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是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针对城市内车辆清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确保城市车辆清洗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并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以下为可能包含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清洗点设置:规定在城市内设立专门的车辆清洗点,确保车辆清洗工作有专门的场所进行。

2. 清洗时间:规定车辆清洗的时间段,以避免对城市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清洗费用:规定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清洗点进行合规收费。

4. 清洗水源和废水处理:规定车辆清洗时使用的水源,以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方式,确保废水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清洗方法和设备:规定车辆清洗的方法和使用的清洗设备,保证清洗的效果和质量。

6. 清洗员资质和培训:规定车辆清洗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确保清洗工作能够安全、专业地进行。

7. 清洗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清洗点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清洗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8. 违规处理和处罚:对违反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规范化的清洗管理秩序。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而制定的重要规范,履行规定有助于创造更美好、更健康的城市环境。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经营、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美容、洗车用水循环过滤、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以机动车有偿清洗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清洗服务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规划、工商、环保、滇管、水务、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洗车场的开办和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水、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七条机动车洗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清洗服务规范,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环保型洗车系统。

第二章规划和开办条件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滇管、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的需要,编制本市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清洗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活动,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清洗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运输局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业的主管部门。

各区、辖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清洗业的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清洗业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机动车清洗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机动车清洗的管理规章。

二、审批全市机动车清洗业的立项和开业。

三、审核全市机动车洗车场的新建、改建、扩建。

四、对全市机动车洗车场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受理对违反有关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机动车清洗业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为运输生产服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开业条件凡申请经营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机动车洗车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二、申请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申请者为个人时必须是国家政策允许的无业人员),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三、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洗车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四、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五、机动车清洗业经营者须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此外还须具有不低于1万元的资金、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六、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登记;七、须具备二名以上经过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作;八、清洗设备:非自动洗车业经营者,须配备冲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等设备;自动洗车业经营者,须配备电脑洗车机、清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等设备;九、机动车清洗业经营者的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肥城市城区洗车业管理暂行办法

肥城市城区洗车业管理暂行办法

肥城市城区洗车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车辆清洗服务行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区开办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行为的监督管理。

具体范围为:东至吉山大街,西至康汇大街,南至肥桃路,北至康王河。

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区洗车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洗车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洗车场店外经营和影响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规划、环保、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洗车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由规划部门会同交通、城管、环保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设置。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开办洗车场,应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开办洗车场应符合以下条件,达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04)要求:(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二)在室内经营;(三)冲洗设备齐全;(四)具备4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五)具备30㎡以上的停车场;(六)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节水及环保要求;(七)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七条依法开办的洗车业户,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

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八条洗车场应按照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对其清污。

第九条洗车污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未经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洗车污水。

洗车场管理制度(三篇)

洗车场管理制度(三篇)

洗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洗车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洗车场是指专门提供汽车清洗、维护、保养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洗车场所有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高效、规范、诚信、服务。

第五条洗车场应设立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条洗车场应经营正规、合法的业务,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七条洗车场应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八条洗车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九条洗车场应确保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洗车场应充分保护顾客隐私,不得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洗车场应定期检查、维修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洗车场应定期清洗、消毒洗车工具、设备和车间。

第十三条洗车场应规范员工形象,要求员工佩戴统一工作服和工牌。

第十四条洗车场应建立顾客档案,记录顾客基本信息和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洗车场应提供规范、准确、及时的服务报告和发票。

第十六条洗车场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洗车场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

第十八条洗车场应确保员工勤奋工作,不得拖延服务时间或懒散。

第十九条洗车场应定期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洗车场应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二十一条洗车场应按照顾客要求和洗车方案进行服务。

第二十二条洗车场应确保洗车水源正常,不得给顾客造成任何不便。

第二十三条洗车场应确保洗车过程中不损坏车辆和顾客财物。

第二十四条洗车场应正确使用洗车工具和清洗剂,不得使用损坏或过期产品。

第二十五条洗车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洗车场应提供相关汽车美容和保养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洗车场应在洗车服务收费前明示价格,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洗车场应提供便利、周到的售后服务,如发现问题可免费返洗。

