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号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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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深建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7月23日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由于业主大会成立和选举产生、变更业主委员会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住房和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和建设部门受理后对业主大会名称和地址、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业主监事会监事名单等事项进行记载,颁发备案通知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行为。
备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成立备案;(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三)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应当办理换届备案;(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注销后应当办理注销备案;(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形。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指导街道办事处等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备案所需的材料、相应示范文本及要求:(一)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五)表决结果确认书;(六)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七)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八)业主委员会公告;(九)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深建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第三章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绩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编制资金计划、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第五条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申报指南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深建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验收第六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项目管理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推荐及配合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市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主管部门、促进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科技项目布局,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深建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和身份验证第三章大会发起和投票第四章计票和结果公示第五章附则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组织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
本规则所称召集人,包括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小组、街道办事处。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组织业主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中的市物业管理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子投票相关规定;(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建立、维护和管理投票系统;(四)保存电子投票数据信息。
第四条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二)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审核街道办事处的投票系统账号关联申请;(四)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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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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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
作者:佚名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60次添加时间:2009-11-20 21:5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
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
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
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
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
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口头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
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网上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投诉。
第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移送其他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
正式受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二)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直
接利益关系的;
(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未署联系人真
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包括:投标人
针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对评标工作内容、评审细项打分等保密事项进行投诉的;
(五)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撤回投诉,经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准予撤诉后,又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