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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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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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和情报
非政府组织通过收集、整 理和分析跨国犯罪的信息 和情报,为政府和国际组 织提供决策支持。
推动国际合作
非政府组织通过促进不同 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调打 击跨国犯罪的行动,提高 打击效率。
参与调查和起诉
非政府组织可以协助政府 和国际组织对跨国犯罪进 行调查和起诉,提供专业 的法律和技术支持。
推动教育改革
非政府组织通过推动教育改革 ,提高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 和意识,培养尊重和保护人权 的文化。
非政府组织推动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参与国际人权条约的起草和谈判
推动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条约的起草 和谈判过程,提出专业建议和意见。
非政府组织通过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 活动,推动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人权标准 ,并促进其实施。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环 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关系的有约束 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 总体。
100%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国 际习惯和国际环境保护的一般法 律原则等。
80%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 取独立的民族等。
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推动环境保护运动
非政府组织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非政府组织应当遵守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参与或支持任何旨在颠覆他国合法政府的行动,同时也可以通过提供人 道主义援助等方式促进受灾国或战乱国的恢复与重建。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含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包括政治 方法、法律方法和和平谈判等。
现状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摘要】在国际社会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强调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

分析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包括其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和地位。

讨论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比较进行了探讨。

结论指出,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和挑战。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发展将为国际社会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值得深入研究和关注。

【关键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定义、特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地位、比较、国际社会、重要性、探讨、作用1. 引言1.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非政府实体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通常是各种非政府组织、NGO、跨国公司、宗教团体等。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比,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具有更多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角色和地位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探讨涉及到其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等多个方面。

在当前国际环境下,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地位和作用的讨论也应该得到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探讨。

2. 正文2.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是指由民间组织或私人团体自愿组成的、跨越国家界限、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组织。

NGOs的定义有多种,但主要特点包括: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国际性、横跨国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

NGOs通常是独立于国家政府的组织,其成员是自愿加入的个人或组织。

这使得NGOs能够独立地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不受政府控制或干涉。

NGOs通常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或推动特定议题的发展,而非谋求经济利益。

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角色

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角色

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角色摘要:二战之后,非政府国际组织(ingo)发展迅猛,活动范围及影响力都越来越大。

本文将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内涵、法律人格、作用等方面,试图为其在国际法门类下作定位。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性一、联合国对ingo的界定(一)《联合国宪章》的否定式概括《联合国宪章》第71条率先对在国际多边文件中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规则予以明确[1],并对那些不是主权国家也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社会实体,采用了否定式概括方法,尤其强调其活动的”社会性”。

联合国认为,国内ngo在”适当情形下”经过与联合国有关会员国会商,可采取与经社理事会的合作安排从事国际性活动[2],即ingo。

故而由ngo的界定可以引申出,ingo具有社会性、国际性以及组织性等属性。

然而第71条对于什么是社会性,如何认定国际性,又未作出具体规定。

(二)国际性判定196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296(xliv)号决议进一步对”具有国际性的组织”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即该组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认的国际地位;2.在其特定的职能范围内,能够代表并表达相当多数人民或组织成员的观点,如有可能,该种代表性能涵盖世界不同地区的多数国家。

[3]另外,经社理事会所属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在审查ngo能否取得咨商地位的实践中,通常还要求具有”国际性”的组织至少应当在三个以上的国家拥有附属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的”组织性”与”非政府性”与第1296号决议强调ngo的国际性不同,第1996/31号决议则侧重于强调ngo的”组织性”:1.ngo应具有一个确定的总部,并有日常工作人员为其服务;2.ngo应具有民主产生的章程,且该章程应规定组织成员在组织决策、活动等相关事项上具有投票权;3.经授权的代表机关应当可以代表组织成员行事。

该决议再一次明确了ngo的非政府属性,要求组织活动的基本经费应来源于其各国的附属机构或其他组织部分,或来源于成员个人。

浅议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浅议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3 . 3 非 政府 组织 推动 国 际社会 民主 化进程
世界贸易组织作 为规范 和管理 国际贸易的 国际组织 ,已经成 为非 政府组织 的重点关注对象。非政府组织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活 动的积极参与 ,已经对国际贸易规则产生 了许多实质影响。其中最为 显著 的影响产生在知识产权领域 。世界 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 权协议即1 ' R I P S 协议一直以来便受到非政府组织 的批评。因为该协议为 了保护药 品的知识产权 ,在获取药 品方面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设置 了许多 限制 ,而且为药品设置了很 长的专利期限 。这就使得广大发展 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与艾 滋病等 国际重大疾病做斗争时产生 巨大的障碍。与此同时 ,制药行业却始终认为 ,T R I P S 协议对 于他们 在研发药物等方面获得国际补偿是 非常必要 的,否则他们无法研制更 为新 型的药物 。为抵制这种现状 , 那些关注人类健康与发展的非政府 组织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努力让世 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注意并解决这个 问题 。例如 ,在2 0 0 1 年l 1 月, 世界 贸易组织多哈部长会议发表了一份
法治论坛
浅议 非政府组 织对 国际法 的影响
徐雨潆
( 邯郸 职 业技 术学 院经 济 系 ,河北 邯郸 0 5 6 0 0 0)

