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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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一、教学目标1、了解导游人员的类别、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管理办法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3、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二、课时分配本章共有4节内容,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与联系2、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学难点1、理解导游员计分管理和导游员年审制度2、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掌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五、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与类别(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3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

第二,特定的委托。

第三,特定的工作。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对导游人员的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以业务范围、归属关系、语言、技术等级作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取得与管理。

三、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含义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

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范本(PPT 3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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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有获得救济权 救济权包括: ① 投诉权; ② 申请行政复议权; ③ 诉讼权. (4)导游人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权
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 时,向作出行政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 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的权利.
某导游人员对长沙市旅游局给予的行政 处罚不服时,根据有关规定,应向下列哪 些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A、长沙市旅游局; B、省旅游局; C、省人民政府; D、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 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了解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领队证的管理;
熟悉导游人员概念、导游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 度、领队人员概念、申请领队证的条件和程序;
掌握导游人员的分类、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证管理制度、导游人员的权利、导游积分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3、年审形式、内容和考评结论
(1)年审以考评为主;
(2)内容:导游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 扣分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和游客反映 情况等
(3)考评结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 和不予通过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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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 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5、心情就像衣服,脏了就拿去洗洗,晒晒,阳光自然就会蔓延开来。阳光那么好,何必自寻烦恼,过好每一个当下,一万个美丽的未来抵不过一个温暖的现在。 6、无论你正遭遇着什么,你都要从落魄中站起来重振旗鼓,要继续保持热忱,要继续保持微笑,就像从未受伤过一样。 7、生命的美丽,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 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8、有些事,不可避免地发生,阴晴圆缺皆有规律,我们只能坦然地接受;有些事,只要你愿意努力,矢志不渝地付出,就能慢慢改变它的轨迹。 9、与其埋怨世界,不如改变自己。管好自己的心,做好自己的事,比什么都强。人生无完美,曲折亦风景。别把失去看得过重,放弃是另一种拥有;不要经常艳羡他人, 人做到了,心悟到了,相信属于你的风景就在下一个拐弯处。 10、有些事想开了,你就会明白,在世上,你就是你,你痛痛你自己,你累累你自己,就算有人同情你,那又怎样,最后收拾残局的还是要靠你自己。 11、人生的某些障碍,你是逃不掉的。与其费尽周折绕过去,不如勇敢地攀登,或许这会铸就你人生的高点。 12、有些压力总是得自己扛过去,说出来就成了充满负能量的抱怨。寻求安慰也无济于事,还徒增了别人的烦恼。 13、认识到我们的所见所闻都是假象,认识到此生都是虚幻,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佛法的真相。钱多了会压死你,你承受得了吗?带,带不走,放,放不下。时时刻刻发 悲心,饶益众生为他人。 14、梦想总是跑在我的前面。努力追寻它们,为了那一瞬间的同步,这就是动人的生命奇迹。 15、懒惰不会让你一下子跌倒,但会在不知不觉中减少你的收获;勤奋也不会让你一夜成功,但会在不知不觉中积累你的成果。人生需要挑战,更需要坚持和勤奋! 16、人生在世:可以缺钱,但不能缺德;可以失言,但不能失信;可以倒下,但不能跪下;可以求名,但不能盗名;可以低落,但不能堕落;可以放松,但不能放纵;可以虚荣, 但不能虚伪;可以平凡,但不能平庸;可以浪漫,但不能浪荡;可以生气,但不能生事。 17、人生没有笔直路,当你感到迷茫、失落时,找几部这种充满正能量的电影,坐下来静静欣赏,去发现生命中真正重要的东西。 18、在人生的舞台上,当有人愿意在台下陪你度过无数个没有未来的夜时,你就更想展现精彩绝伦的自己。但愿每个被努力支撑的灵魂能吸引更多的人同行。

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或与旅行社签订 劳动合同
患有传染性疾病 的人
或在导游服务公 司登记
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过失犯罪除 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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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15日内,颁 发导游证。发现申请人有禁止性情况,则不予颁发 且书面通知申请人。导游证有效期3年,届满前3个 月内可申请延期。
9
第二节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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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国籍条件 •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学历条件 • 具有高中、中专或者以上学历 身体条件 • 身体健康 能力条件 • 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
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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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游证制度 —--申领、颁发、有效期
导游证的申请条件
必备条

