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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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在物质文明飞速发展的同时,国家不忘精神文明建设,陆续出台一些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建设发展:1、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强调“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2、深化文化领域的改革开放。

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法律、政策以及财政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强调法律保障。

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文化公共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依法保障文化改革成果。

二是强调政策保障。

完善政策保障机制,落实支持文化改革发展的经济政策,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设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扩大有关文化基金和专项基金规模。

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

对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

三是强调财政保障。

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完善投入方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

这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保障,将为文化产业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基础。

3、国家将建设三大平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即: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加强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程、传播体系建设工程、重大文化实施工程和红色旅游重点景区建设工程。

4、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表示,“十二五”时期要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深度解析服务行业都会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到底是啥

深度解析服务行业都会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到底是啥

深度解析服务行业都会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到底是啥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增值税减免政策:增值税是服务行业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维护经济稳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减免政策。

其中包括:1.增值税免征政策:对于科技服务、金融保险、技术开发、电信服务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行业的部分项目、产品或者服务,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简化征收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保险服务、住宿餐饮服务等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简化征收政策,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减轻了税务申报和缴税的负担。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增值税减免政策外,服务行业还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1.低税率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服务行业,可以享受低税率政策,降低了所得税的负担。

2.减免税政策:对于服务贸易、科技创新、文化传媒等行业的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股权投资等支出,可以抵扣或者减免所得税。

此外,对于依法自主研发并取得知识产权的企业,还可以享受知识产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服务行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四、资源税减免政策:对于水运、铁路客运、公路带客、市政公交等运输服务,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政策。

五、关税减免政策:对于对外服务贸易,服务导出商品和技术等,可以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关税减免政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和享受方式可能因地区、行业和企业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服务行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申请和操作。

此外,还需要遵守相关法规,按时缴纳纳税义务,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处罚和法律风险。

邮局发行报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邮局发行报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邮局发⾏报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报刊发⾏业务就是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报纸、杂志的业务。

报刊发⾏业务收⼊就是邮政部门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报纸、杂志所取得的业务收⼊。

这⾥的业务收⼊包括两部分:⼀是邮政部门为出版单位提供收订、投递报纸、杂志的劳务或⼿续费收⼊;⼆是邮政部门为⽅便读者设⽴⾮独⽴核算的门市部销售报纸、杂志的业务收⼊。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为。

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由于邮政部门的主营业务以提供邮政电信劳务为主,据此,对邮政部门下属的⾮独⽴核算邮政报刊亭,其取得的报刊零售业务收⼊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6.21•【文号】新出联[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通知(新出联〔2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建设局:“十一五”时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城乡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出版物发行网点也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全国已建成遍布城乡的各类出版物发行网点16万多家,在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对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重视不够,出版物发行网点在城乡建设中缺少统筹安排和科学布局。

特别是近年来,在城乡发展建设过程中,一些地区原有出版物发行网点被拆除,书店被挤占,书报亭越来越少,新网点规划建设滞后,导致买书难、买报刊难的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建立覆盖城乡的出版物发行网络体系,加快面向大众的基层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现就加强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重要意义出版物发行网点(包括报刊亭,下同)作为城乡文化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央就规定必须在城市最繁华的街区建立新华书店,这在塑造城乡形象、提升城乡文化品味上发挥着积极作用,被誉为城乡的文化名片。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出版物发行网点肩负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传播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全民阅读的重要使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2008年07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中宣部《关于在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复核结果的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列入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

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征收入库3%,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征收经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按月一并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区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等5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印[2002]443号)的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废止,图书出版行业执行新的《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

为此,对财税[2001]88号文中有关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作如下调整:2002年8月1日后出版的科技图书,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规定的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第三部分中的“分类号”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R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宇飞行)、X(环境科学)的图书,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盲文图书,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

中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中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中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是( )。

A.发行工作B.管理工作C.营销工作D.编辑工作正确答案:D解析:编辑工作是整个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主要是因为:①编辑工作对出版工作的全局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和影响;②出版工作由编辑、复制和发行构成,编辑是出版物复制和发行的前提;③编辑工作对出版单位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2.期刊编辑工作一般不需要( )。

A.策划选题B.组稿C.签订出版合同D.检查样品正确答案:C解析:一个完整的编辑过程大致上包括: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组稿→审稿→签订出版合同→加工整理→整体设计、审定发稿→校样处理→样品检查→出版物宣传、反馈信息收集等基本环节。

