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关系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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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采购中的风险与规避措施体会

招标投标采购中的风险与规避措施体会

招标投标采购中的风险与规避措施体会【摘要】招标投标采购是企业日常采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战略意义。

在招标投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着竞争压力大和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可以采取加强市场调研、建立透明的招标规则和加强供应商资格审核等规避措施。

招标投标采购中风险规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企业才能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实现采购成本的控制。

未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供应链的复杂性增加,招标投标采购的风险与规避措施将会更加重要。

企业应当不断优化自身的采购管理机制,以适应市场变化的挑战,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招标投标采购、风险、规避措施、竞争压力、信息不对称、市场调研、招标规则、供应商资格审核、重要性、发展趋势。

1. 引言1.1 招标投标采购的定义招标投标采购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了获取特定产品或服务而向公众公开征集供应商提供报价、方案和合同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供应商。

招标是对于供应商的一种准入方式,也是对于采购过程的一种规范性的管理方式,目的是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在招标投标采购中,需求方会发布招标文件,明确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技术规范、交付要求等信息,供应商则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自己的报价和方案,最终由需求方选择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招标投标采购通常涉及资金较大、涉及面广泛,因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加强招标投标采购的规范管理,有效规避风险,对于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高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1.2 招标投标采购的重要性招标投标采购是企业进行采购活动的重要方式,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招标投标采购可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公开征集供应商,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还能有效防止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这对于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至关重要。

招标投标采购可以帮助企业选择到质量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一、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1. 信息不对称风险: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投标方无法准确了解招标方的需求和要求,从而影响投标方的竞争力和投标结果。

2. 不合规风险:招标过程中,招标方或者投标方可能存在不合规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等,可能导致投标结果被取销或者诉讼纠纷。

3. 不公平竞争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如利用关系或者行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导致其他合规竞争者无法公平竞争。

4. 技术能力风险:投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可能夸大自身的技术能力或者经验,导致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或者无法按时完成项目,给招标方带来损失。

5. 财务风险:投标方可能存在财务风险,如资金链断裂、财务造假等,这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按时进行或者无法如期完成。

6. 合同履行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风险,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解除纠纷等,可能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者产生经济损失。

二、招投标业务中的风险防范措施1. 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和流程,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招标方应及时发布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确保投标方能够准确了解招标要求和条件,避免信息不对称风险。

3. 强化合规意识和培训:加强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各方的合规水平。

4.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招投标过程中,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投标方进行资质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标方具备足够的能力和信誉。

5. 强化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6.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责任,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7.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提供中立、公正的评估结果,减少不公平竞争风险。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一、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1.信息不对称风险: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招标方可能对项目的需求、预算和技术要求等信息未能充分披露,导致投标方无法准确把握项目情况,从而影响投标方的竞争力。

2.不公平竞争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招标方与某一投标方勾结,泄露其他投标方的报价策略,导致其他投标方无法公平竞争。

3.虚假投标风险:某些投标方可能存在虚假投标的行为,通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提供虚假承诺等手段,获得中标机会,从而给招标方带来损失。

4.合同履约风险:中标后,可能存在合同履约风险,如中标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和价格要求履约,给招标方带来损失。

5.不合规风险:招投标业务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果招标方或者投标方不遵守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违法风险和处罚。

二、招投标业务中的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信息披露:招标方应充分披露项目的需求、预算和技术要求等信息,确保投标方能够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2.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招标方应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范不公平竞争的风险。

3.加强投标方资质审查:招标方应对投标方的资质进行细致审查,确保投标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减少虚假投标的风险。

4.严格合同管理:招标方和中标方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的履约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履约。

5.加强监督检查:招标方应加强对中标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履约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6.遵守法律法规:招标方和投标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招投标业务的合规性,避免违法风险和处罚。

7.加强培训和教育: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招投标业务的风险认识和防范能力。

结语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多种多样,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加强资质审查、严格合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培训和教育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范这些风险。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引言概述:招投标业务是企业进行采购和销售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1.1 不完整信息风险:招标方和投标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完整的情况,导致信息不对称。

1.2 不准确信息风险:招标方或投标方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准确或虚假的情况,导致交易风险增加。

1.3 信息泄露风险:招标方的商业秘密或投标方的商业机密可能会被泄露,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风险防范措施:1.1 加强信息披露:招标方应提供全面、准确的招标文件,投标方也应提供真实、详尽的投标信息。

1.2 加强信息核实: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加强对对方提供信息的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3 加强信息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制定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二、价格竞争的风险2.1 低价竞争风险:为了赢得招标,投标方可能会出现过低的报价,导致企业利润被压缩。

2.2 恶性竞争风险: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投标方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串标、行贿等,导致企业声誉受损。

2.3 不公平竞争风险:招标方可能会偏袒某个投标方,导致其他投标方的公平竞争权益受损。

风险防范措施:2.1 建立合理的定价策略:投标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避免过低的报价。

