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劳动合同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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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4000字经济法:《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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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字经济法:《劳动合同法》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经济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 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

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

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 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024版劳动合同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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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劳动合同法论文范文合同目录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概述1.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1.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2.2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2.3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3.1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3.2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3.3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4.1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4.2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4.3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5.1 劳动合同纠纷的类型5.2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5.3 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的管理6.1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6.2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6.3 集体劳动合同第七章:劳动合同的法律监督7.1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7.2 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7.3 劳动者的监督权利第八章:劳动合同的签字与备案8.1 劳动合同的签字栏8.2 劳动合同的签到时间8.3 劳动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备案程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概述1.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市场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旨在适应新的社会需求,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

1.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都应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1.3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2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律约束关系,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框架,广泛适用于各个经济领域。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签订和变更、权利和义务、解除和终止等方面阐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为了报酬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的约定书。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规范文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1.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地点、休假制度等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设施,确保劳动合同的平等和自愿原则。

2.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内容,但必须经过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合法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同时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管理、指导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并支付劳动者约定的报酬。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条件。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劳动者提出辞职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辞退。

双方必须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2.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或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后,合同自动终止。

双方无需再进行解除手续。

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框架。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市场的日益复杂化,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愈发显著。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法律要求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则应当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涉及到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解散等情形。

然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采取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等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等问题,导致维权成本较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未来发展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使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其次,完善劳动合同法的配套制度,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等,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

再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法也应当适应新的劳动形态,如远程工作、灵活就业等,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总之,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法,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最新-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 精品

最新-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 精品

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摘要劳动合同法既是劳动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制建设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法律,在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协调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不可避免的也会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相关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方面随着劳动用工情况的多样化变化衍生出很多新型劳动关系,如家庭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一方面在劳动合同制实行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侵害到劳动者权益、破坏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现实问题,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

同时,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抽象和太过原则性以及难于实践操作的问题。

为此,鉴于经济体系同法律体系间相互关联的关系以及法律变化对经济体系运行的影响作用,下面就经济法视角下的劳动合同法做进一步具体分析。

一、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方面的具体分析从立法宗旨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设立是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进而创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的。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经过双向选择后需要劳动合同法作为劳资关系最终确定的协议依据,同时也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根本依据。

相较于劳动法中双方于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抽象、笼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则真正体现出了其在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具体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成本方面对经济学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进行分析一劳动者择业成本人们劳动的目的除了为社会创造财富之外,提高自身收入也是主要目的。

通常来说,每个人未就业之前为使自身获得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往往需要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当其步入劳动领域之后,择业问题尤为重要。

如果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劳动者的择业问题,其总是会以收入最大化为指导原则从众多可供选择的职业中选择一个能够实现自身收入最大化的职业。

经济法与劳动法的衔接

经济法与劳动法的衔接

经济法与劳动法的衔接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

经济法和劳动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劳动者权益。

虽然它们在对象和实施方法上存在差异,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衔接与互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劳动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及其影响。

1. 相互渗透与相辅相成经济法和劳动法在立法目的上有所不同,但二者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相互渗透的现象。

首先,经济法的执行对劳动关系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

例如,经济法中对于合同的规范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更加有序,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劳动法作为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手段,为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薪酬计算和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基本规则,确保了经济的正常运转。

2. 法律责任与合法性保障经济法和劳动法都对违约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中对于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制,使得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更加安全;而劳动法则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保护,使得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追究,经济法和劳动法共同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 法律监督与纠纷解决经济法和劳动法都设立了相关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经济活动和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经济法中的市场监管机构和劳动法中的劳动监察机构都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职责。

当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发生时,法律监督机构也会介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法律权益的实现。

4. 法律知识与教育培训经济法和劳动法的衔接还体现在法律知识和教育培训方面。

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政府、企业和劳动组织都会组织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经济主体和劳动者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合法经营和合法劳动的意识。

总之,经济法与劳动法在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者之间的衔接关系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

经济法中劳动合同法律研究

经济法中劳动合同法律研究

法律法规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不仅仅从宏观视角关注经济的发展,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还从整个经济发展的细微处对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所调整的法律领域范围是广阔的,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引起的争议对《劳动合同法》不认同的观点:“《劳动合同法》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而诞生,难免存在妥协和让步,加上理论界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许多问题的理论准备并不充足,也导致该法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企业用工成本的上升,直接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这种直接的关系导致了学者对于这一关系的担忧,于是有学者提出提高和维护劳动者权益,要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给企业以必要的调整适应时间。

这方面的工作要抓住重点,综合规划,循序渐进。

两年来,《劳动合同法》强制带薪休假制度、住房公积金等十余项政策接踵出台,企业负担增加过快。

这些措施出发点毋庸置疑是好的,但是我们不可能在一两年内就能弥补过去二十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劳动者权益的缺憾,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与发达国家在规范劳动关系和员工福利上的差距。

