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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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2.确定规划期内相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
3.提出相结首先要全面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资料一般包括:城市的性质、自然条件;人口发展规模和分布;现有地下建筑物的分布和规模;重要目标的分布;交通运输系统的现状和布局;地下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布局;已建人防工程现状和布局等。
第二条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 规划应贯彻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 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对城市进行核武器、常规武器和主要自然灾害毁伤效应分析,合理确定设防分区、工程布局、工程防护标准、人口疏散比例,选择最佳的综合防护方案。
第十三条 规划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选优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特大城市一般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确定规划的总体格局后再进行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规划文件和图纸要严加管理,注意保密。
第十九条 规划审批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如作重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 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京政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既是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和研制的职能。

2.将核准人防工程质量的职能改为备案。

3.实行政企分开,与直属企业脱钩。

(二)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含报废)、使用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拆除、报废、改造、迁移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北京市城市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结合本市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拟订地下空间建设防护原则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综合规划草案及控制性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的反思与重构
民 i与 法制
我 国城 市地 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 的反思与重构
朱金 东
( 淮 阴师范学院 法学院,江 苏 淮阴 2 2 3 3 0 0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要: 建 国以来, 我 国城市地 下空间规划法制建 设经历 了从无到有 、 由专项立法向综合立法 的转变。 但 目前法
律体 系零散 、 立法理念落后和技 术规 范缺失等 问题仍严 重制约着城市地 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的发展。为促 进城 市地 下空间有序发展,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 我 国应 当采取统一立法模 式, 树立生态文明的规划理念, 及 时出台技术导则。
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 法》 ( 1 9 8 0 年) 、 喊市规划定额指标
暂 行规定》 ( 1 9 8 0 年) 、 《 城 市规 划条例》 ( 1 9 8 4 年 1和 《 喊市规 划法》 ( 1 9 8 9 年) ,但 皆未提及城市地下空 间规划 。
地 制 宜 ,制 定 了一 系 列城 市 地 下 空 间 规 划 方 面 的 地 方 性 法
新阶段 。l 9 8 0 年, 《 全国城市规 划工作会议 纪要》 系统总
结 了城 市 规 划 的历 史 经 验 ,批 判 了 “ 文 革 ” 期 间 不 搞 城 市
规 划和 忽视城市建设 的错误 ,端 正 了城市规 划的思想 ,达 到 了拨 乱反正 的 目的。在此背景 下 ,国家先 后出台 《 城市
1 9 7 8 年1 O 月 ,中央召开 了第三次全 国人民防 空会议 , 确立 了 “ 全面规划 ,突 出重点 ,平战结合 ,质量第一 ”的 人 民防空建设方针 ,人 民防 空工作 指导思想 发生战略性调
整 ,过 渡 到 全 面 开 展 、 协 调 发 展 、 注 重 质 量 、 平 战 结 合 的

民防史话

民防史话

国际民防的产生与早期发展民防是随着空袭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空袭危害的发展而发展。

1849年,奥地利军队在围攻威尼斯城时,放出了几百个携带30磅炸弹的热气球轰炸威尼斯,从此揭开了空袭作战的序幕。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发明制造了世界上首架飞机,很快飞机就被用于军事目的。

开始飞机只是用来从空中向地面敌方阵地侦察和拍照。

1911年意土战争中,意军飞行员从飞机上向土军阵地投掷了数枚手榴弹,虽杀伤效果不大,但给土军以较大震撼。

此举很快为其它国家效仿,随后出现了轰炸机和轰炸航空兵。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空袭作战方式已被广泛运用。

比较有影响的是德国使用200多只飞艇和400多架飞机对伦敦实施昼夜轰炸,炸死炸伤英国4000多人。

同时,英、法等协约国也对德国实施了报复性轰炸。

为了减轻空袭造成的危害,英国于1914年首先在伦敦建立了民防组织,组织实施发布警报、疏散居民、抢修、救护,从此以保护民众,减轻空袭危害为目的“民防”开始出现。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产生了国际民防组织,法国医生乔治·圣保罗发起并向政府提出申请,随后在日内瓦建立了第一个国际性非政府民防组织,旨在战时实行人道救助工作。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轰炸机迅速发展,空袭作战理论蓬勃兴起,为尔后大规模空袭作战奠定了物质、组织和理论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交战双方都毫无顾忌地把城市居民和工业设施当作靶子,大肆轰炸、杀伤、破坏。