2.2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恶性竞争行为的发生。

2.3 加强监督与公正:招标方应建立公正、透明的招标评审制度,确保所有投标方的公平竞争权益。

三、合同履约的风险3.1 不履约风险:招标方或投标方可能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导致交易无法顺利完成。

3.2 履约能力风险:投标方可能存在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

3.3 合同条款风险: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的情况,导致争议的产生。

风险防范措施:3.1 建立完善的履约管理制度: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建立完善的履约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引言概述:招投标是企业进行采购和销售的重要环节,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风险。

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信息泄露风险1.1 竞争对手获取信息竞争对手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企业的招投标信息,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1.2 内部人员泄露信息内部人员可能出于私利泄露企业的招投标信息,导致信息泄露风险。

1.3 防范措施加强信息保密意识培训,设立权限管理制度,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

二、不良竞争风险2.1 恶意串通招投标中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导致公平竞争受损。

2.2 虚假宣传竞标方可能通过虚假宣传获取招标方的信任,从而获得中标机会。

2.3 防范措施建立竞争监督机制,加强对竞标方的审查和监督,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财务风险3.1 资金占用中标后,竞标方可能占用招标方的资金,导致财务风险。

3.2 资金挪用招标方可能挪用竞标方的资金,造成财务损失。

3.3 防范措施建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明确资金流向,加强财务监管。

四、合同风险4.1 合同漏洞合同中存在漏洞或不完善的条款,可能导致双方权益受损。

4.2 合同纠纷招标方和竞标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影响业务正常进行。

4.3 防范措施加强合同审查,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五、合规风险5.1 法律法规风险招投标业务涉及众多法律法规,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5.2 遵纪守法风险企业在招投标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处罚和声誉风险。

5.3 防范措施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结论:招投标业务中存在众多风险,企业需要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引起对招投标风险防范的重视。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一、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1.信息不对称风险:招标方和投标方在信息获取和披露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信息不对称,使得投标方难以准确评估项目风险和成本。

2.不公平竞争风险:招标过程中可能存在行贿、拉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竞争不公平,影响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合同履约风险:招标方和投标方在签订合同后,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质量不合格等,给项目进展和效果带来风险。

4.财务风险: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担保或支付保证金,存在资金风险。

同时,招标方在选择投标方时也需要评估其财务状况,避免合作方因财务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5.法律合规风险:招投标业务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果招标方或投标方不合规操作,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

二、招投标业务中的风险防范措施1.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流程:制定详细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确保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招标方应及时、全面地向潜在投标方提供项目信息,并在招标过程中进行公示,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

3.加强监督和审查: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发现和纠正不正当行为,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4.制定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减少合同履约风险。

5.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投标方应合理评估项目风险和成本,确保资金充足,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招标方应对投标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选择稳定财务状况的合作方。

6.加强法律合规意识: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操作合规。

同时,建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及时解决法律问题,避免法律风险。

7.加强培训和教育: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加强对招投标业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一、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1. 不合规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操作的风险,如违反招标法规定、泄露招标文件等。

2. 不公平竞争风险: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利用关系或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3. 财务风险:招投标业务涉及大量资金,存在财务风险,如资金被挪用、虚报投标保证金等。

4. 技术风险:招投标项目涉及技术要求,存在技术风险,如中标方无法按照要求完成项目。

5. 合同履行风险:中标后,存在合同履行风险,如中标方无法按时交付产品或完成工程。

二、招投标业务中的风险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合规性。

2.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加强信息保护:严格保护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机密性,防止泄露和篡改,确保公平竞争。

4. 强化资金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招标保证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虚假投标。

5. 加强对投标方的审查:对投标方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投标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信誉,减少合同履行风险。

6.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行的各项要求和责任,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7.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定期对招投标业务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8.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招投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包括不合规风险、不公平竞争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合同履行风险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需要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护信息安全,强化资金管理,审查投标方,加强合同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减少风险的发生,保障招投标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风险与应对措施概述: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招标代理服务起着关键的作用,它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然而,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讨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招标代理服务的风险1.信息不对称: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往往掌握着项目方的信息,包括工程的具体要求、招标条件和质量标准等。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潜在的不公平,一些投标者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正确评估投标风险。

2.利益冲突:在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时,招标代理机构可能面临利益冲突的局面。

他们可能既是招标代理机构,又是工程咨询公司或承包商的代理机构,这可能导致他们追求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而不是公正地为项目方提供服务。

3.不透明的操作:招标代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透明的情况。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会以不公开的方式从投标者那里获取回扣,或者在评标过程中隐瞒某些信息,从而导致招标结果的不公正。

4.职业操守问题:招标代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问题也是一个风险。

一些招标代理人员可能会接受贿赂,影响招标结果,从而损害项目方的利益。

二、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招标代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并遵循透明的程序进行评标和资格审查。

2.公开透明: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所有招标信息,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除非有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应尽量避免向某些投标人提供特殊待遇,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

