)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二)定期检查实验设备、药品和实验材料,确保其安全、有效;(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四)参与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二)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内部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存放无关物品;(二)实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留宿;(三)实验操作人员应穿戴实验服、手套等防护用品;(四)实验室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五)实验室内电器设备、电线、插座等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不得擅自改装、乱接乱拉;(六)实验室内不得随意打开窗户,确保室内通风良好;(七)实验室内禁止存放个人生活用品。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一)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二)对实验设备、药品、实验材料等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有效;(三)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一)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二)及时上报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三)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XX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1次修订)为加强我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对实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等影响师生健康、或对环境造成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XX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华师〔2017〕115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根据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标准的规定,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学院目前尚不具备能够进行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动物和植物等实验室。

因此,学院任何实验室、个人不得在学院内实验室进行危险性的生物体、生物制剂、生物样品等实验及相关工作)。

三级、四级实验室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前必须通过国家认可并应获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制定符合三级、四级生物实验室专门管理办法。

二、实验室在开展生物实验时,如涉及到具有危险性的生物体、生物制剂、生物样品等,须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员和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凡未经申报备案的生物危险品不得在实验室中使用。

三、实验室在开展新的实验项目或内容,须对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如样品的采集、运输、样品保存等)、实验过程、实验后废弃物的处理等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进行风险评估。

四、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天须对生物实验室进行巡查和记录,对实验样品、试剂、用具用品、实验进出人员等须有详细的记录,并确认实验室的安全运作。

五、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并建立培训档案。

六、动物实验室仅限于实验操作及动物相关的功能实验,不能在实验室中饲养动物,当天实验结束应将动物处理或移送动物房,动物不可在实验室中过夜。

七、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按照《XX学院关于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docx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docx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doc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物安全管理区内的实验室,包括生物实验室、医学实验室、农业实验室等涉及生物实验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预防、综合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和操作,确保实验室内实验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四条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需要和危险性级别划分生物安全管理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防护。

第二章生物安全管理区划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划分生物安全管理区,根据生物实验的危险性级别分为四级:(一)一级生物安全管理区:适用于无病原微生物、无致病基因的转基因微生物、无致病毒的生物材料实验。

(二)二级生物安全管理区:适用于含有病原微生物、致病基因的转基因微生物、致病病毒的生物材料实验。

(三)三级生物安全管理区:适用于传染病病原微生物、人畜共患病病原微生物、高度致病性病毒的生物材料实验。

(四)四级生物安全管理区:适用于易造成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病原微生物、特别危害性病原微生物、高度毒性物质的生物材料实验。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需求和规模合理划分生物安全管理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实验室内生物实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实验室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确保实验环境的卫生和无菌。

(二)实验室内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负压通风系统等,确保实验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实验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熟悉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实验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服和个人防护设备,在进行实验操作时保护自己的安全。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明确实验过程中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加强实验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生物实验室。

第三条所有与生物相关的实验必须根据其实验性质到具备相应实验条件的实验室中完成,本办法中实验性质包括动物实验、微生物实验、基因实验或其他的生物实验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订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三章生物实验室的建立与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由二级单位向学校提交报告,学校经论证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审批备案标准,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建立生物实验室要先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控制程序,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生物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条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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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确保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生物安全管理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凡从事以上研究、试验、生产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条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生物安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各院级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根据《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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