”二、劳动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1.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是《劳动合同法》顺畅运行的隐性障碍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缺乏足够的热情,一方面他们宁愿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愿意受到劳动合同的束缚;另一方面,可望不可及的社会保险对他们也不过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而已。

深究下去,问题出在保险上。

根据目前的规定,员工签订合同后需要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几项险种,养老保险虽然可以转移到新单位继续参保,但目前在城市办理的养老保险是无法转移到农村的。

2.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保障不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对劳动合同的无条件单方解除权。

关于经济法的一些合同法、劳动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一些合同法、劳动法的论文

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身份2007年3月底,广州媒体报道快餐业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其全部员工的七成以上都是兼职工,其中又以在校大学生课余居多。

快餐业相关企业则称兼职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

那么,兼职大学生究竟是何种法律身份?身为一名大学生,我将从当代大学生的真实生存状态出发,对这一问题做出初步探讨和分析。

1 语词的选择各类报道中将打工的大学生称为“兼职大学生”。

但是,这一名词的使用是不当的。

首先,“兼职”并不是法律用语,它仅是一种社会现象的描述。

它指这样一种工作状态:一个人已经拥有一份工作,又利用这份工作之外的时间从事第二份乃至两份以上的工作。

兼职者所从事的工作,可以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还可以是自由职业(如作家、画家等),甚至可以是公务员(如法官接受高校的聘请,成为其兼职教师)。

其次,大部分大学生并不存在“兼职”的情况。

大学生毕竟是学生,还是以学业为主,所以,一般只能在课余之外从事一份工作。

在学业之外从事一份工作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兼职”。

只有少数生活极度贫困或者对生活有特殊追求的大学生才有可能从事两份以上的工作。

鉴于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的讨论上,使用更为严谨的语词,以展开深层次的讨论。

在给出更贴切地描述“兼职大学生”这一群体的语词之前,有必要理清“兼职”与“勤工助学”、“实习”的区别。

有学者认为快餐企业用工并不违法,他们为快餐企业辩护时,有意无意地把该用工事件中的大学生等同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

①[1]然而,这完全是偷换概念。

该事件中大学生的工作并不是“勤工助学”性质的。

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国几乎没有关于勤工助学的法律规范,仅在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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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动法合与同劳法论文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影响通过选修经济法与劳动合同法这门选修课,使我学到了很多与我们大学生就业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

下面是我通过查阅资料整理了与我们大学生就业最密切的《劳动合同法》谈谈对我们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本文拟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长期效应和涉及大学生的某些条款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各方参考。

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据“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作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

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

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形势。

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一)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违法成本的升高,既要合法用工,又要稳定成本,必然导致用工的减少《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因此,对一些用人不太规范的企业影响较大,这种企业并不在少数。

过去即使一些企业的用工行为不规范,月薪低,福利少,但由于人才市场供大于求,仍然有很多毕业生应聘。

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是这类企业的重要用工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无法要求相关权益。

新法的出台使得不法企业无法像过去那样行事,在合法用工会导致这些企业成本增高的情况下,首选方案就是减少对毕业生的招收量。

即使是合法用工的企业,之前对高校毕业生采取的大量录用再大量淘汰以去芜存菁的招聘策略,基于成本考虑也会发生逆转。

(二)无违约金赔偿,担心毕业生随意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并仅在两种情况需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企业担心大学毕业生跳槽现象会加剧。

即使是非专业性的技术培训,新人的培训成本也是很高的,有很多企业担心,弄不好就会为他人做嫁衣。

因此,很多企业转向招聘有一定经验的劳动者,来确保招聘成果。

另一种情况是,新法之前,毕业生在毕业前以就业协议书形式与用人单位签约,为保证招聘的有效性,双方也会约定某个额度的违约金,新法颁布之后,毕业生可选择先去用人单位报到,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要求辞职,来规避违约金的赔付。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毁约,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三)试用期短,企业用工风险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企业角度看,试用期的缩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用人的风险。

一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很难鉴别出毕业生能否真正胜任他的岗位。

若考虑将新合同定为三年以上,以保证有3个月的试用期的话,毕业生违约跳槽的可能性也相应增高。

这些担心也会造成企业对招聘应届毕业生持观望的态度。

(四)人才遴选将更为严格《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招聘策略进行调整。

对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合法用工的成本则是小幅上升。

因此,在入门阶段就把好关,是人力资源部的大事,在员工入职前,需要对他做详细的背景调整,并进行严格的技术考核,以期从一开始就最大程度保证挑选的员工适合公司。

应届毕业生没有相关工作经验,要考察出他们是否具有胜任所求职位的能力和素质,与以前相比,用人单位在招聘流程上将更加严格,采取多轮面试、利用测评工具、严格入职程序等措施来自我规范用工行为。