比较典型的空袭有:德国对英苏轰炸,美、英、苏对德国轰炸,美国对日轰炸。

使用的兵器既有各种轰炸机、强击机,也有v-1、v-2导弹,1945年8月美国还使用了两枚原子弹对日本广岛、长崎进行了核打击。

二战期间,交战各方共投入飞机上万架,总投弹量达500余万吨。

面对城市和平民遭受的严重空袭毁伤,交战各国都采取了观察、警报、隐蔽、构筑防空壕(洞)、抢险抢救、消防灭火等民防救助措施。

由于各交战国及各城市对民防重视不同,防护效果和损失程度也有很大不同。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三、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关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内蒙古版)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内蒙古版)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组成下表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07)所规定。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方法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计算方法:采用分段累计计算(2)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费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1)分档计费收费标准(采用插入法计算)(2)人工日费用标准(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3)工程质量监督费财政部于2009年予以取消收费。

2、建设用地费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3、可行性研究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1283号);计算方法:分档定额计算或人工日计费,采用专业调整系数调整。

(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4)工程咨询收费标准速查表单位:万元4、研究试验费按实际需要进行估算。

5、勘察设计费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为计费额,分段计算(1)工程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6、环境影响评价费计费依据:《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算方法:以估算投资为计费额,分段计算。

(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7、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第三讲城市规划体系

第三讲城市规划体系

第三讲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概要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发展过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工作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城市建设以住宅、市政设施的整理恢复,以及城市环境清理为主组织建设:1952年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1952.9举行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并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程序草案》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伴随前苏联援建156个项目工业建设的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市规划模式1954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建设会议,强调加强城市规划和设计工作,并讨论了《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城市规划批准程序(草案)》、《城市规划编制程序试行办法(草案)》确立城市规划为工业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地位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规划:兰州、包头、太原、洛阳、西安(图9—1 兰州市“一五”时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图9—2 包头市“一五”时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大跃进”及随后的调整时期(1958-1965)作为“闹剧”的“大跃进”在城市规划域建设领域中的体现:废除“功能分区”工业用地遍布全市,例如背景在西北的文教科研区以及居住区内安置工业用地城市人口规模急剧膨胀,来不及进行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资金、城市绿地被占用,城市生活环境恶化将过城市化的后果嫁祸与城市规划(1960.11李富春副总理在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提出“三年不搞城市规划”)除个别“三线”建设城市外,城市规划停滞“文革”动乱时期(1966-197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的停滞从根本上否定城市的“三线”工业建设城市规划部门被撤销,工作人员被下放,城市规划资料被销毁,城市建设处于无序状态例外:作为震后重建的唐山市规划改革开放后的城市规划(1978-)1978年12月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革的否定”1978年“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1980年“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迎来了“城市规划工作的第二个春天”“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城市规划的作用与地位,以及控制大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吗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吗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吗按照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但是有的小区由于受地质等因素影响,无法修建人防工程,所以,目前,不是每个小区都有人防工程的。

1、结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人防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条款表明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

2、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及各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各地都有类似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按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

因此不能片面强调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的投资行为,它应该更多的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一种义务,并且从义务均衡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即上缴国家,由政府人防部门另行安排修建了公共人防工程,其所有权自然归国家所有。

而如果修建了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却非国有,这显然义务不均衡。

3、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收益应该归国家所有。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因而归国家所有,开发商并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

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这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国家的间接投资。

因而商业化住宅小区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其使用管理权则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在北京市政府[1992] 第33号文件中提出,统一规划的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列为本市的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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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四章规划成果
第五章规划审批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
人防委字[198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为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规划应贯彻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限应一致,一般分为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未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的城市,应补充编制。

第六条编制规划的经费,由所在城市政府统一拨款解决。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七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

第八条城市总体防护措施
1.确定城市总体(规模、布局、建筑密度等)防护方案,城市防空工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
2.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要求;
3.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
4.重要目标的防护措施;
5.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选点;
6.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7.对生产、储存危险有害物资的工厂、仓库,提出选址、迁移疏散方案;降低次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2.确定规划期内相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
3.提出相结合项目的实施措施。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首先要全面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资料一般包括:城市的性质、自然条件;人口发展规模和分布;现有地下建筑物的分布和规模;重要目标的分布;交通运输系统的现状和布局;地下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布局;已建人防工程现状和布局等。

第十二条对城市进行核武器、常规武器和主要自然灾害毁伤效应分析,合理确定设防分区、工程布局、工程防护标准、人口疏散比例,选择最佳的综合防护方案。

第十三条规划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选优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特大城市一般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确定规划的总体格局后再进行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可参照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办法编制。

第四章规划成果
第十六条规划成果包括主件、附件两部分。

主件包括规划图和文字说明;附件包括指标选择和数据说明等,其深度应达到为编制实施计划提供依据的要求。

图纸包括: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图;人防建设与城市开发地下空间相结合规划图及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

图纸比例一般应为五千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

文字说明中应附必要的缩图。

第五章规划审批
第十七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中央直辖市和一类省会城市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人防委审查同意后。

报国家人防委和建设部审批。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人防委和建设部备案。

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自治区人防委和建设厅(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规划文件和图纸要严加管理,注意保密。

第十九条规划审批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改变,如作重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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