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一、与民生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9〕267号(三险一金)2.财税〔2006〕10号(三险一金)3.财税〔2008〕8号(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4.财税〔2012〕40号(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5.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6.财税〔2017〕49号(支持创业就业)7.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二、与房子相关的优惠1.财税〔2000〕125号(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2.财税〔2005〕45号(城镇房屋拆迁)3.财税〔2007〕13号(低价向职工售房)4.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5.财税〔2009〕78号(无偿受赠房屋)6.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7.财税〔2018〕135号(易地扶贫搬迁)三、与农业相关的优惠1.国税函发〔1995〕079号(青苗补偿费收入)2.财税〔2004〕30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3.财税〔2010〕96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四业经营所得)四、与促进科技、教育、专家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9〕4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国税发〔1999〕12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3.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4.财税〔2004〕39号(教育税收政策)5.财税〔2007〕93号(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6.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8.财税〔2018〕58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五、与外籍人员相关的优惠1.(80)财税字第189号(外国来华工作人员)2.财税〔2004〕29号(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3.国税函〔2004〕808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六、与资本相关的优惠1.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2.财税字〔1998〕55号(证券投资基金)3.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4.财税字〔1998〕289号(城市合作银行个人股增值所得)5.国税发〔2000〕60号(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6.财税〔2002〕128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7.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试点改革)8.财税〔2008〕132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9.财税〔2008〕140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10.财税〔2013〕5号(地方政府债券利息)11.财税〔2014〕25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12.财税〔2014〕81号(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13.财税〔2015〕41号(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4.财税〔2015〕101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15.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16.财税〔2015〕125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17.财税〔2016〕100号(行政和解金)18.财税〔2016〕127号(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19.财税〔2017〕78号(沪港股票市场)20.财税〔2018〕21号(货物期货对外开放)21.财税〔2018〕55号(创投和天使投资)22.财税〔2018〕137号(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23.财税〔2018〕154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七、与奖金和中奖相关的优惠1.国税发〔1994〕127号(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2.国税函发〔1994〕376号(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3.财税字〔1995〕25号(见义勇为奖金)4.财税字〔1997〕051号(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5.财税字〔1998〕12号(体育彩票中奖所得)6.国税函〔1998〕632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7.国税函〔1999〕525号(特聘教授奖金)8.国税函〔2000〕688号(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9.国税函〔2003〕961号(母亲河(波司登)奖)10.国税函〔2006〕561号(陈嘉庚科学奖)11.财税〔2007〕34号(有奖发票奖金)12.国税函〔2010〕74号(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13.国税函〔2010〕78号(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14.国税函〔2010〕130号(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8号(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号(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8号(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八、与军队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6〕14号(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2.财税〔2000〕84号(随军家属就业)3.财税〔2003〕26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4.财税〔2011〕109号(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5.财税〔2017〕46号(退役士兵)九、与特定地区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4〕021号(西藏)2.财税字〔1996〕91号(西藏特殊津贴)3.财税〔2014〕23号(广东横琴新区)4.财税〔2014〕24号(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与特定事项相关的优惠1.财税〔2008〕62号(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2.财税〔2015〕27号(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3.财税〔2017〕60号(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十一类、综合类优惠1.财税字〔1994〕020号(若干政策问题)2.国税发〔1994〕089号(若干问题的规定)3.国税发〔1999〕58号(内部退养交通补贴等)4.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5.财税〔2001〕157号(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6.国税发〔2009〕121号(董事会征税等若干问题)7.财税〔2011〕50号(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8.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税务筹划简答

