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保定市禁牧条例

保定市禁牧条例【发文字号】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保定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实施日期】202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保定市禁牧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8日保定市禁牧条例(2019年10月15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实施封育,禁止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兼顾民生、科学管理、应禁必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禁牧管理和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
第五条对禁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张国彬、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国彬、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8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学哲韩锦霞张晓鹏【审理法官】柴学哲韩锦霞张晓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国彬;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国彬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国彬【当事人-公司】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国彬【被告】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反证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张国彬此前因诉莲池区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冀行终131号行政裁定并业已生效,且本案一审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与上述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由此,本院业已生效的(2020)冀行终131号行政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基于上述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一般以一处宅基地作为确定一户的基础,且通常确定家庭成员中一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本案中,张国彬之妻蔡顺英已经与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西大夫庄村民委员会签订《交回宅基地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并签订保证书,且已实际领取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已交与村委会,村委会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据此,原相关权利人已经丧失对案涉土地及房屋的权益,并与后续的房屋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车照启、王天宇、裴春亮的代表资格终止等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车照启、王天宇、裴春亮的代表资格终止等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11.08
•【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七号
•【施行日期】2024.11.08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七号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车照启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王天宇、裴春亮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车照启、王天宇、裴春亮的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严立淼因病去世。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文杰不幸遇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严立淼、刘文杰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严立淼、刘文杰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截至目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39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8日。
张鹏飞、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鹏飞、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冀06行终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鹏飞;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鹏飞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鹏飞【当事人-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鹏飞【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本案被上诉人市莲池区行政执法二大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书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被上诉人市莲池区行政执法二大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4〕19号)、省政府授权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保定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冀法函〔2007〕100号)的相关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保定市委十届三次全会闭幕式上许宁的讲话

中共保定市委十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胜利闭幕新华网保定频道5月22日电(英涛葛楠)红旗鲜艳,党徽高悬。
中国共产党保定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今天在百世开利会展中心胜利闭幕。
大会号召全市干部群众,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做出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的新业绩,为建设"京畿强市、善美保定"而努力奋斗。
大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
市委书记许宁作重要讲话。
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共保定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努力实现二次腾飞的意见》等5个决议(草案)。
李谦、王晓栋、江永亮、马誉峰、赵常福、李国英、常增月、王立山、刘颖、王惠欣、兰保良、曹宇出席大会并在主席台就座。
许宁作重要讲话。
他指出,此次全会使我们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以科学发展的视野审视保定,进一步深化了对基本市情的认识,看到了新的优势和美好的前景。
进一步明确了建设京畿强市、善美保定的科学定位,再造战略优势的四大主攻方向、四大主体战略以及保定未来发展更加宏伟的奋斗目标。
立足于在更高层次上推动保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了实施七大工程的战略部署。
围绕实现更高、更大目标对各级干部的新要求,提出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十个关键词--理想和理念、能力和魄力、卓越和超越、实干和实效、凝心和凝聚。
如果说2月22日召开的全市开展执行力亮剑行动大会是出重拳,对思想作风、发展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的动员令,那么,此次会议就是高站位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冲锋号,为保定拉开了重振雄风的历史帷幕。
许宁强调,一要真正解决好抓落实的思想境界问题。
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心弱则志衰,志衰则不达。
宏伟的发展目标和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前,能不能成就大业,首要的取决于以什么样的思想境界抓落实。
要强化战略思维,真正做到胸怀国际国内全局,潜心研究区域发展动态,登高望远,把握大势,出大手笔,创大业绩;要激发创业激情,必须摒弃平庸的工作作风,打破一般化的工作局面,既要有决心、有信心,又要有动力、有爆发力;要立志找回尊严,各级干部都要把建设京畿强市、善美保定的理想信念转化为实际行动,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向世人展示"一争天下雄"的锐气和勇气。
王艳惠、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行政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艳惠、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行政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冀06行终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晏燕赵明别道齐【审理法官】杨晏燕赵明别道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艳惠;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当事人】王艳惠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当事人-个人】王艳惠【当事人-公司】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云【代理律所】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艳惠【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王艳惠诉争承包地是否在此次批复批准征地范围内,直接关系到被上诉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作出诉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为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规划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艳惠诉争承包地是否在此次批复批准征地范围内,直接关系到被上诉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作出诉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为的合法性。
被上诉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主张上诉人王艳惠诉争承包地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且已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
但根据上诉人王艳惠提供的此次征地报批材料中的“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土地使用权人却无王艳惠,上诉人王艳惠亦主张其非被征收户。
故关于上诉人王艳惠诉争承包地是否在此次批复批准征地范围内,需进一步查实。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艳惠的诉争承包地在此次征地范围内,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2行初3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冀06行终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某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某【当事人-公司】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原玉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原玉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原玉刚卢云【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本案中,《西大夫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主要关系到该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认定办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且已经过西大夫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符合该村大多数村民的意愿。
