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篇
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Jiangmen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和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动态修订程序 (1)第二章用地与开发强度 (2)2.1 用地分类标准 (2)2.2 用地性质与兼容性 (2)2.4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3)2.5 用地规划条件 (3)2.6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 (4)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8)3.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配建标准 (8)3.2 停车设施配建 (16)第四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 (19)4.1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要求 (19)4.2 容积率的计算规定 (20)4.3 建筑间距控制 (21)4.4 建筑退让控制 (21)4.5 建筑高度控制 (24)4.6 建筑面宽控制 (24)4.7 建筑层高控制 (24)4.8 建筑构造要求 (26)4.9 建筑设计要求 (27)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 (30)5.1 市政公用设施总则 (30)5.2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用地 (30)5.3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30)5.4 管线工程总体原则 (30)5.5 综合管廊 (31)5.6 海绵城市 (31)5.7 排水防涝 (32)5.8 通信工程 (33)5.9 石油与天然气管道 (33)第六章交通工程 (34)6.1 道路交通工程 (34)6.2 城市道路交叉口 (34)6.3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36)6.4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36)6.5 人行道宽度 (36)6.6 无障碍设施 (37)6.7 非机动车交通 (37)6.8 城市公共交通 (38)第七章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 (39)7.1 生态保护红线 (39)7.2 蓝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9)7.3 绿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9)7.4 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39)第八章附则 (41)8.1 解释权 (41)8.2 施行时间 (41)8.3 术语解释 (41)8.4 市区及中心城区范围 (44)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发展,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城乡规划的首要任务。
2. 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3. 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规划相结合,保持城乡统筹,又顾及特殊规划需要。
4. 科学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
5. 充分发挥市场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利用。
三、城乡规划的编制1.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纲要。
2.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自然资源、人口、经济发展、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因素。
3.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法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4.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保证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1.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编制的方案和时间表进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工作。
2.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划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3.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4.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
五、城乡规划的调整1. 城乡规划的调整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
2. 城乡规划的调整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3. 城乡规划的调整应当合理利用已有的土地和基础设施资源。
六、城乡规划的评估1. 城乡规划的评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城乡规划的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发展的需求和环境的影响。
3. 城乡规划的评估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城乡规划管理的责任1. 城乡规划管理的主要责任由市政府承担。
2. 城乡规划管理的配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Jiangmen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和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动态修订程序 (1)第二章用地与开发强度 (2)2.1 用地分类标准 (2)2.2 用地性质与兼容性 (2)2.4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3)2.5 用地规划条件 (3)2.6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 (4)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8)3.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配建标准 (8)3.2 停车设施配建 (16)第四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 (19)4.1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要求 (19)4.2 容积率的计算规定 (20)4.3 建筑间距控制 (21)4.4 建筑退让控制 (21)4.5 建筑高度控制 (24)4.6 建筑面宽控制 (24)4.7 建筑层高控制 (24)4.8 建筑构造要求 (26)4.9 建筑设计要求 (27)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 (30)5.1 市政公用设施总则 (30)5.2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用地 (30)5.3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30)5.4 管线工程总体原则 (30)5.5 综合管廊 (31)5.6 海绵城市 (31)5.7 排水防涝 (32)5.8 通信工程 (33)5.9 石油与天然气管道 (33)第六章交通工程 (34)6.1 道路交通工程 (34)6.2 城市道路交叉口 (34)6.3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36)6.4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36)6.5 人行道宽度 (36)6.6 无障碍设施 (37)6.7 非机动车交通 (37)6.8 城市公共交通 (38)第七章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 (39)7.1 生态保护红线 (39)7.2 蓝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9)7.3 绿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9)7.4 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39)第八章附则 (41)8.1 解释权 (41)8.2 施行时间 (41)8.3 术语解释 (41)8.4 市区及中心城区范围 (44)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保障城乡发展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自然规律和人文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设计、高效管理的原则,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管理第五条城乡规划应以科学统筹、规划先行、分类管理为原则,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以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协调统一,实现城乡一体化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注重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参与性和民主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配套制定有关的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章规划审批和监督第十条城乡规划应依法进行审批,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审批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城乡规划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的准确执行。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实施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规划评估和调整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为规划调整提供依据,促进规划的及时优化和完善。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评估应综合考虑规划目标、执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调整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保证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基本方针,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细化规划和可持续规划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功能。
第五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便利的服务,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绍兴市城乡规划应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空间和布局。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贯彻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综合评价、科学决策、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对规划编制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加强对经济社会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的统筹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做到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划法律法规,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审批应注重与相关行业规划的协调衔接,促进城乡发展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核和监督,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城乡建设项目的规划合规性审核和监督,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技术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合理调节”的原则。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西安市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资源环境的相互关系,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方案。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并分析相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数据,做好规划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与上级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城乡规划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分区、重点项目、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城乡规划方案的编制应当注重可行性和实用性,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方案应当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方案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方案的审批应当重视公众意见的征集和听取,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方案的审批应当注重与上级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的协调性和顺畅实施。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方案进行。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防止违法建设和非法占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和重要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保护和旅游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一、引言城乡规划是一个国家、地区进行城乡整体发展规划和城乡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基础工作。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技术准则,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准则和标准。
二、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发展的规律,科学合理。
2.统一性:城乡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统一城乡规划的目标。
3.灵活性:城乡规划应当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可持续性:城乡规划应当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可持续发展。
三、城乡规划的编制步骤1.规划背景调查:对城乡规划的背景信息进行梳理和整理,包括自然地理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2.规划目标确定:明确城乡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3.规划方案制定:根据规划目标,制定具体的城乡规划方案,包括用地布局、交通规划等内容。
4.方案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其科学性和可行性,确定最终方案。
5.规划编制:将最终的城乡规划方案转化为规划文本和图纸,形成可执行的城乡规划文件。
四、城乡规划的监督与评估1.制定监督制度:建立城乡规划的监督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质量。
2.定期评估:定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3.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城乡规划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增加公众的参与感。
五、城乡规划实践中的挑战与解决1.土地资源紧张:解决土地资源紧张问题,需要科学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城乡发展不平衡: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需要加强城乡一体化规划,统筹城乡各项发展。