3.建立纪律机制:对于违反招标代理服务规定的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的纪律机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招标代理服务的公正性和诚信度。

4.推行多元竞争: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市场的监控和管理,鼓励更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场,增加竞争,减少垄断现象,确保项目方有更多选择的机会,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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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关系及风险规避
摘要:本文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为引线,阐述了现行法律关于此事项的规定和现实性,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合作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具有现实普遍性,即使有规定,也难以解决现实矛盾。

只有通过立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性质、业务范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的漏洞,使招标人有效规避招投标过程中风险。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隶属关系风险
笔者在准备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学习过程中,发现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2页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有如下陈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那么这种说法是否成立呢?如果不限制两者的关系,那么又如何规避两者可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是否可以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权益关系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的说法是否成立,关键是看有无现行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是不具有普遍意义的。

1、此说法无法律依据。

关于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其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可见本法规定了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主体仅为行政机关和其他的国家机关。

投标人主要是企业法人或无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还可以包括自然人,其均不符合“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范畴,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未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此规定是否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呢?笔者认为不能说明。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虽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但只要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招标委托后不接受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隶属
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仍然是不违反规定的。

对于合作经营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包含的内容很广,合作经营并不仅指“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还可以有更广泛的合作,而只要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与自己有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就同意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同样是不违反规定的。

这条规定更多的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而非双方的关系。

在各地方法规规章中,关于此点规定不一,有的没有说明,有的则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

如《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但因为是地方法规,使用范围有限,所以不能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原理。

2、事实上的矛盾。

在事实上的不可行基于两点:首先,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事宜,要早于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确定,所以不可能同时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的关系。

因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才能进行招标,首先一条就是要求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在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情况下就是指已经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

只有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并满足其他招标的规定,才允许招标。

也只有开始招标,不管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才能确定投标人。

否则没有开始招标,潜在的投标人就不知道有招标项目,也就不会投标,招标人也无从确定可能的投标人,更无从判定是否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再次,限制结果可能导致竞争不足、丧失最佳中标人,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如果禁止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那就无疑剥夺了这部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显然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在施工、招标代理都十分优秀的综合单位。

后果是可能排除了最可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或者造成竞争不公平或竞争性不足,甚至造成投标人数不足,招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尤其是当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因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上关系而被排除,更可能应丧失最佳中标人,给招标人带来损失。

而如果不想排斥掉优秀的投标人而改换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不得不中断招标工作,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不得随意中止招标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不论如何,中途改换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因为招标代理机构因为代理招标事宜,熟悉很多招标人的秘密,如果撤换招标代理机构,则该机构更可能将掌握的秘密告知投标人,虽然被撤换的招标代理机构仍然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

更可能的是这将成为投标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可见,根据先行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不得存在利益关系的说法并无普遍的约束力。

即使有规定,也难以解决现实对于个别与群体不公平的矛盾。

二、招标人如何规避因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而带来的风险
尽管不得以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为由限制投标人投标或者改换招标代理机构,但是两者的特殊关系仍可能为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便利。

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特殊位置,可以替代招标人实施以上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带来危害。

那么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
1、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并且“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而我们讨论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与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是基于没有法律依据而实际禁止的不可行性,如果没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与和性质的严格限定,两者存在利益关系和由此造成的事实不能就无法根除,就必然造成允许有特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情况发生。

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特殊关系,而使兼具两者能力的单位只能在投标或招标代理两项业务中取其一,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会成为招标人排斥投标人的手段,但如果不限制,则会造成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

所以这实际上是法律的漏洞,所以只有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基于此,应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只能限定在“招标代理及为招标人提供服务,而不得从事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而机构成立条件必须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与其他项目有关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其他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潜在投标人不得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或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作到“你是你,我是我”。

排除了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其他服务或其他可能与招投标有关的组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根本上解决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

否则只单纯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而不从业务上进行制约,就会出现两者在同一项目中相遇或只能在两者中选其一的尴尬局面。

招投标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居间中介服务职
责,不干预工程价格,对工程造价应随市场物价及预算工程师预算相结合,以最低价格和业主单位所能接受的价格作为中标价,以弱化其中介机构的权力。

2、加强法律惩处力度,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串通的,要严格进行惩处,除追究民事责任外,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单位违法犯罪的,应撤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相关人员永远不得从事招标代理。

主要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约束机制。

建筑发包单位在房屋建筑设计、招投标、施工和验收等全过程中应建立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规定,遇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施方案,对承建单位应进行综合评比。

根据其施工技能,设备条件及企业资质予以评分,初选施工单位。

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无标底招标或无评委招标办法,从而避免业主方个人从中暗箱操作,增强内部监督制约。

4、对于实际存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优秀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该综合评价各方信用、谨慎处理。

如果不希望排除优秀投标人的,尽量选用独立性强、不隶属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

如果看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且可能与潜在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则尽量采用无标底的招标方式,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与潜在投标人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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