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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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建办城函〔2021〕203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的通知建办城函〔2021〕20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我部总结各地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动员居民参与、改造项目生成、金融支持、市场力量参与、存量资源整合利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可复制政策机制,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5月11日附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附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序号政策机制主要举措具体做法来源一动员居民参与(一)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将党支部建在小区上、党小组建在楼栋上,推进老旧小区党组织建设全覆盖,组织居民党员主动亮身份、领岗位、办实事、树形象,充分发挥居民党员在小区自治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参与治理长效机制,充实社区力量,提高治理能力。

街道社区党组织组织驻区单位党组织与小区党组织开展结对子帮建活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会商研究解决困扰小区的“急难盼愁”问题,结对子单位党员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认领党员先锋岗,主动为居民开展志愿服务。

安徽省湖北省辽宁省丹东市江苏省苏州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会同县四川省成都市(二)先自治后改造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融入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作为启动改造的前置条件,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一核三治、共建共享”基层治理机制,推动社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同步提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湘建房函〔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房函〔2020〕5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推动《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配套《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我厅编制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套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文本,各地可积极提倡和引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用此示范文本,提高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义务意识,规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本套示范文本将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网址:https:///,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电子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省平台中的省物业管理电子投票平台(微信小程序“HN物业小区业主投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在此基础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省平台实现业主委员会线上备案。

在使用本套示范文本及省平台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731—88950051;电子邮箱:****************。

附件: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管理规约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4首届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5业主大会首次会议表格6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格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30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省住建厅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27日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唐山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批复》(冀建建市函〔2020〕8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为重点,以“规范+创新”为着力点,坚持简政放权,坚持公平优先,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府规〔201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府规〔201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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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府规〔20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将《关于下达一九七九年主要农付产品派购收购任务的通知》等105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长期有效。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结束——。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09.20【实施日期】1996.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6日)修订【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施、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茂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8日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治理和社区管理,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等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居民小组组长、中国共产党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成立工作专班,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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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组织业主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投票系统为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也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电子触摸屏等技术手段进行电子投票。

第三条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但互联网、手机等运营商依法收取服务费用除外。

第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拟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整理业主相关资料(包括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信息),加盖召集人公章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告知拟按照本规则采用电子投票,说明业主有权仍以纸质书面形式投票,但不影响其他业主依法进行电子投票的效力。

对业主手机号码、座机号码等内容,在公示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手机号码只公示前后各三位数,座机号码只公示后三位数。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条公示完成后,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并提交申请书、业主相关资料表格及其电子文档、公示异议处理情况说明。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所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大会召集人的,由其自行决定是否使用电子投票系统。

第六条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提交的业主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首次注册的手机号码发送初始密码。

主管部门向业主提供初始密码时,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提示业主,回复电子投票系统发送的议题,即视为同意本规则。

第七条业主应当及时登录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核实业主房号、手机号码、座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及产权证号码等信息,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业主登录指定网站,在投票表决专区输入证件号码与密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进入系统在相关投票议题下填录投票意见、确认提交。

通过手机短信投票的,业主在接收到投票短信后,按短信提示回复短信进行投票操作。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就同一票权在投票有效期内只能进行一次投票。

第九条在距投票截止日期3日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采用手机短信提示等方式对尚未投票的业主进行提醒。

业主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条符合本规则的电子投票与纸质书面投票具有同等效力,均为有效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进行电子投票的业主为与会业主。

既通过纸质书面方式,又通过电子投票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电子投票为准。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议题,某一业主仅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议题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纳入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总数和投票权数的计算。

对于该业主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业主的纸质书面投票由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在街道办事处及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录入电子投票系统统一计票。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对电子投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电子投票信息表上加盖公章,监票人员应当签名确认。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电子投票结果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由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

对弄虚作假的,由市、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禁止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电子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漏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禁止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表决,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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