但是,期刊的编辑过程中一般没有“签订出版合同”这个环节。

3.年度选题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属于出版管理( )机制。

A.宏观调控B.微观调控C.布局调控D.资金调整正确答案:A解析: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都属于保障图书质量的出版宏观调控机制中预报机制的组成部分。

4.出版社的图书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其税率是( )。

A.7%B.13%C.17%D.20%正确答案:B解析:国家对出版社的出版物销售收入增值税实行优惠政策,除挂历的销售收入适用17%的税率外,其他出版物的销售收入采用13%的低税率。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出版物,国家还在计征增值税时实行征收后再退还的办法。

5.某出版社拟引进一套物理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新作,最适合其采用的价格策略是( )。

A.渗透定价策略B.满意定价策略C.撇脂定价策略D.尾数定价策略正确答案:C解析:撇脂定价策略是指把出版物的价格定得较高,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获得最大利润。

这种定价策略是一种高价格策略,因与从牛奶中撇取油脂相似而得名。

这是针对效能高、质量优的新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策略。

引进的物理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新作属于稀缺产品,高价格策略有助于出版社获得较大利润。

传媒税务优惠方案

传媒税务优惠方案

传媒税务优惠方案一、背景传媒行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传媒行业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然而,传媒行业本身也面临着一些税收问题,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为了支持传媒行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传媒企业减轻负担,提高发展活力。

二、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促进法》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文化传媒产品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允许按照3%的简易征收方式进行增值税征收,实行免征、减征、缓征等优惠措施。

对于文化传媒产品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2. 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支持传媒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升级、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对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减按2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在特定地区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于专门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3. 其他优惠政策除了以上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其他的优惠政策,帮助传媒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这些政策包括:•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报销社会保险费用等;•对于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交流等活动的传媒企业,可以享受税收退税政策。

三、申请流程传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过程具体如下:1.准备好所需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证明材料等;2.根据所需材料,在税务局或者税务服务中心进行申请;3.等待税务部门的审核,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4.根据审核情况,确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四、总结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支持传媒企业的发展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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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出版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部分制品和出版物税率下调、出版环节先征后退、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免征、电影发行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及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的税收优惠范围和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方法。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经营宣传文化事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10项规定: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明确了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及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明确了对电影发行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及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的税收优惠范围。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有关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涉税风险及防范要点提示
(一)、注意单独核算问题。

按照企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要求,纳税人应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项目或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免税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时,应分开账册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先征后返或免税优惠。

其次,纳税人在销售图书、报纸、杂志时还销售其他非13%税率产品的,对这些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也应分别核算。

如果不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即兼营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部分制品和出版物税率下调。

近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9月15日起,海关将按照13%的税率对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三)、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

现行税收政策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将不得享受此项优惠。

因此,执行这一政策的要点主要是优惠范围的规定。

根据政策规定,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七类出版物,即党报党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大中小学学生课本、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先征后返政策;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主要涉及少数民族地区。

属于可退税书刊、业务,应在销售中单独列示,以确保税款足额退回。

(四)、部分收入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008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免征政策。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利用该优惠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到基层开发销售网点,扩大竞争优势,不仅可以开发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点,而且可以获得不缴纳销售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五)、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可调节纳税时间。

出版社按工业企业核算,原材料的进项税入库即可抵扣,而印刷费等需付款后方可抵扣,企业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要认真进行调节,从而降低资金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购进的原材料如果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发行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并利用这些载体从事广告业务属于兼营销售。

发行业务属增值税范畴,广告业务属营业税范畴,用于广告业务所用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包括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营业税项目营业额)。

出版单位应根据预期的经营情况来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最小,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六)、选择销售结算方式。

出版单位销售出版产品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

出版单位大多采用先把图书交于新华书店代销,再逐笔结算收回货款的方式,这样可以按代销商品或分期发出商品,对结算方式进行选择,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售产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尚未确认营业收入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可以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成本,待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出版社只需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明确自己的销售行为属于哪一种行为,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确认销售收入,特别对季节性较强的图书,采用这种方式,可使税赋均衡地体现在每一个会计期间,避免垫付税款。

(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大大减少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2008年以后25%的税率)的缴纳,增加了企业实际利润。

扩大了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10%以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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