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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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专门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你知道吗,开车不只是把车开出去那么简单,车主得对路上的每一个细节都得小心翼翼。

前面的车突然刹车,后面的车也没留神,哐当一声,没了!你一愣,发现自己撞了前面的车。

要是碰到别人家的大爷大妈,再不小心点,可能就惹了麻烦。

这个时候,有没有保险,真是能决定你是痛哭流涕还是在旁边看热闹。

说的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玩意儿虽然听起来很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为了帮你在出事后,不至于赔得裤子都没得穿。

来,听我跟你说说这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儿。

顾名思义,“第三者”就是除了你和对方之外的那个人。

对了,就是那个人或者那辆车,可能是路上的行人,也可能是别人的车,反正只要你一不小心撞上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该派上用场了。

说白了,就是为了保护你在开车时,万一误伤了别人,保险公司会帮你付赔偿。

你看,保险公司不是为了保你自己,而是为别人来买单的,这才是它的“第三者”属性。

要是没有买这保险,自己还好说,别人家的车一撞,撞坏了东西,那损失谁来负责?赔偿的金额有可能非常高,不是几千块钱能搞定的。

别觉得“我技术好,我怎么可能出事”——谁敢保证在那千钧一发的瞬间,不会被突然出现的电动车给吓一跳,或者转个弯,碰到了行人?说白了,谁也不敢冒这个险,尤其是现代城市,交通拥挤得很。

你就是再小心,难免有时候也会有点“肆无忌惮”地开车,随便一个路口没看到人,就撞了上去。

保险杠没事,心里一紧:要是对方真出点事了,咋办?所以,买个第三者责任保险,真的是有备无患。

你不信?举个例子,如果没有保险,你可能就得自己掏腰包赔人家修车、看病、精神损失费一堆一堆的。

这时候,你的车可能还在修,钱已经飞得没影了。

到时候你才明白,这保险真是“关键时刻出力不打折”。

但如果有了这保险,一切都好说了,保险公司帮你理赔,自己又能松一口气,何乐而不为呢?反正就是一份钱,一份保障。

打个比方,就像是你吃饭前把肚子填饱了,肚子不饿,心里也踏实。

不过,保险也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得看清楚保额是什么。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系指乙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车辆。

2. 本保险适用于因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由甲乙双方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乙方可选择不同档次的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包括但不限于XX 万元、XX万元等不同档次。

赔偿限额为保险人针对每次事故向第三方支付的最大赔偿金额。

三、保险期间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保险期间届满前,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续保,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终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由乙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不承担以下损失或费用:战争、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因保险车辆被盗抢导致的损失;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等。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保险合同。

六、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1. 发生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处理。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如因乙方提供资料不全或延误通知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查勘现场或核定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9•【文号】保监产险[2007]282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7〕282号)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报07版商业车险产品的请示》(天保〔2007〕60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06H01Z01070319;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A06H01Z02070319;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6H01Z03070319;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6H01Z04070319;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06H01Z05070319;6、机动车盗抢保险:A06H01Z06070319;7、特种车保险:A06H01Z07070319;8、摩托车、拖拉机保险:A06H01Z08070319。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玻璃单独破碎险:A06H01F01070319;2、车身划痕损失险:A06H01F02070319;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6G01F03070319;4、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A06G01F04070319;5、自燃损失险:A06G01F05070319;6、车辆停驶损失险:A06G01F06070319;7、随车携带物品损失险:A06G01F07070319;8、承运货物责任险:A06G01F08070319;9、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A06G01F09070319;10、置换新车费用补贴特约险:A06G01F10070319;11、法律援助及费用补贴特约险:A06G01F11070319;12、代步车费用补贴特约险:A06G01F12070319;13、发动机单独损坏特约险:A06G01F13070319;14、车轮单独损坏特约险:A06G01F14070319;15、车内附属装置单独被盗损失特约险:A06G01F15070319;16、零配件更换特约险:A06G01F16070319;17、紧急救助特约险:A06G01F17070319;18、专修厂维修特约险:A06G01F18070319;19、租车人失踪特约险:A06G01F19070319;20、可选免赔额特约险:A06H01F20070319;21、不计免赔率特约险:A06H01F21070319;22、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保险:A06G01F22070319;23、机动车出入境责任扩展保险:A06G01F23070319;24、特种车车辆损失责任扩展保险:A06G01F24070319。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分为、。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

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人保保险条款

人保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10-22]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宜,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称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的机动车辆(车辆类型:______;车牌号码: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本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责任限额根据保险标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保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保。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1. 一次性支付;2. 按年支付。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并确保保险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支付保险赔偿金。

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4.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对甲方因遗失或变更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的申请,乙方应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理赔事宜,确保甲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6. 乙方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理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关于保险标的车辆的情况,包括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

2. 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并确保支付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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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险)[2007-03-23]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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