洗车场管理制度

洗车场管理制度

洗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洗车场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洗车场基本情况洗车场名称:XX洗车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经营范围:提供洗车、打蜡、喷漆等服务第三章组织结构1. 洗车场设立经理一人,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

2. 设立洗车组、喷漆组、维修组各一组,分别负责洗车、喷漆、维修等工作。

3. 设立客服组一组,负责对客户进行接待、咨询、投诉等服务。

4. 每个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内人员管理和工作分配。

第四章人员管理1. 招聘规定1.1 每位员工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

1.2 经过面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1.3 禁止招聘未成年人从事工作。

2. 岗位职责2.1 经理:全面负责洗车场管理工作。

2.2 洗车组组长:负责洗车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2.3 喷漆组组长:负责喷漆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2.4 维修组组长:负责维修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2.5 客服组组长:负责客户接待和服务工作的安排和监督。

3. 培训规定3.1 每位员工在入职前需接受相关岗位培训。

3.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4. 福利待遇4.1 洗车场为员工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4.2 员工表现优秀者可享受年终奖金和晋升机会。

第五章洗车流程1. 洗车预约1.1 客户可提前电话或在线进行洗车预约。

1.2 按照预约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洗车作业。

2. 洗车过程2.1 先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确定车辆是否有明显损坏或瑕疵。

2.2 车辆进入洗车作业区域,工作人员按照洗车流程进行清洗。

2.3 完成洗车作业后,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洗车效果满意。

3. 洗车注意事项3.1 车辆内部杂物需自行清理干净,以免影响洗车效果。

3.2 洗车期间,客户需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私自进入作业区域。

第六章安全管理1. 车辆安全1.1 洗车场严禁私拆或私开客户车辆。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模版根据您的需求,我为您列出了一份____字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模版。

以下是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提高车辆清洗质量,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车辆清洗活动,包括固定车辆清洗场所和流动车辆清洗服务。

第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车辆清洗场所,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车辆清洗需求。

2. 规范运营:车辆清洗场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车辆清洗过程,确保清洗质量和服务安全。

3. 环境友好:车辆清洗场所应采取环保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二章车辆清洗场所第四条车辆清洗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选择适宜的土地,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自然环境造成影响。

2. 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洗车设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

3. 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车辆清洗场所应按照环保要求配备合格的洗车设备和清洗剂,确保清洗过程中不造成污染。

第六条车辆清洗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清洗流程、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车辆清洗服务第七条车辆清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以下资格:1. 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合法经营。

2. 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清洗人员,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服务。

3. 定期对清洗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车辆清洗服务应按照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清洗项目和服务水平,并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第九条车辆清洗服务提供者应做好清洗记录,包括清洗时间、车辆信息和清洗效果等,并保存一定时间供监管部门查阅。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第十条车辆清洗过程中应采取环保措施,包括垃圾分类和污水处理等,防止对水源、土壤和空气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环保警示标志,加强对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提高环保意识。

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

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

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8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23日起施行。

市长:卓锋2022年3月23日日喀则市洗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洗车场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集中建设区内洗车场的建设、经营、监管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美容、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循环过滤、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鼓励洗车场经营者建设具有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节水功能的洗车场。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洗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洗车场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开设洗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程;(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四)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用水计量设备;(五)具有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六)符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开设洗车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应当设置截水沟、沉砂池及污泥暂储设施;(二)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采用防渗漏硬化;(三)室内洗车区和擦车区总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四)《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车辆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区域包括:
(一)中心城区及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主城区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措施。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发展。

鼓励投资者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提倡洗车场经营者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七条机动车洗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机动车洗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鼓励在中心城区主要入市口设置机动车洗车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