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讲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基础知识讲解课件

公益诉讼基础知识讲解课件公益诉讼是指公益组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本课件将为您介绍公益诉讼的基础知识。
一、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地位、条件、程序和效力,为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公益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分为公益组织和个人。
公益组织包括环保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劳动保障组织等。
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公益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共利益。
三、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环境污染案件、食品安全案件、劳动权益案件等。
这些案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涉及广泛,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四、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公益诉讼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
在公益诉讼中,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时,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影响公益诉讼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治违法行为和改善法治环境等方面。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六、公益诉讼的挑战和困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境。
例如,证据收集难、成本高昂、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都制约了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因此,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提高公益组织的维权能力。
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积极的。
随着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将参与到公益诉讼中。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为公益组织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八、结束语公益诉讼是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益诉讼宣传手册

公益诉讼宣传手册公益诉讼宣传手册参考内容第一部分: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和意义1.1 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律师、检察院、群众团体等合法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法律诉讼。
公益诉讼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为目标。
1.2 公益诉讼的意义公益诉讼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部分:公益诉讼的主要领域和案例2.1 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
例如,通过公益诉讼追责污染企业,修复受污染的生态环境等。
2.2 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资源保护领域可以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制止违法的采矿行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3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可以强化市场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三部分:如何参与公益诉讼3.1 成为公益诉讼的参与者公民可以通过加入合法社会组织、成为其会员等方式成为公益诉讼的参与者。
参与公益诉讼可以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推动社会进步。
3.2 支持公益诉讼的方式公民可以资助公益诉讼案件,向公益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参与诉讼过程中的志愿服务等方式来支持公益诉讼。
第四部分: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4.1 公益诉讼法律法规介绍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解读。
4.2 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介绍国家对公益诉讼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例如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等,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公益诉讼。
第五部分:公益诉讼成功案例介绍5.1 环境保护领域成功案例介绍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成功案例,如污染企业被迫停产整改,环境修复工作获得预期效果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公益诉讼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通过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损害、恢复生态平衡,并追求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即具有公益性质、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诉讼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权益的保护原则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责任,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1.环境污染事件: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2.环境破坏事件:如滥伐森林、非法采矿等。
3.生态保护事件:如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的地位和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体制上属于行政执法法律制度的延伸和补充,其目的是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实现环境公正和社会公平。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要求1.具有公益性质:诉讼目的不能仅为维护个人权益,而是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主体可以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政府机构等。
3.具有诉讼权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权益,即与环境损害事件直接相关的利益。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点1.诉讼程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公益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经过立案、举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2.证据要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提供与环境损害事件相关的证据,如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调查数据等,以证明环境损害和责任单位的关系。
3.法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可能包括赔偿损害、修复环境、停止侵害行为等。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公司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环保组织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环保协会”)2. 被告:某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3. 诉讼请求:- 判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判令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争议焦点:- 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环保协会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环保协会提供了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举报信等;- 当地居民提供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身体不适、农作物减产等证据;- 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环保协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公益诉讼专题讲座(精简版)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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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
❖ 公益诉讼基本上是为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 而提起的 。
❖ 公益诉讼基本上为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 的利益(多数人共同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其价值在于 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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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6月22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 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宣判,终审判决认为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 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李冰要求 退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 ——[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66页、68页。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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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制度对保护“小额易腐权利”的作用
❖ 美国在80年代对集团诉讼所作的调查显示,在 1938年采用申报加入的制度下,只有15%的被 害人加入这类诉讼,因此只能解决15%的损害问 题;而1966年采用申报退出才不受拘束的制度 后,申请“退出”的也差不多是15%,也就是说, 可以解决85%的纷争。两种制度解决纠纷所发挥 的功能有很大差异。
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兴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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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课件ppt

01
公益诉讼的法律根 据
宪法根据
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进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
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益;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 检举的权益。”
判决与裁定
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 判决或裁定,并送达双方 当事人。
执行与监督
执行判决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监督与救济
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上诉或申请再审。同 时,对于公益诉讼的执行情况, 公众可以进行监督和评判。
01
公益诉讼的案例分 析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根据
要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5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 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 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 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的类型
总结词
公益诉讼主要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分别针对民事和行政违法行为 提起诉讼。
详细描写
公益诉讼主要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侵犯社 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例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等;行政公益 诉讼则是指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
何为公益诉讼,应该如何准确定义

