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保护和发展各个民族和宗教的正常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中国政府一直以来的重要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介绍一些关于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基本知识。
1.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背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国内共有56个民族。
这些民族各自有着不同的语言、文化和宗教信仰。
为了保护各个民族的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法》等,旨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同样,中国也是一个宗教信仰多元的国家,公民拥有自由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
为了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宗教组织的注册管理、宗教活动的举办和宗教人士的职责等,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特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坚持民族平等和宗教自由的原则。
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各个民族的平等,保护各个民族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国的宪法也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
另一个特点是坚持法治原则。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种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
这些法规还规定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职责,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些法规为各个民族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实施民族政策法规,中国鼓励各个民族保持自己的语言、文化和宗教信仰,加强各个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确保各个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其次,这些法规为宗教信仰的和谐共生提供了依据。
在中国,不同宗教之间通常能够和平共处。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为各个宗教组织提供了注册和合规的渠道,促进宗教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证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1、什么是宗教团体?成立宗教团体应履行哪些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就宗教团体而言,首先,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类,具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的性质。
社会团体的主要特征是民间性、非盈利性。
所谓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即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追求自愿结合而成的,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也不是由政府发起组织的。
所谓非营利性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即直接目的不是将人们组织起来谋求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
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是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其次,宗教团体是一个宗教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我国各宗教各自组成的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的爱国爱教的联合组织或教务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
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宗教团体代表的是某个宗教、某个区域的全体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团体都未实行会员制。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部门。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因而成立宗教团体应先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
其中成立全国性宗教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地方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设立。
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主要有:(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宗教法律法规

宗教法律法规宗教法律法规一:宗教自由与宗教平等的原则1. 宗教自由的定义及意义宗教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信仰宗教的自由,并且不受不合理限制的权利。
宗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事关个人的信仰自由和思想表达自由,以及社会的多元和谐发展。
2. 宗教平等的原则与保障宗教平等是指所有宗教信仰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国家不对任何宗教进行偏袒或歧视,并保障每个宗教信仰的合法权益。
二:宗教组织的注册与管理1. 宗教组织的注册程序(1)设立宗教组织的法律依据(2)注册宗教组织的条件和程序(3)宗教组织的名称和标识的要求2. 宗教组织的经费管理(1)宗教组织的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2)对宗教组织经费的监督和审计措施三:宗教场所的管理与使用1. 宗教建筑物和场所的用途及规划(1)宗教建筑物的修建与规划要求(2)宗教场所的用途和规划(3)宗教场所的保护和维护责任2. 宗教场所的使用管理制度(1)宗教场所的开放与使用时间(2)宗教场所的秩序管理(3)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卫生管理四:宗教活动的管理与规范1. 宗教活动的种类与形式(1)宗教仪式与祭祀活动(2)宗教庆典与节日活动(3)宗教教育与传教活动(4)宗教慈善与公益活动2. 宗教活动的审查与许可(1)宗教活动许可的程序与标准(2)对宗教活动内容的审查和监督五:宗教人员的管理与评价1. 宗教人员的选拔与培养(1)宗教人员的资格和条件(2)宗教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机制2. 宗教人员的职责与行为规范(1)宗教人员的宗教职责和社会责任(2)宗教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附件:1. 宗教组织注册申请表格2. 宗教场所使用申请表格3. 宗教活动许可申请表格4. 宗教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宗教自由:指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并且不受不合理限制的权利。
2. 宗教平等:指所有宗教信仰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国家不对任何宗教进行偏袒或歧视,并保障每个宗教信仰的合法权益。
3. 宗教组织:指以宗教信仰为基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宗教事务法律法规

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各国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关于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
一、宗教事务基本法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 《宗教事务条例》- 总则:规定了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1. 登记制度- 场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2. 财务管理- 财务公开: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宗教团体管理1. 组织成立- 合法性:宗教团体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其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对外交往- 审批程序:宗教团体与境外宗教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时,需经过国家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
四、宗教教职人员管理1. 资格认证- 考试与认定:宗教教职人员需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认定,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宗教活动。
2. 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强调宗教教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宗教形象,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1. 平台责任- 信息审核: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平台应当加强对发布内容的审核,防止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2. 用户义务- 合法使用: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信仰自由。
结语我国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确保宗教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宣传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宣传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宣传是加强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旨在提高公众对宗教政策法规的了解和遵守,促进宗教活动与
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首先,我国实行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鼓励公民信仰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信奉宗教、参与宗教
