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财行[2005]3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f82762caaedd3383c4d37a.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对客运出租汽车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代征税款的通知【标 签】企业代征税款【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征﹝2000﹞18号【发文日期】2000-06-15【实施时间】2000-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地税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东丽、西青、北辰、塘沽、大港、宁河、武清、蓟县、开发区、保税区、涉外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发挥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处”行业管理优势,经研究决定,委托客运处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纳税款实行代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经客运处核发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实行承包承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及涉外企业(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7号)、《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外﹝2000﹞19号)的规定,采用"单车定期定额"方法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代征。
二、各有关地税分局要分别与客运处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其文本内容由市局统一制定。
三、各有关地税分局委托客运处代征税款时,要求其严格按照如下程序操作:(一)税款征期内,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由客运处核对运营车辆等计税数据,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在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代征税款专用章"戳记,交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二)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持客运处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在税款征期内,到开户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入库手续;(三)对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如遇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停止运营的车辆,需到客运处办理报停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检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4.01.29【实施日期】2004.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4号2004年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自2002年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搞虚假代征,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或签订虚假协议;二是虚报虚列代征税款;三是超比例计算支付手续费;四是虚报虚列手续费支出;五是截留、挪用手续费。
这些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和加强双代手续费管理,严肃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全面开展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一、收到手续费收入时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一定要记得缴纳增值税哦二、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放其他人员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政策依据*根据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三代”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收到的“三代”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故,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按照新的规定应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
*根据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三代”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收到的“三代”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故,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按照新的规定应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是包含手续费返还收入的,具体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标 签】代征代扣税款,修订,提取手续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地税计﹝1998﹞19号
【发文日期】1998-09-10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代扣代缴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财税字第153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工作,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提支手续费的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扣单位的确定代征单位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委托代征税款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单位。
代扣单位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代征代扣税款的票证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代扣单位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征代扣税款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按月汇总入库,并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代征税款”或“代扣税款”的标记,作为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
三、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凡代扣的税款均按2%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目前代扣的地方税有:
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金融机构代扣委托其发放贷款的营业税以及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分包转包的营业税。
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的资源税)。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支
1、代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提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要根据代征单位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及代征税款的多少在5%以内支付。
2、委托代征的其他税费按3%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3、五项特殊的提支规定。
⑴。
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按以下比例支付:每月代征税款在一万元以内的,按代征税款的3%支付;每月代征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每月代征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对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5‰支付。
⑵。
代售印花税票按5%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⑶。
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征印花税、铁路货运部门代征印花税、金融企业代征借款方的印花税,均按5%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⑷。
居(村)委会代征的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按代征税款的15%提(座)支手续费,实提实支。
办理自行车集体申报纳税的,代征单位按代征税款的7.5%提(座)支手续费,各分局按代征税款的7.5%提取手续费。
由各分局负责征收的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款,按15%提取手续费。
各区、县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代征新购自行车的车船使用税税款,按15%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⑸。
代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入库1.1%提取,实提实支。
4、分局按“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金额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
5、分局按入库“屠宰税”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要根据代征单位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在代征税款的5%以内支付。
6、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含自行车)、土地使用税(简称三税)的代征手续费由市
局统一计提,分局不再提取。
各分局委托代征“三税”需支付的代征手续费,平时暂由分局垫付,年终凭手续费拨付凭证向市局申请核拨。
五、代征手续费的管理
1、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必须按照《天津市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财
预[1998]46号)规定的“预算收入的退付”制度办理手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311号)规定,代征代扣手续费用于支付各项代征代扣报酬及代征代扣业务的必要开支,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3、各分局应加强对代征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和支付手续,及时登记台帐,按期编报有关报表。
六、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按规定需补提或退还国库的手续费,请各单位于1998年10月底前办理完毕。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