3.环境污染问题: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规划,推动可持续发展。
六、结论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城乡规划的技术水平,推动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的概述,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总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技术问题。
二、规划编制1. 规划编制的范围和目标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分层规划、详细规划等。
规划编制应确保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空间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
2. 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程序严格执行,包括项目调研、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公示提出、审批批复等环节。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决策参考。
3. 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规划编制应明确城乡发展的定位和重点,包括产业布局、空间结构、交通网络、生态环境等因素的考虑,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三、规划管理1. 规划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效果评估等,监督结果及时反馈,形成规划调整和完善的依据。
2. 规划违建处理对于规划违建行为,应及时采取规划限制、处罚、拆除等措施,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规划违建的处置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方面可提起申诉和诉讼。
四、城乡空间管控1. 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应按照国家和市级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和空间布局,确保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对于违规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2. 建筑风貌控制建筑风貌控制要遵循统一的建筑规范和城市形象要求,保持城市建筑风貌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提升市容市貌水平。
建筑的高度、体量、颜色、材料等要符合规划要求。
五、规划信息化建设1. 规划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规划数据和信息资源,提高规划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支持规划决策和实施。
2. 规划公示和参与规划信息化建设应推动规划公示和参与的透明化和广泛化,通过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方式,方便市民了解规划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2.21)
LX≥1.2H
Ly≥1.0H
30度<α≤60度
H为影响日照的建筑高度
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α>60度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四)多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距离,一般不小于6米,且山墙面上不宜开设窗户,已有窗户的,不在考虑遮挡因素。
(五)多层点式住宅(建筑长度与建筑高度比值小于1.2)与多层条形住宅之间的间距,按照本章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多层点式住宅之间建筑间距按照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2倍控制。(见图表5)
表二中的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级中心(副中心)及城市主干道路交叉口地段等城市特定区域。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指标可在表二规定的基础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表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非成片开发的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用地后,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已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基础上,对建设用地内临街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绿地、公益性公建设施、环卫设施等使用空间用地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奖励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规定控制,但奖励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空间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建设任何与开放空间性质不符的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居住区规划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配建相应的社区服务、幼儿园、市政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等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的配建规模,必须与居住区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为方便居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西安市对城乡规划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城乡规划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等。
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规划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机构。
3.城乡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如土地利用、建筑风格、道路交通、绿地与景观设计等。
4.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措施:规定了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及违反规划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标准。
5.城乡规划管理的评估和调整:规定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包括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规划调整的程序和原则等。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规划编制、审批、设计和管理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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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第1节术语1.1 “六线”控制体系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 绿线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1.2.2 密度2区除密度1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1.2.3 特定管理控制区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需要进行特别控制的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以上各密度分区详见规划附图。
11.3 中心镇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实力较强,有一定人口规模,交通通信条件便利,对周边发展较强的带动作用,经广州市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制镇。
1.4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指较完整地反映和体现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或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重要地下文化埋藏区等单位及其周边保护控制区域。
1.4.1 核心区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保护规划确定的的范围。
1.4.2 建设控制区指核心区以外由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建设的范围。
1.4.3 风貌协调区指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由保护规划确定与其环境要求协调的范围。
1.5 中心村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辖下的行政单位。
1.6 城市家具指城市开敞空间内以外的城市道路、广场、建筑退让地带、城市绿地设置的,供公众休息使用且具有观赏功能的雕塑、休闲健身设施、建筑小品、电话亭、饮水机、垃圾筒、灯具等公共设施。
第2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概述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各阶段。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3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3.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3.2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辖区,含市辖各区、各代管县级市和特定管理区的全部区域。
3.3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3.3.1 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是研究和原则确定广州市全市域范围内的长远发展定位、目标、战略及纲领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3.2 规划期限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城市的长远发展战略,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3.3.3 主要规划内容1 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定位。
2 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目标,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
3 论证和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城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区域及城市发展战略、空间布局总体发展布局取向、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和生态绿地系统,及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政策。
4 论证和制定城市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包括确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生态结构、生态政策区划及控制导则。
5 论证和制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包括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包括空港、海港、铁路、城市快速轨道、高快速道路、物流中心、客流中心等组成的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3.3.4 规划成果1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3.5 规划调整1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价和动态更新,并可对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内容作局部调整。
2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一般每3-5年修编一次。
3.4 城市总体规划3.4.1 规划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3.4.2 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3.4.3 主要规划内容1 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 确定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区范围。
3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市、分区中心位置。
4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及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防灾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10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1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镇的各项主要用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2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3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3.4.4 强制性规划内容1 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2 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系统。
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原则和规定。
5 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和地下空间资源的导控;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6 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3.4.5 规划成果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4.6 规划修编及局部调整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
3.5 近期建设规划3.5.1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步骤,是城市近期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3.5.2 规划期限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3.5.3 规划内容1 强制性内容1) 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 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
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防灾工程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5)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6) 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2 指导性内容1) 提出城市广场、主要城市出入口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意见。
2) 提出旧城改造、城中村、新城市发展区等城市重要地区的近期建设措施。
3)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3.5.4 规划成果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5.5 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1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计划(含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2 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3.6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3.6.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也可以在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各项专项规划应相互协调。