活动等。
同时,宗教信仰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和公序良俗。
其次,宗教组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合法地位。
宗教组织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接受国家的指导和监督。
宗教组
织在开展宗教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要求,维护社会稳
定和国家安全。
同时,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实行社会主义宗教管理制度。
这是一
种基于我国国情、符合宗教特点的管理方式。
它要求宗教界依法自律,推行行政管理和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安
全的权力与宗教界依法自律的权力相结合,共同促进宗教事务有序和
谐发展。
最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是推动宗教领域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在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中,国家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向广大公众普及我国宗教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这包括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媒体形式,对宗教政策法规进行科普、解读和解答
常见问题等。
总之,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宣传是维护宗教事务管理秩序的重要环节。
只有加强公众对宗教政策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才能促进宗教活动
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组织全体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宗教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我们有必要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以下是本次培训的详细内容:一、培训目的1. 了解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增强宗教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规范管理能力。
2. 增强对宗教政策法规的遵守意识,提高组织全体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宗教意识。
3. 提高组织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宗教相关工作。
二、培训内容1. 国家宗教政策法规概述1)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2)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政策及法规规定。
2. 宗教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1)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做好宗教界和信教裙众的团结工作。
2)维护宗教事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3)传达和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宗教界和信教裙众团结奋斗。
3. 宗教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1)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制度。
2)宗教人士的管理与培训体系。
3)宗教活动的审批流程与管理规定。
4. 宗教管理中的热点问题和困难挑战1)新兴宗教组织的管理与应对策略。
2)保障宗教团体和信教裙众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宗教界和信教裙众的政治引领和监督。
三、培训形式1. 专家授课: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宗教管理专家进行讲解。
2. 知识问答:设置互动环节,组织员工参与讨论与答题。
3.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引导员工理解宗教政策法规。
4. 视瓶展示:播放相关宗教政策法规解读视瓶,加深员工印象。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1. 时间:具体时间安排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而定。
2. 地点:公司内部会议室或者特定的培训场所。
五、培训效果评估1. 知识测试:组织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对学员的掌握情况进行评估。
2. 调查问卷:发放培训效果调查问卷,收集学员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3. 培训报告:总结培训内容,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建议。
通过以上详细的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培训,相信能够使组织全体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国家对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要求,提高大家的宗教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宗教相关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族宗教政策知识点

民族宗教政策知识点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3、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4、我国宗教的特点是什么?答: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
5、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守的一个原则是什么?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
6、当宗教教法与国家法律相矛盾时,该如何处理?答:宗教教法应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法律。
7、宗教极端势力具有哪些危害?答: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2、制造民族对立,破坏民族团结;3、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4、毒化宗教氛围,损毁宗教形象和声誉。
8、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什么?答: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而不是去干涉宗教内部的事务。
9、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什么?答: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宣传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对于促进社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各民族、各宗教间的交流与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宣传内容:1. 宪法保障:介绍宪法对于民族宗教平等、自由信仰的保障,并提醒公民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2. 民族平等政策:介绍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强调包容、尊重不同民族、民族习俗与文化的权益。
3. 宗教自由政策:宣传国家对于宗教自由权益的保护,鼓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并提示公民要有规范的宗教活动。
4. 民族团结教育:强调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介绍国家开展的民族团结教育和活动,鼓励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5. 宗教法规知识:介绍宗教法规,提醒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要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
6. 反恐维稳政策:宣传国家的反恐和维稳政策,告诫公民不参与恐怖活动,维护社会和平安宁。
7. 民族宗教文化保护:宣传国家对于民族宗教文化保护的政策,鼓励保护和传承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和宗教遗产。
这些宣传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如政府宣传片、媒体报道、社区活动、学校教育等,以便全面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
8. 信仰宗教文化的多样性:宣传各民族和宗教信仰的丰富多样性,鼓励人们尊重和理解他人的宗教信仰。
9. 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介绍国家对于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包括场所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以确保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
10. 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情况:公布国家对于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宣传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11. 防范宗教极端势力:宣传国家对于宗教极端势力的打击和预防措施,提醒公民警惕宗教极端组织的渗透和煽动。
12. 港澳台地区宗教政策:介绍港澳台地区对于宗教信仰的政策和法规,帮助公民了解这些地区的宗教环境。
13. 宗教与社会发展:探讨宗教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宣传宗教对于社会和谐、精神文明建设的贡献。
通过开展这些宣传活动,可以提高公众对于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促进各民族、各宗教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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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知识1、什么是宗教团体?成立宗教团体应履行哪些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就宗教团体而言,首先,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类,具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的性质。