何为公益诉讼,应该如何准确定义什么是公益诉讼呢?就单纯的指关于破坏环境一类的吗?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公益诉讼的定义到底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请看以下内容!公益诉讼的定义在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梁*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
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
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
大多数观点认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
值得探讨的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才是正当当事人,或者才是当事人适格。
从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看,似乎不应该施加过严格的限制,但是出于对滥讼的担心,要求对当事人以一定的标准做适当的防范控制。
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个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相对较弱,而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少年儿童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公益性的事务所。
由于公益性组织是为了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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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节说” 认为国家调节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 体。它是受经济法调整的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 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并认为经济法 主体可分为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或分为最高经济管 理主体、中层管理主体、基本被管理主体。根据组织形态 可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经 济法主体具有种类的广泛性与多样性,地位的不平等性和 相对固定性,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王全兴教授认为经 济法主体应由“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主 体框架构成,其中市场主体又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 者、劳动者四种。单飞跃教授认为探寻经济法主体真正渊 源,应以利益关系作为切入点,将国家、社会、个人三位
1. 经济法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增量利益关系 2. 传统的私法与公法涉及调整经济关系或财产关
系的内容是人与人的存量利益关系。 3.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增量利益关系。
“增量利益关系说”其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陈老师的《经济法 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与《剩余权论》两篇论文中, 其系统理论则体现在其专著《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 价值法权化为中心》一书中。该学说主要回答了经济法理 论的四个重要问题。
增量利益说
权利是界定法主体的标准。 “权利人”是法主体的内涵。 人及其组织是法主体的外延。
内涵将经济法主体分为简单劳动力权人和复杂劳 动力权人,复杂劳动权人可以进一步分为管理劳动力 权人、决策劳动力权人、监督劳动力权人。
外延可将经济法主体分为个体劳动力权人和组织 劳动力权人。
权利、权利人
劳动力权、劳动力权人
第二讲 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
——增量利益关系说
主讲人:张遂
中外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如果追逐到摩莱 米与德萨米的经济法思想,则有百余年的历史,至今形成了 国内的”干预说”、“协调说”、“调节说”、“社会公共 性说”、“经济行政法说”,国外的“企业法说”、“社会 调节性说”、“纵横统一说”。经过对经济法理论的反思, 我院陈乃新教授提出了“增量利益关系说”。
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西斯蒙第认为资本积累扩大生产,扩 大生产的竞争使生产超过了消费,必然引发经济危机。因 此,他主张政府干预而使工人免遭竞争危害。在西斯蒙第 看来,市场主体与政府处于互补的地位,已初步阐述了 “看得见的手”的原理。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 中系统论证了亚当·斯密所阐述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 将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假设为实际条件,并从供给与需求 的角度来分析市场机制,以此解决生产要素在生产领域的 配置与分配领域的报酬问题。马歇尔认为自由放任,国家 不干预经济生活是最好的政策,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是 一个“理想的社会”,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只能使这个 社会变坏,不能使它变得更好。凯恩斯在其著作《就业、 利息和货币通论》中认为西方世界的经济萧条是因为资本 主义现、分享、消费关系,通过赋予人们的劳动 力权,即坚持谁创造、谁分享的创造与分享相 统一的原则。则可以有效缓和增量利益的生产、 实现、分享消费的冲突(即剩余权冲突),从 而将人们从新有权冲突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并走 向增量利益博弈的理性法制之路。
一、“协调说” 认为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 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并认为经济主体必须是国民 经济管理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或消费活动的直接参加者, 经济法主体具有外延的宽泛性,行为的特定性,隶属性, 形式的多样性等特征。经济法的主体资格必须依法取得。
三是经济法的定位问题。该学说认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 法的确具有空间上的并存性,但认为经济法产生于现代 社会化大生产方式条件下,具有现代性,并认为经济法 属于现代法,民法和行政法属于传统法。
四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行政权是行政法的基石范畴,其 中财产权(含人身权)是民法的基石范畴,行政权是行 政法的基石范畴,而劳动力权则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 这种学说直接针对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下人们之间的剩余 权冲突,主张确认和保护人们的劳动力权,体现了人本 主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一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问题。该学说直接针对差距问题、政 府腐败和社会失范问题、经济全球化问题、资源环境问题, 归纳出这些问题的根源即剩余权冲突,即增量利益生产、 实现及分配的冲突。
二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该学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增量利 益的生产、实现及分配关系(著者简称为增量利益关系), 缓和剩余权冲突,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可 持续稳定。
一体纳入经济法的主体范畴,并认为经济法主体具有意志 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其外延应包括国家、社会、市场,并 进而认为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消费者,社会主体主要指社 会自治机构(同业公会、同类公会、公会组织),国家指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 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组织体或个体,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调制关系,并 把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合称为调制行为,由此将 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调制主体又可以进 一步分为调制立法主体和调制执法主体,调制受体包括作 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三部 门)。
陈老师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化生产的法律形式,而传统的私 法与公法是个体生产的法律形式。传统的私法与公法,就它 们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容而言,本质上都是调整存量利益 关系,缓和所有权冲突的法;而经济法就它调整社会经济关 系而言,则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缓和剩余权冲突的法。
剩余和剩余权
剩余权冲突的层层凸现
国外关于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关于市场与国 家关系的经典论著中。首先是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 中阐述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主张自由放任 (laissez-faire)政府应当尽可能少的干预经济,充当 “守夜人”的角色,这时市场主体处于特别突出地位;斯 密认为在文明社会里,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源 泉并认为剩余的分配应通过市场在劳动、资本和土地三种 生产要素之间实现。因此,确立了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 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范畴。李嘉图在其著作《政治 经济学与税赋原理》中批判了斯密的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 理论,认为商品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商品价值的决定与分配是两回事,他认为剩余即利润,是 工人新创造的价值中扣除工资价值后的余额,主要分配给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