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6b21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c.png)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8]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建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
招标工程投标担保仅限于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
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
(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深府〔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落实“深圳质量”“深圳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公开制度。
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情况应当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以下简称交易网)公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
标方式的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03.10
【实施日期】2010.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建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简政提效强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府〔2009〕74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简化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
1 / 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深建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深建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深建规〔201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简政提效强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府〔2009〕74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简化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或者集体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本意见所称"服务"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专项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设计咨询、试验研究、监测、检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查等,不包括监理、建筑方案设计。
监理、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简化办法另行制定。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包括本数)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方法建议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
国家、行业或者省、市政府有取费标准的,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计取。
具体下浮比例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项目中标价平均下浮比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不宜采用抽签法定标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选用以下简化方式:(一)经资格审查后,在合格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零星服务项目或者同类的服务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采购。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名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6号
【颁布时间】2010-04-06
【实施时间】2010-04-06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
未达到前款规定限额,但使用财政性资金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施工招标中已包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不再单独进行货物招标;但施工招标仅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的,中标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控制价,由中标单位按照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只有唯一符合条件货物供应商的;
(三)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货物采购,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
(五)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组织答疑与澄清;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澄清需求,对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截标、开标、评标;
(八)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中标结果;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货物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已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
投标邀请函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法律、法规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应当降低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但符合最低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名的除外。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含否决性条款);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条对于集成系统类货物,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深化、优化设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技术需求,以及最终要求达到的目的和效果,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方案,自行研究并制订实施方案,并最终达到招标人提出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系统设计中有部分产品、系统、技术属于招标人专门研发的,具有唯一性,招标人应当将该部分的合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予以授权。
招标人应当接受投标人以不低于招标人提供的报价,整体性的列入其投标价格中。
涉及进口设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