通过考试取得资
格证书
禁止条
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
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县市级 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
• 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 制度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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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导游人员 的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根据其在导游活动中违规 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经查证核实后扣除一定分值的 管理制度。
➢计分管理的执行部门 ➢计分管理的后果 ➢计分管理的实施标准
• 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 要求旅行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 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 同义务
• 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 遵守旅行社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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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游人员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游人员的权利 ➢ 要求旅游者遵从导游人员做出的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 安排; ➢ 要求旅游者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 ➢ 要求旅游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 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 要求旅游者配合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2023修正版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2023修正版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导游人员的定义和职责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过程中负责引导、介绍和解说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包括解说景点、介绍历史文化等内容;- 组织和引导游客参观旅游景点;- 给游客提供相关的旅游咨询和建议;- 维护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协助旅游行程的安排和组织。

二、导游人员的资格和培训为了保障导游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各国通常设立了导游人员的资格和培训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1. 学历要求:导游人员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历,例如高中毕业或以上学历。

2. 专业知识培训:导游人员需要参加相关的导游培训课程,学习导游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后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3. 考核和评估:导游人员需要参加国家或地区组织的考核和评估,以验证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 继续教育:导游人员需要不断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

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受法律保护:导游人员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人身安全等,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

2. 收取导游费用:导游人员有权向游客收取合理的导游费用,费用应当公开透明,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维护游客权益:导游人员有责任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例如保护游客的财物安全,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等。

4. 提供真实和客观的导游服务:导游人员应当以客观、真实的态度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误导游客。

5. 遵守职业道德: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收受回扣、强迫购物等。

四、导游人员管理的监督和执法为了维护导游行业的正常秩序和游客的权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和执法制度。

具体做法如下:1. 监督机构的设立:各国设立了专门的旅游监督机构,负责对导游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检查导游资质、投诉处理等。

第三章__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__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2.临时导游证 • 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获得导 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 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的导游证。实践中, 国际旅行社接待的外国旅游者来自小语种国家, 或旅行社缺乏某一语种的导游人员,无法满足社 会需求,为适应市场解燃眉之急,为此《导游人 员管理条例》对此做了例外性规定。
• 4.对导游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导游人员 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 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人民政府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 员所在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止整顿。导 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 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人民政 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 • • •
三、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 1.两证的性质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两证的领取程序不同 3.两证的作用不同 4.两证的期限不同
• 四、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关系 • 1.正式导游证(即《导游证》) • 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 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在导游公司登记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颁发的导游证。(记住)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 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是兼职导游人员; 可以是某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 的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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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 导游人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由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 处罚的种类,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导游人员 违法程度轻重,分别给予导游人员和导游人员所 在旅行社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 销导游证并予以 公告和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讲稿3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

讲稿3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

各位尊敬的领导、老师:大家下午好!我是工商管理系的曾莉莎。

非常荣幸能在此分享我的说课内容,我抽到的题目是“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

我将会从这6个方面进行我的说课。

首先是教学理念。

课程教学遵循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盯住旅游市场需求,紧跟市场动态,2013年10月1日中国首部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整个旅游市场起了颠覆式的影响,这也是中国首次将旅游行业的法制问题提高到了国家的高度。

在新常态之下,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贴近一线服务之时更应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旅游业界时政新闻,结合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注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能性,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第二是教学内容:我所使用的是教材是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编的考证教材之一《政策法规》。

分为政策篇、法规篇。

政策篇讲述国家方针政策,是国之根本。

法规篇共8章分别涉及旅游行业中旅行社、旅游资源、旅游者三大要素及“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相关环节的法律条文,每一章或节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条文,各个法律法规构成了旅游行业的法律体系。

是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必修课之一。

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相关的辅助性资料。

本门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获取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必考科目之一。

是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必修的法律规范。

与其相关的前续课程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旅游学概论》。

后续相关课程:《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模拟导游》《导游业务》第六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就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整章内容包括4节,概述就是讲述什么是导游、导游的类别,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及申领导游证的条件等,第二节是讲述导游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三节是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说课是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学生通过此节的学习,学生充分了解这部分内容让同学们认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作为一名导游人员应该遵守哪些制度。