企业必须雇佣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毕业生靠学历、名牌大学的光环或某些“关系”入职的可能性将成为过去,有能力方可胜出。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一段时间内对大学生就业造成的冲击不可避免,对求职者来说,找工作的难度可能会增加,但企业的用工需求肯定还是存在的,它不是企业用不用工的问题,而是怎么用,用什么形式解决用工的问题。

除继续自己招人的企业外,可能一些企业会采用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甚至小时工等形式用工。

因此,新法对企业用工需求的总量影响不大,只是形式的变化或地区间的转移而已。

震荡过后会形成新的平衡。

三、《劳动合同法》施行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长期效应《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人才市场和企业用工的根本大法,对于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求职的大学生,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就业环境。

其中的某些条款会保护大学生在劳动合同的建立和终止、试用期、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大学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去扣开企业这扇门。

一旦进门后,对于毕业生的保护将远远大于以前。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陷阱。

诸如不法企业在三方协议与实际工作条件不符的情况下,强迫大学生要么留下工作,要么收取大学生的违约金;以验证为名,要走大学毕业生的毕业证,如果大学生单方面请辞,以扣押毕业证相要挟,强迫大学生继续留职或者交赎金;不少大学生为了能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的种种忍气吞声,可有些不良企业,恰恰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通过约定试用期条款来短期使用劳动者,降低用工成本,实际并没有与劳动在者真正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或延长试用期并只给低廉的报酬,或者找借口对同一个人反复试用,更有甚者在试用期一过,就一脚把大学生踢出门外,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违约金的认定做出了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打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投机做法;限制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约定次数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相应的社会福利;对“竟业限制”合同条款的适用主体、业务范围、限制期地域限制、补偿金和违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高校毕业生是高新技术行业企业的主要招聘对象,必须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以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能更准确的维护自身的利益;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计酬标准和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给勤工助学的兼职大学生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

大学生作为将来市场就业的主体,必须了解这些新规定,才能在复杂的社会竞争中站稳脚跟,谋求发展。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其实施执行力度将会如何还不得而知。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就是要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合理分享到国家与企业的发展成果。

从短期来看,该法会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客观上会影响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但从长远来看,则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实现劳资共赢,大学生在这种环境下步入职场,对其职业生涯规划及个人发展更为有利。

四、新的就业环境下各方的应对之策《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能将对2008届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带来一定的冲击,这对毕业生和高校来说,既是福音,也是挑战。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可更好地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要求提高了,大学生求职的难度也增大了。

大学生们要用更积极、踏实的心态去对待就业竞争。

提升自身竞争力,以自身诚信消除企业对培训等投资的担心,是毕业生应该考虑的头等大事。

大学阶段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日益重要。

大学生从进校开始就应该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循序渐进地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综合考虑自己的性格、特长、禀赋,储备广博的知识,培养职业意识、理解职业需求,追踪职业发展动态,养成全方位能力素质,把自己锻造成企业需要的“市场稀缺型”职业人,减少盲目就业导致的劳资双方的损失。

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不可或缺。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诚信,真实、客观地填写自己的求职简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就可不需支付任何赔偿将其辞退,并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将丧失进入很多知名大公司工作的机会。

企业也应加强诚信制度建设。

在应签合同之前把好招聘关,将单位的情况详细告知求职者,事先沟通得越充分,事后的纠纷和毁约、跳槽现象就会越少。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张,毕业生的学历不断提升,但是素质却有待提高。

对企业来说,人才培养所花的精力比以前更多。

目前,整个社会氛围比较浮躁,人员流动性大。

企业应在人才培训、员工的职业发展空间以及薪酬福利制度等各方面不断完善,以此留住优秀人才。

另外,学生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意味着一种契约,真正有责任心的学生是不会随便跳槽的,这不只是个人诚信问题,它容易让企业形成“社会刻板印象”,关系到学校的声誉以及今后毕业的学生的就业情况。

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应更加深入。

企业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意愿降低,说明高校培养出的人才和企业和社会的需求有偏差,需要企业和学校更好地沟通。

企业应在招聘之前更早介入到高校学生培养工作中来,强化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环节,实现订单式培养。

高校应以就业为导向及时调整学科结构、专业结构、人才培养层次和师资队伍,确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岗位需求来不断地调整、更新课程内容,注重对大学生实践能力、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出符合实际岗位需求、受企业欢迎的毕业生,实现毕业生与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的无缝对接。

政府机构的行政调控作用应该强化。

在企业对招聘大学生持观望态度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大学生,例如对招聘大学生人数占员工一定比例的企业,应给予税收优惠,或对吸收大学生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接纳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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