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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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辖区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套自住普通住房,并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偿还借款保证的个人住房专项政策性借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适用于在本市购房,并在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同时坚持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承办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人,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与指定的银行签定委托贷款协议,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六条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机构,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监督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配偶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再次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二)购买贷款人认可的自住住房;(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四)购房行为真实有效,且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价款的30%;(五)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及相关合同文本、事项的公证或律师见证。

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成公积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2014]3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2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满足职工贷款购房多样化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可以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职工申请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发放的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所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房款。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二)申请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20xx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成都公积金贷款存款条件

成都公积金贷款存款条件

成都公积金贷款存款条件
成都公积金贷款存款条件具体如下: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 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 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 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 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条件可能因银行和地区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请详细了解当地公积金中心的相关政策,并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条件。

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管理局进行咨询与申请,填写申请表。

公积金管理局审批通过后,会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

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将相关资料的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最后,携带合同与公证书去公积金大厅领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最后的划款手续。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川建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建发[2009]9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履行决策职责,对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替管委会行使决策职责。

第二章管委会的设置第三条各设区城市和民族自治州,应以行政区域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管委会的设立须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建设厅备案。

管委会换届与政府换届同步,在市(州)人民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管委会由不超过25人的委员组成。

其中,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房地产、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

浅谈四川巴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浅谈四川巴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浅谈四川巴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则上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在正常缴存期间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或缴存人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所购买的房屋仅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普通住房标准。

(五)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自有资金。

(六)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方式确定:(一)根据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月还款额按照本人或夫妻双方月收入的40%计算;(二)根据所购房总价及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三)根据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四)贷款最高限额。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相应商业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O新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军转干部,属财政全供单位的,所在单位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不受缴存期限的限制,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第七条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转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以及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和期限)。

商转公贷款业务仅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时申请,且不能与直系亲属参贷业务叠加办理。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个人住房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解决广大居民的住房问题,政府逐渐引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文山州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也不例外。

本文将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核心内容1. 贷款申请资格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者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存一定的时间,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此外,还要求申请者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并且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

2. 贷款额度和期限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首次购房者和改善性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可达到房屋评估价值的80%,贷款期限可长达30年。

对于二次购房者的贷款额度和期限有所限制。

3.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一般而言,利率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优势。

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常见的包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4. 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等。

申请者需要咨询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评估和核实。

一旦通过审批,申请人即可领取贷款。

三、管理机构和监督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主要为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该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收集、审核和管理贷款申请材料,协助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以及对贷款发放和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风险控制和补救措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较大的资金流动,风险控制和补救措施至关重要。

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考量,减少违约风险。

同时,对于逾期还款和拖欠贷款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处罚和追偿措施,保护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权益。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操作规程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住房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我国实行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的一项重要功能。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涉及到资金的返还、贷款的管理等问题,因此贷后管理操作规程十分重要。

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操作规程的制定目的1.规范个人住房贷款返还操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2.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效率,减少出现不良借贷情况。

3.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督,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操作规程的内容1.住房公积金贷款返还规定(1)由于贷款期限的不同,返还方式也有所区别,有的贷款可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而有的则是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明确贷款的还款方式及期限。

(2)贷款人在还款时应准时足额还款,同时应妥善保管相关还款凭证,以便日后查询。

(3)贷款人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前或延期偿还贷款,但必须提前向贷款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2.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1)贷款人应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严禁挪用、倒卖、私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

(2)贷款人需定期向贷款管理部门进行还款,逾期未还将被视为违约,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3)贷款人在还款过程中若出现困难,可以向贷款管理部门申请调整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

3.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1)建立健全贷款违约处理机制,对于出现违约情况的贷款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审核,及时发现信用状况不佳的贷款人,以降低风险。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潜在风险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

四、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操作规程的执行与监督1.规程的执行(1)贷后管理规程的执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当遵守该规程。

(2)贷后管理规程的执行需要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2.规程的监督(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贷后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标准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标准在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条件。

因此,了解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对于在四川工作和生活的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8%,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合计20%。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职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他每个月需要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400元,而单位则需要缴存600元。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四川省的规定,职工的缴存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而单位的缴存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样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这就意味着,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随意确定。

此外,四川省还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支付自己或者配偶、子女的住房租金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大病、重病、伤残、失业、退休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些提取条件和范围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帮助,使他们能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为职工和配偶共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个人申请的,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利率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基准利率。

这些政策为职工提供了便利和支持,使他们能更好地实现住房梦想。

总的来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是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职工的住房条件而设立的。

了解这些标准,将有助于职工更好地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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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2007年12月26日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职责:(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贷款项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咨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九条受委托银行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项目。

(三)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

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监督职责;(一)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职责情况。

(二)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情况。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十一条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货额度:(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市州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会根据本地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单套价款总额的80%。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于公布。

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

经管委会批准,各地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第十四条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但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

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 年。

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各管理中心应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么积金贷款需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以及购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后将材料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自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中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管理中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一)住房抵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二)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

由城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量采用住房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的评估价值确认。

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有价证券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应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并为其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交存保证金。

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发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账户等代扣。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借款人提前还贷,可用下列任一方式归还本息:(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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