要:非政府组织作为区别于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另一种力量 ,在国际舞台上迅速崛起 。近半个世纪以来 ,非政府组织的类型、规模、数量都
大幅 度增 加 ,从 而对 国际 法及 国 际法律 相关 制 度产 生 重大影 响 。 关 键 词 :非政 府组 织 ;国际法 ;影 响
根据历史学家考证 , 非政府组织 的历史可 以追溯到1 7 世纪 , 第一 次世界大战之后 ,非政府组织得到了巨大发展 。 自1 7 世纪以来 非政府 组织的产生 到现今社会非政府组织的蓬勃发展 ,并在世界范围内的各 个领域产 生重要影 响。当然这影 响即有正 面也有负面 。例如在世界 贸易组织1 9 9 9 年西雅 图部长会议 和2 0 0 3 年坎昆部长会议期间形成的声 势浩大的反全球化运动 ,就是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 国际政治权利 主要掌握在 国际以及 国家间成立的国际组织 中,一旦 国家或者国家间 成立的国际组织认为非政府组织已经对他们所掌握的的权力产生了限 制 ,他们便会采取措施来对非政府组织 的权力进行限制 。而非政府组 织为了不使 自 身权力受到限制 , 会 更多地开展或补充支持政府的的活 动。因此 ,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取决于国家 和国家间成立的国际组织为 其所提供 的机会 ,以及 非政府组织 如何抓住 这些机会并 创造新 的机

论国际法主体发展的新趋向

论国际法主体发展的新趋向

和非政府 间国际组织 已经具备 了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且在一定范 围内、一定程度上具备 了直接 享有 国际法上的权 利和 承担 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面对跨 国公司和非政府 间国际组织在 国际关系中 日趋活跃和 重要 的现 实, 国应正视跨国公 司和 各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的国际法律地位 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 ;跨 国公 司; 非政府问 国际组 织;国阡 主 中图分类号 :D 9 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2 9( o6 8O 3- 3 6 3 21 20 )0 一 14 0
定范围内和一 定条件下也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
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 , 根据

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 同的战略,
收 稿 日期 :20 -0 — 1 06= 5 6
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 因素的联系 , 其中一个或一
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 , 尤其是可以 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4 它在国际经济舞
维普资讯
第2 7卷 第 8 期
20 年 8 06 月
湖南科技学 院学报
J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 ig or ao Hu a i e st o in ea d En i e rn y S
( )国 际法主 体 的类 别・ 三 } 生
经济全球化通过市场力量不பைடு நூலகம்整合 了各 国的经济活动, 也
对各国家民族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 并出 现 了事关全球利益的新问题 。 国际社会已开始具备 了一定程度 的类似国内社会的特征 , 这种 国际关系的新发展使得在国际领

国际法主体地位研究

国际法主体地位研究

2023-10-28CATALOGUE目录•国际法主体概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人制度的新发展01国际法主体概述•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资格和地位的实体。

它们可以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可以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拥有独立主权、领地、人民和政府的政治实体。

在国际法中,国家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国际条约而建立的政府间组织。

它们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资格和地位的实体或个人,如法人、个人等,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其他实体或个人国际法主体的类别国际法主体的多样性国际法主体的多样性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各个实体和个人都能够不同程度地参与和影响国际关系。

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平等权等,以及个人的人权、财产权等。

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性02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是指拥有固定的领土、一定的居民、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的政治单位。

定义国家拥有独立主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政和外交事务,同时国家也具有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力。

特征国家的定义与特征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其中独立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政和外交事务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领土和人民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利。

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义务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他国人民的人权等。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41-02摘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国际关系的外延不断扩大,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力量不断参与到跨国活动中,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其法律人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鉴于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性事务中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加以探析。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际法法律地位主体资格非政府组织作为这种新生力量的典型代表,20世纪60年代末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跨国性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问题、发展问题、疾病防治等领域都十分活跃,逐渐成为与政府和国际政府组织及个体相抗衡的第三力量。