社会团体的主要特征是民间性、非盈利性。
所谓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即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追求自愿结合而成的,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也不是由政府发起组织的。
所谓非营利性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即直接目的不是将人们组织起来谋求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
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是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其次,宗教团体是一个宗教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我国各宗教各自组成的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的爱国爱教的联合组织或教务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
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宗教团体代表的是某个宗教、某个区域的全体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团体都未实行会员制。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部门。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因而成立宗教团体应先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
其中成立全国性宗教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地方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设立。
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主要有:(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三)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成立的宗教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宗教团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一是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是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由宗教团体认定。
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应该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各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仪轨和传统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各自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此外,宗教团体对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根据当地教职人员的情况,统筹考虑、参与协商,对选聘人员进行考察和监督。
为规范对宗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任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三是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按照《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要由宗教团体提出。
这是因为,宗教活动场所在提交筹备设立申请之前,还没有产生管理组织,而宗教团体是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当地本宗教的信教公民意愿,对于要不要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设在哪里、多大规模等作出通盘考虑。
而且宗教团体统一办理此类事务,可以帮助信教公民更正确地理解有关政策,少走弯路。
如果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县(市)未成立宗教团体的,可以通过所在的设区的市(州)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所在的市(州)也未成立宗教团体的,可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四是组织集体宗教活动。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体宗教活动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
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这两条规定赋予了宗教团体组织宗教活动以及大型宗教活动的权利。
《条例》第十一条还赋予了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外国朝觐的权利。
五是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各宗教有从事慈善救济、服务社会的传统。
近些年来,各宗教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很多事情,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有利于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服务,也有利于宗教自身的健康发展,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兴办公益事业。
《条例》三十四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宗教团体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要求各社会主体包括宗教团体都必须依法办事,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宗教信仰自由也不能被滥用。
宗教团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开展。
同时,宗教团体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还要教育广大信教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公民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现在,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
党和政府一如既往地坚决支持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三是宗教团体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在我国,登记是国家确定社会团体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团体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宗教团体也不例外。
关于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作了简要规定,即宗教团体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四是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给社会团体提供良好的外部生存环境,使社会团体能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政府要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职责。
宗教团体有义务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范围从事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每一个社会团体都应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而不能超越其经审核的章程,擅自扩大业务活动范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将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社会团体定性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意味着社会团体不得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995年,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宗教团体。
3、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其他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
与寺观教堂相比,固定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没有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没有寺观教堂那样具有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
4、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应当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要积极向信教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教育信教群众自觉守法。
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能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接受外国捐赠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加强场所内部管理。
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
条例还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是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教公民的监督。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任何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登记或备案;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登记项目的变更以及宗教活动的涉外活动等情况监督检查;单独或者协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等。
此外,在某些事项上,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接受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比如,文物保护工作要接受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土地使用要接受土地部门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