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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6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财政部2016年4月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06.29【实施日期】2003.01.01【失效日期】【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题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合作原则、公正原则和诚笃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探讨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探讨发布时间:2022-05-25T02:58:56.348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第2月第3期作者:阎华苏琳[导读] “诚信”已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科技大数据的应用,阎华苏琳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诚信”已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科技大数据的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约束、记录和衡量诚信的重要载体,应用到社会各个层面。
本文主要探讨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
关键词:政府采购信用自古以来,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诚信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11月召开党的十八大,首次用12个词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诚信”也纳入其中。
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共享,也使信用体系建设驶入快车道。
一、信用的外延和内涵所谓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最大的社会资本。
可以从以下三个个角度来理解"信用"。
(一)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信用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
(二)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法》中要求"当事人对他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并且在合同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等方面产生纠纷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
(三)从经济学层面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
招标文件中要的完税证明

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完税证明予以公告。
二、完税证明的定义及作用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已缴纳情况所作出的书面证明。
完税证明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必要文件之一,其主要作用如下:1. 证明投标人具备良好的纳税信用,符合招标项目的资格要求。
2. 作为招标人审核投标人资格的重要依据,确保招标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
3. 防范投标人通过虚假纳税证明参与招标,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三、完税证明的申请与领取1. 申请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领取完税证明。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在税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且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应纳税款。
3. 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4)申请完税证明的书面申请。
4. 申请程序:(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2)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当场出具完税证明;(3)申请人领取完税证明。
四、完税证明的内容及格式1. 完税证明内容:(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2)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名称;(3)纳税人纳税期限、所属年度;(4)纳税人应纳税款总额、已缴纳税款总额、减免税款总额、滞纳金总额等;(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评价;(6)税务机关签章及出具日期。
2. 完税证明格式:(1)完税证明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格式;(2)格式应包含上述完税证明内容;(3)格式应规范、清晰、易于识别。
五、完税证明的使用与保管1. 使用:完税证明仅作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文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保管:投标人应妥善保管完税证明,确保其完整、有效。
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函声明函(四种格式)

(一)投标资格声明函致: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货物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货物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经查询,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说明:1.投标人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投标人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中任意一天。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如为联合体投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并由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分别签署,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名称(签章): *****日期: **** 年 ** 月 **** 日(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函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公司作为本次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范 (2).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LZBHZC20181004—HZ项目名称:多媒体教学平台设备采购单位:化州市第三小学招标代理机构: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2018 年8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第二章磋商须知 (4)第三章项目需求 (15)第四章评审方法及定标标准 (28)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32)第六章合同 (4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化州市第三小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多媒体教学平台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活动.一、采购项目名称:多媒体教学平台设备二、采购项目编号:YLZBHZC20181004—HZ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四、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3。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4。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5。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五、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
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内容,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3.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竞标;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广东()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1、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8月 15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5.02•【文号】税总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范围和内容自2020年7月1日起,除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涉密信息除外)。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有关采购公告格式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公开时限和标准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为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为准;采用税务采购网在线竞价方式采购的,以采购人发起竞价单为准。
三、公开主体和机制采购意向原则上由各单位采购部门在采购项目所属预算年度内按季度统一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