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汇编(PPT 44页)

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汇编(PPT 44页)

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条件 • 国籍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 学历要求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 身体要求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 • 综合能力要求
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 能力
3、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
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规则由五部分组成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 者 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 者
导游员的法律责任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 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二、导游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
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 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 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的言行。
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 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员年审的初评
3、年审形式、内容和考评结论
• 年审以考核为主
• 年审的内容 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和游客反映情况等
• 考评结论 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
案例 十一
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1、计分管理制度概述
• 为加强对导游员的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国家旅游局从 2002年4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导游员实行计分管理

旅游法教程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旅游法教程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旅游法教程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关系•导游执业法律制度•领队人员执业法律制度•旅游安全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目•旅游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录01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关系是指在旅行社中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导游、兼职导游和景区导游等。

导游人员是指根据旅行社的委派,负责组织、带领旅游团出境旅游的人员。

领队人员导游与领队人员的定义与分类劳动合同关系导游和领队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服务合同关系导游和领队人员的服务对象是旅游者,与旅游者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

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具有以下权利:获得合法报酬、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安全规定、有权拒绝旅游者不合理要求等;同时具有以下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向旅游者提供真实信息和咨询服务等。

领队人员的权利与义务领队人员具有以下权利:依法收取服务费、有权要求旅游者配合工作、有权拒绝旅游者不合理要求等;同时具有以下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向旅游者提供真实信息和咨询服务等。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与领队人员的权利与义务VS02导游执业法律制度导游执业资格导游人员需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注册导游需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注册,并接受旅行社或公司的管理。

导游执业资格与注册1导游执业的条件与要求23导游需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以满足带团过程中的各种需求。

身体健康导游需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化素养和组织协调能力等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导游需掌握旅游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导游执业的禁止行为导游不得私自与旅游经营者达成协议,收受旅游经营者的回扣。

私自收受回扣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索要小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导游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进行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其他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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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与分类•1、导游人员的概念•2、•外语导游员——中文导游员•专职导游员——兼职导游员•正式导游员——临时导游员•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高级导游人员——特技导游人员•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人员——定点导游人员•(二)•1、•国籍条件学历条件身体条件素质条件••考试的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机关考试的组织机关•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与管理••2、••正式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民事行为能力的不符合•身体条件的不符合•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被吊销导游证•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3、•性质不同•颁证机构不同•领取程序不同•作用不同•期限不同二、导游人员的管理•(一)•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知识要求•技能要求•业绩要求•学历要求•资历要求•2、•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其他规定•3、•年审考评•年审培训•4、•对无证导游的管理•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二)•1、实行合同管理制,强化导游人员责任感2、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质量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管理机制[案例一]导游员陈某于1994年7月毕业于某旅游学校(中专毕业),并于同年参加了由省旅游局组织的全国统一的导游资格考试,并且顺利通过。

1995年3月,经过正常申请手续,陈某顺利领到了正式导游证。

从此,陈某开始了自己的导游生涯,一干就是10年。

2005年3月,陈某听说原来和自己一起从事导游工作的王某现在已是中级导游员,认为自己也应赶快申请参加中级导游员的职业等级评定,于是向省旅游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参加中级导游员资格评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资料后,发现其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陈某的申报。

对此,陈某感到不爽,认为王某比自己晚工作两年都可申报,是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弄错了。

问题:1、旅游行政部门为什么不同意陈某的申报?答:原因是陈某不符合申报条件中的两个方面:第一,陈某此前没有申报过初级导游员资格,不能直接申报中级导游员资格;第二,陈某申报中级导游员的学历不达标。

2、申报中级导游员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答:首先从资历上要求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2年以上。

其次从知识上,要求熟悉我国的大政方针,掌握与旅游有关的政策法规;全面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和线路的有关知识;掌握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社会、宗教、艺术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特点,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外语导游员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达到大专毕业水平。

再次,从技能方面,能接待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旅行团,有比较娴熟的导游技能;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疑难问题;能正确理解旅游者的服务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导游服务;能与旅游者、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密切合作,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导游语言流畅、生动,语音、语调比较优美,讲究修辞。