1.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2.降低纳税成本。
3.降低税收负担。
1.守法原则。
2.保护性原则。
3.时效性原则。
4.整体性原则、综合性原则。
5.成本效益性原则。
6.风险收益均衡原则。
按收益效应分类:1.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使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从而取得绝对收益的原理,又分为①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通过税务筹划直②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通过在相关纳税人之间转移应纳税所得,以便适用于最低的边际税率或是取得最小的总税额,某一个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没有减少,但课税对象所负担的税收绝对额减少,间接减少了另一个或另一些纳税人纳税绝对额的筹划。
2.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某些纳税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额的时间价值,从而取得了相对收益。
B按着力点分类:1.税基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
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
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越轻。
2.税率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
3.税额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1.减免税技术:①概念: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减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减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减免税对象而税期最长化;减免税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
2.分割技术:①概念: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部分之间进行分割的税务筹划技术。
②特点:运用绝对收益筹划原理;运用税基筹划原理;适用范围狭窄;技术较为复杂。
③要点:分割合理化;分割不违法;收益最大化。
3.扣除技术:①概念: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减税额,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税务筹划技术。
②特点:可用于绝对收益筹划和相对收益筹划;采用税基筹划原理和税率筹划原理;技术较为复杂;适用范围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王某2011年2月购买一辆1.4排量的小汽车自用,支付含增值税价款99800元,配件费3000元,改装费1500元,另支付代收的保险费4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统一发票。
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元。
A.4628.21B.8529.91C.8914.53D.9256.41【答案】 D2、某汽车制造厂将排量为2.0的自产A型汽车4辆转作固定资产,6辆对外抵偿债务,A型汽车不含税售价为19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60000元。
另外,一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汽车,因交通事故更换底盘,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型号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260000元。
该汽车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元。
A.76000B.94200C.102000D.208200【答案】 B3、甲企业为卷烟生产企业,主要生产A牌卷烟,乙企业为烟丝生产企业,丙企业为卷烟批发企业。
三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A.13.60B.3.90C.39.10D.25.50【答案】 B4、根据消费税的现行规定,下列项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A.自制的粮食白酒用于生产药酒B.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C.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厂房装修D.外购的涂料用于在建工程【答案】 C5、某便利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 年 6 月销售货物共取得含税收入140000 元,代收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共计 50000 元,取得代收手续费收入1500 元,该便利店 2020 年 6 月应缴纳增值税()元。
(假定不考虑征收率优惠)A.5577.67B.4121.36C.4077.67D.2665.05【答案】 B6、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元。
A.5000;20000B.5000;26000C.2000;20000D.2000;26000【答案】 B7、2021年8月,某化工生产企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加工高档化妆品。
注册税务师税法(Ⅰ)-车辆购置税(三)

注册税务师税法(Ⅰ)-车辆购置税(三)(总分:3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10.00)1.依据车辆购置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B.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C.车辆购置税是对所有新购置车辆的使用行为征税∙D.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车辆的出厂环节(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征。
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进口之日”是指( )。
∙A.成交的当天∙B.报关进口的当天∙C.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D.登记注册的当天(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进口之日”是指报关进口的当天。
3.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A.月初1日∙B.月未∙C.申报纳税之日∙D.申报纳税之月中间价(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某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8年3月从汽车贸易公司购进一辆轿车自用,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272400元,另外支付购买工具和零配件价款3600元;支付控购部门控购费21000元,并取得控购部门的收款收据;汽车贸易公司提供系列服务,代办各种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该事业单位支付代收保险费9500元,新车登记费、上牌办证费、手续费等共计7000元,并取得汽车贸易公司开具的发票。
税法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讲义)

税法第五章——个⼈所得税法(讲义)税法第五章——个⼈所得税法(讲义)前⾔个⼈所得税是以⾃然⼈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种所得税。
【提⽰1】⾃然⼈,包括居民个⼈、⾮居民个⼈、⾃然⼈企业【提⽰2】个⼈所得税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复杂,但有利于平衡纳税⼈税负)——混合征收制。
⽬前,我国个⼈所得税已初步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混合征收制(2016年多选题考点)。
【知识点1】纳税义务⼈【考情分析】重要考点⼀、纳税⼈的⼀般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商业户、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与⾮居民个⼈(⼀)划分标准:住所、居住时间,符合其中之⼀。
其税收含义:1.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在中国境内。
【提⽰】“中国境内”是指中国⼤陆地区,⽬前还不包括⾹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时间标准:在⼀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1⽇起⾄12⽉31⽇⽌)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提⽰】2018年税法修订时变动(原365天),参考以前年度考题时注意。
【解释1】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取消了原有的临时离境规定。
即境内⽆住所的某⼈在⼀个纳税年度内⽆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
【解释2】对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需要计算确定其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1.个⼈⼊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其境内⼯作期间时,对其⼊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作天数。
(⼆)居民个⼈与⾮居民个⼈判定: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下列所得,不论⽀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课程资料:第56讲_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1)

第六节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范围:(1)年终加薪;(2)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计税方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教材例5-7】假定中国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税后工资为3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奖金60000元。
请计算李某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月)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答案】(1)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0000/12=5000(元),根据相关税率表,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10元。
(2)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XX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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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标 签】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驻华新闻机构,个人所得税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808号
【发文日期】2004-06-23
【实施时间】2004-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以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考虑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的特殊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暂不要求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四、鉴于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和各省(市)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等机构,
通过一定途径能够掌握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工作的中方雇员受雇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外交人员服务机构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外事服务单位联系,及时办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手续。
五、接受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各外事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方雇员受雇及收入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征收解缴税款,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有关信息。
六、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有外国驻当地新闻媒体机构的省(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索要《外国驻华新闻媒体名册》,了解、掌握外国驻当地新闻媒体机构以及外籍人员变动情况,并据此要求上述驻华新闻机构做好中外籍记者、雇员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