据2003年的《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组织总数达5万多个,其中非政府组织接近45000个,再加上国内非政府组织,全球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以数十万计。

面对此现象及其意义,有人将其称为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①,视其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创新。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非政府组织又被称为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该组织的不同性质。

虽然如今已有很多非政府组织,但至今仍未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

归纳起来,学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国际协会联盟在《国际组织年鉴》中严格地限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条件:第一,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第二,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和(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第三,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定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官员通常应来自不同成员国;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预算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

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52年第288(x)号决议中为非政府组织定义为:任何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称为非政府组织。

1996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一份新的决议,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询关系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范围扩大至包括国家的、地方的、区域的层面②。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摘要:二战废墟之上的联合国建立之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之后,国际组织蓬勃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影响越来越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

关键词: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事务二战废墟之上的联合国建立之后,国际组织蓬勃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影响越来越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

20世纪自7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日益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它们在联合国体系内外的作用和影响不断增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

1997年9月初,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向第52届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中,列举和阐述了影响当前全球发展的八大因素,其中的第五大因素即是:跨国性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

在其之前的四大因素依次是:冷战结束后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重组;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所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是指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或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其数目有本世纪初的一百多个发展到了现在的数万个。

可以讲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传统国际法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从事活动。

但是,现在随着国际关系及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对其是否应列入国际法主体应加以考虑。

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1、从事咨询和信息活动,提供和宣传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与思想。

联合国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其活动并建立起制度性的联系机制时,首先考虑的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咨询和信息处理方面的作用。

像经社理事会和公共信息部对非政府间组织参与所作的安排,也是着眼于既能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咨询与信息处理的作用,又能限制它们在其他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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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研究
随着科技的提高、交通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越来越紧密,全球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在这一全球化过程中,国家之间为了更好的协作和管理世界性事务建立了许多政府间的组织,它们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许多领域,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致力于相关国际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它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日益受到关注,进而也引发了关于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探讨。

国际法理论一般认为国际法主体不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从实践来看,联合国也尚未承认他们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但是已经有个别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到了一些国家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承认。

为了使一些已经有重大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能更好的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来,本文从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发展的实际需要两方面出发建议赋予这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法主体涵义
要研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首先必须厘清国际法主体的内涵。

关于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学者虽表述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即所谓的国际法主体,是能够独立的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者。

因此,要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具备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二是应具备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1]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尽管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现代社会已经大量存在,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关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内涵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都尚未形成一个具有统一权威性的概念。

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它1950年第288(x)号决议中定义为:任何国际组织,凡不是经由政府间协议创立的,都被认为是为此种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可以看出,这个定义比学者所下的定义范围要广。

但是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内涵和外延给予最宽泛定义的恐怕要算世界银行对它的定义了。

世界银行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定义为任何独立于政府部门的非营利组织。

综合分析各方观点和近几十年来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实践,我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应是指由国际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私主体依照一定的组织章程而建立的以解决一定领域的国际问题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它包括如下特征:
1.非官方性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顾名思义,不是由各个国家代表一定的主权建立的组织,而是由所有平等的私主体建立或参与的。

它不仅包括个人,民间团体,也可以包括国家,亦即只要国家不是作为一个公权力的行使者而是作为私权主体那它就可以加入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受各国政府的限制,不具有政治色彩。

2.非营利性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都是为了社会公益,为了解决如今国际社会出现的某类问题而创建的,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援助和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以及自然灾害的受难者;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以保护地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自己的宗旨。

虽然有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会通过一些活动获取资金,但这些资金并非用于组织成员的分配,而是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

3.组织性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于松散的,临时的民间社会运动和公民运动,它应有自己的章程,总部,组织结构和活动资金,按照章程组织活动,履行职责。

4.国际性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于各国国内的民间社会团体就在于它的国际性。

首先,非政府
间国际组织的成员来自于世界各地,不局限于某一国家;其次,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解决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为追求目标,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和福祉而工作;最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遍及全球,与世界各国,各区域和各国际组织相联系。

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分析
(一)合理性
1.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能够独立的参加国际关系
2.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能够独立的承受权利和义务
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和义务的最终承担者,不同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自己的章程、组织目标的指引下,履行自己的国际职责和义务,同时根据相关的国际条约等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例,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来自两个文件:《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日内瓦公约》是有拘束力的国际法条约,它在世界范围内都适用。

它使红十字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探视被关押者;组织救援行动;帮助离散家庭重新团聚以及在武装冲突期间进行类似的人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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