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正确,中文导游员能用标准的普通话,并能基本听懂一种常用方言;能培训和指导初级导游员。

再次,在业绩方面,要求工作成绩明显,为企业的业务骨干;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最后从学历上讲,外语导游员须具有外语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须立即报告旅行社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二)•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导游过程中佩戴导游证•3、进行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派•4、从事导游活动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5、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6、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游览活动•7、真实说明与明确警示义务•8、不得兜售物品,不得索要小费•9、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例二]2001年6月中旬,北京到昆明出差的10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石林一日游活动,该旅行社安排张某为导游员。

该旅行团一大早便赶往石林。

旅游车自昆明出发后约15分钟,天气突然发生变化,下起了大雨,且雨越来越大,路面开始有积水现象。

大部分游客见此情景,建议张某带团返回昆明,第二天再去。

而张某说:行程是旅行社定好的,自己不能随便更改。

大家没有办法,只好继续前进。

车又开了一会儿,由于路面积水严重,旅游车被困途中,不能行进。

而导游却称去找人,搭一辆吉普车走了。

各位旅客在风雨中等待了近3个小时,直到雨停,在当地有关部门协助下,才得以安全返回昆明。

问题:1、本案例中,导游员张某有无权利调整旅游接待计划?答:导游员张某有权调整旅游接待计划。

张某应根据当时天气的情况,尊重大多数游客的意见,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返回昆明,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2、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享有哪些权利?答: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享有的权利有: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14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导游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各种权益。

这里,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指《条例》规定的权利:(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全。

《条例》第10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污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与旅游者分别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在旅游活动中,由于涉及许多方面,形成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导游人员又必须周旋、化解矛盾,所以容易成为游客迁怒的对象。

尽管如此,这绝不意味着导游人员的人格低于旅游者,他们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些旅游者,不尊重导游人员的人格,提出一些非份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导游员应妥善处理保护自身人格尊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关系,合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利。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但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结束前。

在旅游合同订立后,旅游活动开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游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而导游人员不得擅自行使这一权利。

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一般来说,旅游合同一经双方确认订立后,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需要调整或变更旅游计划,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在旅行、游览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如果要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必须要征得旅游团中多数旅游者的同意,方可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由于旅游接待计划原本是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认可的,而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带团执行接待计划的。

正常情况下,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并不是导游人员的职责权限。

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在执行带团旅游任务的途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为了避免旅游则人身安全发生危害,导游人员可依法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三]1999年2月,甲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团。

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游览长城。

甲旅行社委派导游王某担任该团陪同。

王某无正当理由,而且也未征得该旅游团的同意,擅自对游览日程作了变更,将游览长城改成了2月14日,即离京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

该旅游团队此变更曾提出质疑,但王某未作解释。

不料2月13日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车至八达岭山脚下,积雪封路,不能前行,该团只得返回。

第二天,该团出境返港,并书面向旅游局投诉称,导游王某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接待计划,违反了合同约定,使该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旅行社辨称,变更旅游行程属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王某则辨称,造成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是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他本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导游王某的辨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答:王某的辨称不合理。

由于导游王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才碰上大雪封路,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不属于可抗力,所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3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一部分。

本案例中,导游王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变更接待计划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公告。

2、旅行社的辨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答:旅行社的辨称不合理。

导游是旅行社委派的,其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旅行社不能免除责任。

我国《合同法》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例中,造成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所致,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游览长城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

因此,旅行社违约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所以旅行社应对此承担责任。

导游擅自改变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甲旅行社赔偿旅游团损失后,可以向导游人员王某追偿。

3、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履行哪些义务?如果违反规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答:见教材四、领队人员的管理制度•(一)1、领队人员的概念2、领队人员的特征•3、领队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二)•1、申请领队证的条件和程序2、领队证的管理及法律责任的确定•(三)••1、带团时佩戴领队证•2、尊重旅游者并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4、协助、督促团队活动计划实施•5、旅行告知义务•6、履行报告义务•法律责任的确定[案例四]2000年2月,几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15日游”,在临登机时游客发现,该团是由5家旅行社共同组织的,并且这个旅游团没有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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