保定莲池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办事处2018年预算信息公开按照《预算法》规定,现将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1、部门职责街道办事处是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区委、区政府对所辖的行政街道社区居委会行使管理权职能。
(一)、督促、约束本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落实上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监督、指导社区换届工作;受理、报告辖区人民代表提案、意见和建议;列席本级行政工作的主要会议;做好人代会的筹备工作。
(二)、组织各类会议是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是开展工作的主体,是政协委员履行自身职责的主要途径。
(三)、加强办事处党委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廉政建设;抓好本机关及基层单位的清正、廉洁、自律工作。
(四)、负责来访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到指定地点维护秩序,驻京值班。
负责正常信访、非访、突发性及群体性事件的办理;协助区信访局处理群众进京上访;信访事项督查、复查复核、听证。
(五)、组织协调全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教育。
(六)、组织指导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推进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七)、做好优抚对象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使辖区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救助,低收入人群低保工作审核上报,做到应保尽保;做好辖区残疾人服务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审核上报;(八)、组织计生工作培训(竞赛)以提高计生队伍业务水平,开展计生宣传活动日,对最新的计生政策和婚育新风进行宣传,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慰问。
(九)、工作宣传,普及推广安全常识;组织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制定救援方案,科学施救;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的各个环节监管检查,签订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书,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问题。
(十)、协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做好辖区居民住房保障,冬季供暖工作;做好辖区市容、环境、环保、市政设施、城区绿化等;指导和发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残疾人、文明卫生、便民利民等服务;(十一)、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部门综合事务管理。
邸裕东与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邸裕东与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邸裕东;林文慧;霍会丽;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邸裕东林文慧霍会丽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邸裕东林文慧霍会丽【当事人-公司】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同庆北京翔帮律师事务所;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付烨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展倩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同庆北京翔帮律师事务所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付烨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展倩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同庆邵启智付烨铭展倩【代理律所】北京翔帮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邸裕东【被告】林文慧;霍会丽;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邸裕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开庭审理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邸裕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邸裕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4元,减半收取20022元,由邸裕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8:41:47邸裕东与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34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邸裕东。
石志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志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立超江悦李冠华【审理法官】魏立超江悦李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志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石志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石志强【当事人-公司】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石志强【被告】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莲池区政府是否存在为逼迫拆迁而采取断水断气行为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石志强认为莲池区政府与东金庄乡政府对其实施了断水断气行为,以莲池区政府与东金庄乡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保定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后保定市政府作出保政行复决[2018]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8)冀行终75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保定市政府作出的保政行复决[2018]15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保定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后保定市政府仅以莲池区政府为被申请人,作出本案保政行复决[2019]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8)冀行终754号行政判决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莲池区政府是否存在为逼迫拆迁而采取断水断气行为的问题。
本案石志强认为莲池区政府为逼迫其拆迁,对其采取了断水断气的行为。
针对断水行为,莲池区政府在复议答复和诉讼答辩中均否认其实施了断水行为,石志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莲池区政府实施了该行为,因此,石志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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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规定,现将保定市莲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乡、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的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应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
2019年预算收入647.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47.42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保定市莲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
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为647.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21.42万元,包括人员经费448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73.42万元;项目支出126万元,主要为人大会议支出24万元,人大事务管理102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安排647.42万元,较2018年减少27.88万元。
其中:基本支出减少27.88万元,主要是减少人员经费;项目支出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73.42元,主要用于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日常维修费、办公楼物业管理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9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
2018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也是2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与上年一样,主要原因为公务接待从俭,坚持经费控制、节约简朴原则,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强化经费监控。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根据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工作报告,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推进法治河北建设进程。
1、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立
法程序,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优环境、权力制约监督、创新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法制建设。
2、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推动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围绕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法治河北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
3、做好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会议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4、发挥好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密切对代表的联系,组织专门委员会成员、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坚持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情况。
5、改进文风会风,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
常委会会议议题要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加强会前的视察调研,严格落实议事规则,完善审议程序,切实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6、全面推进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机关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9年,我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具体内容见下表: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七、国有资产信息
保定市莲池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末固定资产总值136.2万元, 2019年无新购置计划。
2018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见下表:
2018年我部门国有资产共计136.2万元,其中车辆资产92.4万元;通用设备及家具类资产43.8万元。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
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7、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一般会议费和物业管理费之和。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